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價格不公允标準?1、2007年8月7日,富源廣公司與東泰公司簽訂施工合同,雙方約定富源廣公司承建東泰公司位于南京市經濟開發區的廠房及辦公用房工程,工程内容為土建、水電安裝基礎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承包範圍詳見施工圖,合同固定價為1230萬元,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協議價格不公允标準?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1、2007年8月7日,富源廣公司與東泰公司簽訂施工合同,雙方約定富源廣公司承建東泰公司位于南京市經濟開發區的廠房及辦公用房工程,工程内容為土建、水電安裝基礎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承包範圍詳見施工圖,合同固定價為1230萬元。
合同還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1)經發包方認可的設計變更;(2)發包方、監理方均認可的現場簽證;(3)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情況調整前需雙方商定;(4)合同中沒有适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适當的變更價格,經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确認後執行。
2、工程完工後,富源廣公司與東泰公司因工程款的給付發生糾紛,富源廣公司訴至南京市栖霞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東泰公司給付工程欠款5097209.33元。
3、雙方主要的分歧在于,合同約定的固定價1230萬元的工程範圍是否包含3#建築(門衛)土建工程、室外給水工程、室外電氣安裝工程、變電所安裝工程、門衛安裝工程、廚房安裝工程、室外排水工程、廠房室外砼道路、圍牆及門庫工程。富源廣公司認為,上述工程不在1230萬元工程範圍之内,沒有工程簽證單的原因是因為雖沒有簽訂施工合同,但有施工圖紙,東泰公司答應另結算工程款的。
4、本案一審法院認為,合同約定的固定價1230萬元不包括雙方争議的工程範圍,此部分要另行結算工程款。東泰公司不服上訴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推翻了一審判決,認為該固定價包括了雙方争議的範圍,從而将原告主張的工程款予以扣減。東泰公司于是向江蘇省高院申請再審。
江蘇高院觀點:上述工程是否在1230萬元之中,沒有合同予以證明,申請人對于上述工程的施工沒有工程簽證單證明,如果上述工程在1230萬元工程範圍之外,雙方應訂立施工合同,即使沒有施工合同,也應有工程簽證單以證明申請人的額外施工得到被申請人及監理的認可。富源廣公司認為上述工程沒有簽證是因為被申請人答應給其另結算工程款的,但該說法并無證據證明,而且對于上述工程究竟應否為申請人的合同外工程,亦是申請人提起上訴的原因之一,故申請人認為上述工程應在1230萬元工程款外另行結算,依據不足。
雖然合同約定了工程範圍沒有明确含上述工程範圍,但合同約定工程承包範圍詳見施工圖,申請人也認可上述工程有施工圖,再結合《總平面圖及豎向布置圖》等圖紙,均标注有室外工程和門衛工程,該圖紙經過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管理中心的審圖,故二審法院認為合同固定價1230萬元包含3#建築(門衛)土建工程、室外給水工程、室外電氣安裝工程、變電所安裝工程、門衛安裝工程、廚房安裝工程、室外排水工程、廠房室外砼道路、圍牆及門庫工程,并無不當。
律師總結:本案争議焦點是固定價的範圍,歸根結底是固定總價合同引起的争議。固定價分為固定總價合同和固定單價合同,前者俗稱一把包死合同,其中包括了所有的風險,而固定單價合同一般是工程量清單單價事先在合同中進行約定,根據完工工程量結算工程款。本案的情況明顯屬于固定總價合同引起的糾紛。
固定總價合同并不是沒有緣由的固定總價,其産生的依據是施工圖紙,因為施工圖紙同樣是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固定總價嚴格來說是合同範圍内的固定總價,即施工圖紙内容範圍内的固定總價,超出圖紙範圍的工程量,那顯然就是合同外工程量了,此時,施工方應當根據規範的要求,向業主确認簽證,或者另行簽訂補充合同,雙方對此予以确認。
本案由于施工方主張固定總價合同範圍不包括争議工程,但是其主張屬于合同外工程量,其應當用簽證或者補充合同來證明,但是,其并沒有拿出這些證據,因此,二審法院沒有支持其主張,因此,施工過程中,施工方應當注意全過程合規施工,減少維權舉證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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