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上廣泛流傳的段子裡,東北爺們兒大都粗犷豪爽,他們的人生信條是“能動手盡量别吵吵”。如果兩個東北爺們兒狹路相逢,一句“你瞅啥”,對方一句“瞅你咋地”就叮叮哐哐開始幹架,毫不拖泥帶水。
明眼人看到這樣的調侃,大多哈哈一笑也就不以為意。但現實生活中,不乏有一些青少年,血氣方剛、意氣用事,在生活中效仿網絡段子中的“社會人”,遇事奉行“暴力法則”,往往把一點瑣事演變為一場災難。
實際上,大多數“動手不動口”的人之所以敢肆無忌憚地跟人比劃拳腳,并不是真的無所畏懼,隻是對“動手打人”的高昂成本還不太了解。
這不,某地的公安機關就用列公式的方法給大家算了一下“打人”的成本賬:
(1)輕微傷直接成本=5天至15天拘留 500~1000元罰款 至少1000元醫藥費;
(2)輕傷直接成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經濟賠償 開除公職 社會及家庭影響;
(3)重傷直接成本=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社會及家庭嚴重影響;
(4)打架附加成本=心情沮喪、低落、郁悶 名譽、形象受損 家人朋友擔心 生意、工作可能蒙受更大損失;
(5)民事責任費用=訴訟費 律師費 醫藥費 誤工費。
估計大多數人看到上面的“打人賬單”已經開始頭冒冷汗,慶幸自己在無數個沖動邊緣把持住了自己。雖然這樣的成本已經算是“觸目驚心”了,但是根據長年從事法律工作的經驗人士來看,警察叔叔的賬單還是“太客氣”了。
幸好,打人的成本随着社會法制意識的不斷提升也早已水漲船高。例如,被打者連輕微傷都達不到的情況下,如果被打的一方态度強硬地要求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那麼打人者很有可能還是要面臨5天以下的行政拘留。很多情況下,為了息事甯人、避免處罰,“出手打一拳,賠償一萬元”的現象已經時有發生。
再如,打人者出手重了點,被打者直接被鑒定為了輕傷,那麼打人者就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此時想要得到法院的輕緩判決就隻能和被打者達成賠償、諒解,在大量的輕傷害刑事犯罪中,這樣的賠償金額往往是遠遠高于實際損失額的,在經濟發達地區,一個輕傷賠償八萬元、十萬元的金額十分常見,甚至還有更高的情況。
有些人可能覺得“打人被判刑”是一件很遙遠的事情,畢竟要非常嚴重的傷勢才能夠得上犯罪吧?但實際上,犯罪的門檻并不高,大量雞毛蒜皮的鄰裡糾紛、家長裡短就在這一揮拳、一動手之間演變成犯罪。
圖源:鄉村愛情
在司法實踐中,隻要證據足以認定打人者的故意行為造成了被打者輕傷或者輕傷以上的傷勢,那麼打人者就構成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
而判斷傷勢情況是否構成輕傷以上,則主要由鑒定機構根據兩院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标準》來鑒定。下面摘錄一段該标準中關于頭面部輕傷的認定的條文:
輕傷二級
· 面頰穿透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 口唇全層裂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 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3.0cm2以上或多塊面積累計5.0cm2以上。
· 眶壁骨折(單純眶内壁骨折除外)。
· 眼睑缺損。
· 一側眼睑輕度外翻。
· 牙齒脫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 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實質性損傷。
· 損傷緻張口困難Ⅰ度。
· 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側上颌骨額突骨折除外)。
· 雙側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額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雙側上颌骨額突骨折。
上面的醫學用語看上去還不夠直觀,簡單粗暴點的解釋就是:打掉兩顆牙;臉上一塊疤;眼皮打外翻;鼻子打骨折,都有可能構成輕傷,打人者就要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
我們知道,不管是鼻梁、牙齒還是眼皮都是很脆弱的部分,在打鬥的過程中稍微用力一猛,這些所謂的“輕傷”就會很容易形成。一旦傷勢達到輕傷,生活瑣事就變成了“刑事犯罪”,打人者不但要搭進去金錢做賠償,還可能要面臨牢獄之災,這樣的後果恐怕是大家都不想看到的。
當然了,在現實生活中不惹事不代表事情不會惹上你。如果真的碰到了蠻不講理的人對你進行了傷害,除了學會“正當防衛”的正确姿勢外,還要學會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正确方法。
主要可以參考下面幾個步驟
(1)被人毆打後,第一時間報警;
(2)想辦法控制打人者不要離開現場,等候警察處理;
(3)無法控制打人者時,盡量提供打人者的相關信息,例如學校、工作、住宅信息。上述信息可以通過向圍觀群衆了解、通過案發現場的環境等推斷或者調取附近的監控記錄查看;
(4)對自己被打的地點、周圍的環境以及自己的傷勢情況進行拍照,保存證據。必要時可以向圍觀群衆索要聯系方式,必要時請來作證。
(5)及時就醫,向醫生描述傷勢系被人毆打形成,讓醫生記入病曆本,同時保存好就診的記錄、診斷證明、發票等證據;
(6)要求公安機關及時對自己的傷情安排傷情鑒定(确定是否構成輕傷、重傷等);
(7)根據自己的傷勢情況,要求公安機關按照法律規定對打人者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刑事立案;
(8)完整評估自己的損失和後續治療費用的情況下,可以與對方進行和解;
(9)打人者不願賠償時,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可以同時提出精神賠償),或者和打人者的刑事案件一并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不支持精神賠償)。
所以,“能動手盡量别吵吵”肯定是錯誤至極的說法,正确的處事原則應該是“能吵吵絕對不動手”。不僅是為了别人的安全,也是為了自己的未來,“出手”還是要謹慎呀。
文:隋兵
圖源:網絡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編輯:祁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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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