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其實就是喪失原有的利用價值,被抛棄的,同時被國家列入危險名錄的一類固體廢物,那麼在鑒别危險廢物的時候都有哪些法律依據呢?下面我們就針對“危險廢物以及鑒别的法律依據”具體的來談一談吧!
危險廢物以及鑒别的法律依據
什麼是危險廢物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别标準和鑒别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危險廢物的鑒别法律依據1.依據法律規定和GB 34330,判斷待鑒别的物品、物質是否屬于固體廢物,不屬于固體廢物的,則不屬于危險廢物。
2.經判斷屬于固體廢物的,則首先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鑒别。凡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不需要進行危險特性鑒别。
3.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但不排除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的固體廢物,依據GB5085.1、GB 5085.2、GB 5085.3、GB 5085.4、GB 5085.5 和GB 5085.6,以及HJ 298 進行鑒别。凡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中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
4.對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且根據危險廢物鑒别标準無法鑒别,但可能對人體健康或生态環境造成有害影響的固體廢物,由國務院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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