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三月,一年一度的婦女節也即将到來,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三條第(一)項,3月8日婦女節時,婦女放假半天。
如果單位在婦女節當日沒有放假,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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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所在單位每年都在三月八日安排女職工半日休息,2021年,單位卻表示因任務繁重取消了半天假期。而張女士認為,這一天屬于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如不能安排休息則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标準的300%支付工資。故張女士認為單位應向其支付婦女節應休息的半日的三倍工資。
矛盾焦點
婦女節作為部分職工放假的節日,是否屬于《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規定的“法定休假節日”?如用人單位在婦女節安排婦女工作的,是否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标準的300%支付工資?
案件處理
張女士通過寶山區職工服務中心法律援助熱線電話咨詢工會律師該問題,律師詳細解答了張女士的疑問:婦女節不屬于規定的“法定休假節日”,用人單位在婦女節安排婦女工作的,無義務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标準的300%支付工資,但支付正常工資報酬。
工會律師進一步解釋了節假日紀念日的休假: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可分為三類:全體職工放假的節日、部分職工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
部分職工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包括婦女節(3月8日,女職工放假半天)、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28周歲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兒童節(6月1日,14周歲以下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在部分職工放假的節日中正常工作的職工,不享受加班工資,用人單位無需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标準的300%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标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标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标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标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标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标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思考和啟示
部分職工放假的假日有關職工待遇有以下三項原則:
1. 放假應支付工資。《勞動法》第五十一條明确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2. 上班不需支付加班工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部分職工放假有關工資問題的函》規定:“在部分職工放假的節日期間,對參加社會或單位組織慶祝活動和照常工作的職工,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
3. 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六條規定全體職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職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通訊員:莊轶凡
編輯:徐世恒
校對:趙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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