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4日晚上八點左右,夜幕降臨,貴州省天柱縣的周先生一邊玩手機一邊在沒有路燈的在路邊散步,突然聽到身後傳來“砰”的一聲,他正玩手機沒有在意又繼續往前走,聽到後方有人呼救。周先生往回走,看到有多人圍着一位倒在地上受傷的老人,其中一位婦女和一個兒童一直對老人說“堅持住”“已經打120了”。
天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認定書》)認定, 79歲的老人系被周先生所見的10歲兒童小潘騎自行車刮撞受傷,小潘負全部責任,後一審、二審法院均判小潘的父母賠償老人醫療費等 共計9萬餘元。
交警認為,小潘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老人無責任。
小潘則始終表示,事發前他騎自行車看到前方的老人系自行突然摔倒,自行車離老人尚有一定距離,未發生碰撞,受到驚吓急刹車時自己的頭撞到車龍頭受傷。他看到老人倒地口吐鮮血出于好心所以呼喊媽媽撥打救助電話。
小潘的媽媽王女士也認為,老人倒地頭部受傷,身體其他部位并未有撞傷,老人系自行摔倒受傷,小潘是在發現老人受傷後幫助送醫,反而因此被老人家屬“訛錢”,故不服二審判決将申訴。
無證人看見老人倒地過程
小潘的媽媽王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2019年7月24日晚上七八點左右,她和兒子到家附近新修的公路上散步,事發路段當時尚未安裝路燈和監控,是一段下坡路,且天色已很昏暗。當時她走在前面,小潘騎自行車在後面,兩人相距幾十米。後來,她突然聽到兒子大聲呼喊“媽媽”。
案發路段
王女士表示,她打開手機手電筒,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了地上,走進一看老人額頭上有個包,嘴吐鮮血,她用手輕輕拍了一下老人,老人沒有反應。當時小潘就對她說,“媽媽,你快點打120救救老婆婆。”王女士稱,她沒有多想就撥打了120急救電話。
紅星新聞記者收到了王女士提供的此案的多份案卷材料。記者查閱多份警方的詢問筆錄了解到,事發時,因天色較黑,沒有證人看到老人的受傷過程,包括周先生在内有多位路人,聽到小潘的呼叫聲後,尋聲趕到時,看到老人已倒地昏迷,小潘和王女士在老人旁邊,小潘哭着說“婆婆你不要死,120還沒有來啊”,期間小潘也捂着頭說頭疼。
王女士先撥打了120急救電話,之後又撥打了110報警電話,老人倒地的附近有一輛自行車。救護車趕到後,老人、小潘以及王女士都上了救護車。
王女士表示,到達醫院後,老人被單獨送醫搶救,而她和小潘則在其他科室看小潘頭部的傷。小潘的父親當時不在當地,他得知此事後,叫一個朋友前往醫院了解情況,朋友在未告知他的情況下,當晚支付老人醫治産生的醫藥費2千元, “第二天早上,老人家屬就說是我小孩撞倒老人的,說‘不是你們撞的,你們有那麼好心來救我老人嗎?’”
老人的兒子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老人出事當天上午還在幹農活,身體比較健朗,母親受傷後昏迷了一個多月,蘇醒後已不記得為何受傷,後續的治療費都是由他墊付。至于老人為何受傷,一切以交警和法院認定的事實為準。
小潘堅稱老人系自行摔倒
2021年5月,小潘告訴紅星新聞,事發後,因為當時他看到老人受傷受到刺激,且頭部受傷疼痛,就一直在哭泣,最初并未向他人說老人是自行摔倒後受傷的。後來在醫院病房裡,媽媽問他老人是不是被他撞傷的,他才說了當時的情況。
天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小潘進行詢問的筆錄也顯示,小潘堅稱老人系自行摔倒。
小潘接受交警詢問時稱老人系自行摔倒。
上述筆錄顯示,小潘稱,當天晚上他騎着自行車,“我看到前方有個人影在過馬路,突然間她就倒在了馬路上,我就往左邊拐了一下同時急刹車,結果我鼻子到腦門的部位就碰到了自行車的龍頭上,同時往右邊倒在了地上,我爬起來之後就叫我媽媽,然後我媽媽用手機打着手電過來了,發現摔倒的是個老婆婆,嘴裡在吐血,頭部也有血,于是我媽媽打120了。”
小潘在接受交警詢問堅持表示,當時天色很暗,視距很短,周圍并無車輛,他親眼看到老人系自己突然往後倒下,自行車龍頭和老人頭的朝向是相反的,他當時騎車比較快,開始刹車時離老人大約四五米的距離。
小潘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所騎的自行車是爸爸在他滿十歲時送給他的生日禮物,十歲生日不久後他就學會騎自行了,中途很少再騎。事發當晚,他呼喊媽媽救老婆婆時,媽媽曾将自行車移動到人行道處。
小潘接受交警詢問時堅稱沒有撞到人。
這個細節小潘和王女士向紅星新聞講述的并不一緻。王女士稱,當時救護車到達後,她看見小潘的自行車還倒在地上,她有将自行車扶起但未移動位置。小潘稱,自己并沒有碰撞過老婆婆,但最後交警認定的是他碰撞了老婆婆,對此事他感到十分委屈,他現在能做的隻有好好念書。
交警認定小孩撞傷老人 負全責
根據王女士向紅星新聞記者提供的案卷材料,交警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顯示,事發時間是當晚(2019年7月24日)20時05分,勘查時間是當晚20時30分至20時50分。事發現場的道路呈東西走向,雙向四車道,東往天柱縣小沖方向,西往天柱縣林場方向,南北兩側為農田,道路為一般城市道路,視距良好,路面完好,路面平直,有道路中心線。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還顯示,事發現場地面痕迹為地面遺留的血迹面積為0.5m×0.2m,血迹旁邊地面有一條挫劃印,長度為15cm;物證為現場有散落物一塊,疑是自行車擋泥闆,現場對其進行了提取并封存照相,關于車體痕迹和人體痕迹等其他信息未記錄。
