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圖文

 > 梁晶協調性

梁晶協調性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17 10:19:14

梁晶協調性(韓承鵬梁晶富勒法律合法性原則的價值分析)1

梁晶協調性(韓承鵬梁晶富勒法律合法性原則的價值分析)2

韓承鵬 上海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上海融孚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

梁 晶 上海理工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

富勒提出的法律的“內在道德”與“外在道德”理論,對于充實法學研究方法和範圍,擴大法學理論體系的邊界,并使得法倫理學、法哲學與法學研究理論有了相互銜接的橋梁。同時,雖然是理論化的觀點,但是其對法治建設中,立法、執法和司法層面均有指導意義。然而由于以富勒為代表的自然法學派理論在目前中國的法學理論和實踐中均未獲得廣泛的關注。與此相對的,基于中國的成文法體系進行的研究和司法實踐都呈現出明顯的偏重實證的特點。本文着力于從價值層面闡釋富勒的自然法學派觀點,同時進行一些實踐結合,以便展現出富勒的自然法學派理論對法學的貢獻。

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自然法學派代表人物富勒與新實證主義法學派哈特就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展開了一場世紀論戰。富勒對法律與道德的關系的論述,也就是“法律的道德性(亦稱法律的合法性)”理論對理論和實踐有豐富的價值。

一、富勒法律合法性原則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的一般性原則

所謂“法律的一般性原則”,是指“一套使人類行為服從規則之治的系統所必須具備的首要素質是顯而易見的:必須有規則存在”。富勒認為,實現一般性原則最顯著的失敗就是行政規制機構的失敗,尤其是其中那些負責履行分配職能者的失敗。一般性要求有時被解釋為法律必須客觀地運作,它的規則必須适用于所有一般性的階層,不能包含針對專門的、特定的某些人的内容。如憲法條文中對“特殊立法”效力的否定就是表達了這個原則。法律認為,這個屬于法律的外在道德,而他認為“從最低限度上講,必須存在某種類型的規制,不管它們是公正的還是不公正的”。

(二)法律的公開性原則

要想使人們服從于規則之治的事業,僅僅有了規則是不夠的,如果立法者把這些規則鎖在自己的公文包裡不讓公民知曉,對于他們來說實際上是沒有規則,所以規則必須要公之于衆,讓公民廣泛去了解。富勒認為,公民有知曉法律的權利,而人們遵守法律也是因為他們會去效仿那些了解法律的人的行為模式,人們還有監督适用、執行法律的人的行為是否合法。由于上述這些原因,法律必須向所有的公民公布。現代法律體系中有許多涉及專門性事務的法律規定,對于這些内容,民衆即便不了解也無關緊要,“法律必須被公布這一要求并不取決于像期待安分的公民坐下來閱讀所有的法律這樣的荒謬預期”。

(三)法律非溯及既往性原則

富勒認為,“溯及既往型法律是一種怪胎。法律是用規則來規範人的行為。說用明天将會制定出來的規則來規範或指引今天的行為等于在說胡話”,畢竟現實中沒有人具有未蔔先知的能力,法律主要是對未來發生的行為進行評價,而不是對人們的行為進行事後評價。雖然有時現行的法律并不能實現真實的正義,但是,我們應當承認這樣一個原則:“一位被告不應被判決有罪,如果适用于他的特殊情況的法規是如此的不清楚,以至于如果在其所在的适用中都同樣不清楚的話,它便應當被認定因不确定而無效”。他對待法律能否溯及既往的問題的态度是:“雖然完美是一個難以捉摸的目标,但識别出明顯不妥之處卻并不困難”。

