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齡規定的最早法律制度,是1953年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如果不接觸可能會比較陌生,這裡邊有單獨的一章工齡的規定。
當時的工齡一般分為“一般工齡”和“本企業工齡”,後來國家又明确過一個概念叫做“連續工齡”。
一般工齡,指的是職工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工作時間。拿到現在來講也确實有一點點過時了,比如有的年輕人雖然工資收入隻有兩三千元,但是他們要依靠父母或者其他收入支持生活,所以也有一定的不符合實際了。
本企業工齡,當然指的是在一個企業内工作,掙取工資收入的時間。但是,目前國家已經有非全日制勞動用工的形式,可以跟多個企業建立勞動用工關系的。另外,還有不少人可以通過勞務挂靠方式,争取多份工資待遇。現在,這個也是比較複雜的。
連續工齡,過去指的是一直連續的工齡。中間既是轉換單位,也是有經過組織批準調動的。如果是個人意願辭職或者轉換單位,這是不可以認定為連續工齡的。連續工齡的最大優勢是如果當時國家沒有建立養老保險繳費制度,該職工的連續工齡是可以視同繳費的。
現在社保使用的是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指的就是養老保險的繳費時間。繳費年限一般是累計計算,既包括視同繳費年限,也包括實際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年限,一般是指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以前,國有企業固定工人或者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上山下鄉知青的上山下鄉時間,需要安置工作的複退軍人的從軍時間。
實際繳費年限,一般指的是社保實際繳費的時間。1986年10月國家在國營企業實施勞動合同制,對新入職的職工實行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制度。1991年全國全面推行養老保險制度。除了一些特殊試點地區,一般時間是從這個兩個時間開始的。
實際繳費年限實際上要具體到每一個月為止,比如一個月可以轉化為0.0833年。在養老金計算中,即使每一個月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繳費年限在養老金中的作用是很重要的。基本養老金等于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按照社會平均繳費基數繳費一個月,養老金會增加1%×1/12的退休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基礎養老金,社平工資如果是6000元,基礎養老金就會增加每月5元。60歲退休,個人賬戶養老金至少也能增加2.88元。退休以後增加養老金也會有按比例調整和按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調整,所以養老保險多繳也很重要。
現在的工齡如何計算?
說實話,現在普通職工的工齡肯定不能以自己口說為憑。絕大多數情況是以職工檔案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共同對比計算,跟退休時核驗繳費年限差不多。
工齡的作用主要還是看國家的規定,比如大家比較熟悉的“帶薪年休假”。參加工作滿一年以上才具備享受帶薪年休假的資格,條件是不管在本單位還是其他單位。如果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每年可以享受5天帶薪年休假;10年以上20年以下,每年可以享受10天帶薪年休假;已滿20年以上,年休假15天。所以,國家在有關規定中也在逐漸規避工齡這一過虛的規定。
所以說,工齡确實慢慢就要過時了,以後影響大家各種待遇的主要因素将會逐漸變為累計工作時間或者社保繳費年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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