交警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則顯示,血迹距離人行道224cm,現場搓擦痕長200cm,到達事故現場時間是2019年7月24日21時28分,繪圖時間是24日20時47分, 簽字欄中記錄為當事人不在現場無見證人。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據王女士提供的天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2019年9月11日出具的《認定書》顯示,交通事故發生時間系2019年7月24日20時05分許,事發現場的道路南北兩側為農田,道路兩側有行人通道,事故發生地旁的人行道上堆放地磚等雜物,不便通行,道路為雙向四車道,路面完好。
該《認定書》中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為,小潘駕駛無牌自行車,從天柱縣林場方向往天柱縣小沖方向行駛,刮撞到路邊的行人(即老人),造成老人和小潘受傷,自行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為,小潘夜間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未安全駕駛,導緻車輛刮撞路邊行人,其行為過錯是造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老人沒有造成事故發生的過錯。小潘未滿12歲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遵守有關交通安全規定等規定,小潘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老人無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小潘的父親潘某不認可該《認定書》認定的内容,向黔東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申請複核,理由是老人受傷時因為她自身摔倒及頭部着地引起的,小潘不應承擔責任;事故認定适用法律錯誤,責任認定不公正,老人一方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2019年10月11日,他得到的複核結果為,維持上述《認定書》的認定。
法院判小潘父母賠償老人9萬餘元
天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該案一審、二審法院審理的重要依據。
判決書顯示,天柱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天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劃分責任明确,小潘一方雖有異議但沒有提供證據推翻上述認定,故判處王女士夫婦賠償老人醫療費等共計9萬餘元。
天柱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
小潘一方後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依據天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認定書》中的結論來對此案進行責任劃分,并無不妥,法院予以支持。”2021年4月6日,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小潘一家均不認可交警和法院的認定,堅稱當地交警大隊事故認定錯誤,老人系自行摔倒,而小潘是出于好心讓其母親撥打求救電話以救助受傷嚴重的老人,其将申訴。
王女士稱,事發地無監控,事發時也無目擊證人,她對交警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認定書》等有異議,她指出,其中交警繪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上顯示的繪圖時間比到達事故現場的時間還要早幾十分鐘,而自行車的挫劃痕在兩處材料中也不一緻,呈現出劃痕15cm和200cm兩個不同的數字。
王女士還指出,交警沒有測量自行車與老人的距離,并稱事發時自行車車頭距離老人有兩三米遠,如此遠的距離是不會撞到人的。
王女士接受交警詢問時的筆錄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王女士提供的交警事發後不久詢問她的筆錄中,交警問她自行車距離傷者有多遠時,她回答“沒有多遠,也就30至40厘米遠”。2021年5月,王女士告訴紅星新聞她當時回答的是30分米至40分米遠,被詢問時狀态不佳,沒有仔細看筆錄内容就簽了字。
交警稱自行車上提取的血樣與老人血樣一緻
王女士向紅星新聞記者提供了兩份她與此案的辦案交警譚某對話的錄音,其稱這份錄音是在一審法院下達後,她還是不明白《認定書》中老人系小潘“碰撞”的認定是什麼證據支撐的。
錄音中王女士便詢問譚某該問題,譚某回答稱經調查, 從小潘自行車提取的血樣與老人血樣是一緻的;王女士問譚某知不知道自行車上的血是滴上去的還是撞上去的,譚某稱不清楚。
王女士認為,交警的認定結論,無證據支撐,而是建立在推理和想象中的。王女士分析,自行車上的那滴血可能是老人被擡上救護車時,滴上去的。而小潘則分析為,事發時王女士曾觸碰過老人,因此王女士身上沾染了血,在王女士搬自行車時染在了自行車上。
此案二審判決書顯示,上述兩份錄音王女士曾在二審審理期間作為證據提交,以證明該《認定書》認定系小潘碰撞老人沒有依據。法院認為這項證據與本案無關,無法證明上訴人的目的,不予采納。
王女士還稱,《認定書》上所寫“事故發生地旁的人行道上堆放地磚等雜物,不便通行”的影像資料支撐,而老人暈倒地在機動車道上,距離人行道2.24米,老人也有一定的過錯,在責任劃分方面也有異議。
紅星新聞記者緻電天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詢問《認定書》結論的相關依據,暫未得到回應。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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