部分被查獲的假煙
一起跨國制售假煙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卻稱自己是做紅木生意的,和煙廠沒有生意往來。犯罪嫌疑人聊天記錄中顯示的假煙數量“12月9986件”與移送審查起訴的數量明顯不符,真實的犯罪數量到底是多少?犯罪嫌疑人之一有搶劫罪前科,可訊問中卻堅稱搶劫者另有其人,是真話還是謊言……
近日,當得知自己參與辦理的張某勇、王某花等人生産、銷售僞劣産品,假冒注冊商标,非法經營案獲評2021年度浙江省檢察機關“補充偵查十大典型案例”時,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毛穎曦向記者講述了通過自行補充偵查破解跨國制售假煙案謎題的故事。
一車假卷煙的背後
2019年元旦,杭金衢高速公路浙贛收費站,一輛滿載卷煙的廂式貨車,引起了檢查人員的注意。經現場查扣、鑒定,該批卷煙全部為假冒注冊商标且僞劣卷煙,共238件,貨值達166.4萬餘元。
公安機關順藤摸瓜,結果發現查扣的假煙隻是冰山一角,這背後竟隐藏着一個跨境生産、銷售假煙犯罪團夥。
錢某良,上海人,一名在境外從事煙草生意的商人。2016年,錢某良在老撾一經濟開發區注冊成立了一家煙草公司,開始生産自己注冊的“大學士”品牌系列香煙,同時他還為香港某煙草公司代加工卷煙。
2018年至2019年,因公司經營不善,資金鍊出現斷裂,錢某良為扭轉經營的困境,于是铤而走險,在未取得國内卷煙品牌許可的情況下與張某勇等人勾結,商定由張某勇等人提供生産卷煙的煙絲、煙盒、嘴棒等輔料,錢某良組織公司員工王某花等人,以每件350元的價格代加工假冒利群、芙蓉王、雙喜等國内品牌卷煙14688件,其中,張某勇委托代加工的雙喜卷煙貨值金額達394萬餘元。委托香煙加工完成後,由錢某良指定專人負責以虛假内容進行報關,走私到第三國,從廣西走私入境,運輸到廣州中轉倉庫,再由廣州某物流公司指定專人偷運至江蘇、上海、山東、北京等地銷售。
因該案從委托方、加工方再到運輸方,形成了全鍊條的假煙制售模式,涉案人員之多、涉案地域之廣、涉案金額之大,均屬罕見,此案被公安部及國家煙草專賣局列為2019年度挂牌督辦案件。
2019年10月29日,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分别以張某勇、王某花等人涉嫌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非法經營罪移送衢州市衢江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迅速成立以副檢察長餘立炜為組長、毛穎曦等檢察官參加的辦案組,開展審查起訴工作。
鎖定“零口供”犯罪嫌疑人
張某勇,福建雲霄人,涉案假煙的原料供應方及成品煙銷售方,有着豐富的反偵查經驗,且因患嚴重疾病被取保候審。
“我是做紅木生意的,到過錢某良的煙廠,但純粹是參觀的,我和錢某良之間沒有香煙的生意往來,我們二人之間的資金往來都是紅木生意的資金往來……”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張某勇始終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為。
而錢某良作為與張某勇直接聯系的人員,對于張某勇行為的供述,總是閃爍其詞,避重就輕,一會兒稱張某勇是假煙客戶的介紹人,一會兒又稱是假煙客戶的陪同人員,始終不承認張某勇系客戶。一時間,對于張某勇的指控陷入瓶頸。
“對此,我們啟動自行補充偵查程序,通過梳理數百頁的電子勘查筆錄甄别有價值的代号、數字;逐一訊問涉案的煙廠員工,固定他們對張某勇客戶身份的判斷依據,并制作相應的辨認筆錄。”毛穎曦向記者介紹道,“通過認真研判錢某良、張某勇的口供,分析出二人供述與其他證據之間的矛盾點,逐步完善構建證據鎖鍊,最終夯實張某勇的指控體系。”
被忽略的一串數字
在梳理電子數據時,辦案檢察官敏銳地發現,曾某安在2019年1月2日曾回複錢某良一則短信内容為‘12月9986件’的信息。經審查,這個數據與移送審查起訴的香煙數量明顯不符。
這是一個簡單的誤報,還是另有隐情?辦案檢察官沒有放過這細小的差異,立即啟動了自行補充偵查程序。
經過大量的信息比對,明确了該信息内容是曾某安向錢某良報告的12月份的假煙産量。
為了徹底查清事實,辦案檢察官訊問倉庫保管員董某,董某明确該9986件香煙為2018年12月份生産國内品牌假煙的數量,并供述該數量為其與曾某安共同清點認定。
在調取大量的客觀性證據和言辭證據後,檢察機關最終認定,涉案品牌假煙的數量應為14688件,追加王某花、曾某安等人新增犯罪金額340餘萬元。
技術“追兇”促再審改判
該案中,還有一名犯罪嫌疑人謝某文。案卷顯示,謝某文曾于2008年1月9日在廣東省深圳市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元。然而,在提訊謝某文時,他拒不承認自己有搶劫罪前科,并堅稱因搶劫罪被判刑、服刑的人是他的雙胞胎弟弟謝某弟。
但是,現有的在案證據都無法印證謝某文的這一說法。原案件發生在十幾年前,到底是誰因實施搶劫犯罪被處刑罰?
為了還原真相,辦案檢察官向技術部門提出對二人身份進行鑒定确認的協助委托。通過從廣東調取謝某文服刑期間的圖像資料,并委托浙江省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作人像同一性鑒定,最終認定2008年服刑的“謝某文”與謝某弟是同一人。
衢江區檢察院依據該鑒定結論,迅速向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檢察院發出糾正判決的轉辦通知書,龍崗區法院進行了再審改判,采納了浙江省檢察院人像鑒定意見,認定原案中謝某文的身份信息被謝某弟盜用,實際實施搶劫犯罪的人是謝某弟。謝某文擺脫了困擾他多年的前科。
謎題一一解開。2021年4月1日,衢江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假冒注冊商标罪,非法經營罪對張某勇、謝某文等8名被告人分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至二年四個月不等的刑罰,各并處罰金。張某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21年9月12日,二審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外,經常山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常山縣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以非法經營罪、假冒注冊商标罪和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三罪并罰,判處錢某良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800萬元,沒收個人财産100萬元。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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