(四)法律的清晰性原則

清晰性是法律的合法性一項最基本的要素。任何制定出來的法律都應當清晰明了,這樣民衆和執法者才能正确理解和評判法律,才有遵守法律的可能性,如果法律達不到清晰性的要求,則談不上讓民衆遵守法律,因為民衆連法律規定的具體内容都不能夠明确地了解。富勒認為:“重視立法的清晰性并不意味着忽視依靠像誠信、适當注意等這樣的标準來産生法律後果的那些規則。……一種徒有虛表的清晰可能比一種誠實的、開放性的模糊更加有害。”

(五)法律的一緻性原則

法律規則之間不能相互矛盾,但是,有時仍然會出現這種矛盾的情況。如果在同一部法律的框架中出現了自相矛盾的情況,這是一種邏輯學意義上的矛盾,處理這種矛盾的公認原則之一是找出辦法協調這些互相矛盾的條款。還有一種更加複雜的矛盾,如,不同時期制定的法律之間相互沖突,比較權威性的解決方法是,較晚頒布生效的法律條文如果與較早頒布生效的法律條文相沖突,則“新法優于舊法”,即較早的法律條文被較晚的法律條文所取代。立法機構在制定法律法規的時候必須非常謹慎,盡量避免法規之間存在相互抵觸的現象,因為一旦出現相互矛盾的情況,就會對法制造成極大的傷害,而這種傷害僅僅通過簡單的規則是難以消除的。

(六)法律的可行性原則

一部要求人們做不可能的事情的法律是荒誕的法律,民衆都具有普遍的認識,任何一個立法者,即便是最邪惡的獨裁者都不會出于任何理由去制定一部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法律。富勒對這項原則做了兩項評價,他認為:“在極端困難與不可能之間并不存在穩定而清晰的界限。一項提出過高要求的規則可能是不公平的,但它不一定會像要求明顯不可能之事的規則那樣違背一種法律秩序的根本目的。在兩者之間是一個中間地帶,法律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在那裡會相遇”;他最後一項的評論是:“我們關于哪些事情實際上不可能的理解可能是由于我們關于人性和宇宙之性質的前見所決定的,這些前見會随着曆史的行進而改變。如今對于旨在強迫人們接受某種宗教或政治信念的法律乃是建立在這樣的理據之上;這種法律構成了對個人自由的無端侵擾”

(七)法律的穩定性原則

富勒認為,“法律的穩定性原則”是最不适合被表述為一項憲法的要求。與此相反,限制溯及既往原則往往是憲法制定者們所喜歡的,但是,過于頻繁或者突然的法律更改和變動所造成的後果與溯及既往型立法所造成的問題有着不相上下的危害性。

(八)官方行為與法律一緻性原則

這項原則是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原則全部因素中最為複雜的一項。他認為:“這種一緻性可能以多種方式遭到破壞或者損害:錯誤解釋,法律的不易理解,缺乏對于維持一套法律體系的完整性來說最必要之因素的正确認識,腐敗,偏見,漠不關心,愚蠢,以及對個人權利的渴求。正是因為針對這種一緻性的威脅是多樣化的,所以旨在維持這種一緻性的程序措施也必然會采取多種形式”。而最有效的方法是法律解釋,但法律的要求取決于語境,特定的語境要求特定的解釋,這在法律的内在道德中占據着一個敏感又核心的地位,它比其它任何問題都能體現出維持合法性這個任務的合作性質。這裡所說的“官方”是一個廣義的說法,不僅僅指行政機關人員,還包括司法和執法人員。

富勒提出的以上八項原則是法律遵從内在道德不能少的,違反其中的任何一項都可能産生累加效應,“對清晰性、内在邏輯一緻性或公開性的忽視可能會使溯及既往性法律變得必要。過于頻繁的法律變動可能會抵消使法律成為公衆所知的正式而緩慢的程序所帶來的好處。在保持法律的可能遵守性方面的疏忽可能會導緻對自由裁量性執法的需要,而這反過來又會破壞官方行動與公布規則之間的一緻性”。由此看見,這八項規則組成了一整套内在道德的要求,是一個相互聯系的整體。

梁晶協調性(韓承鵬梁晶富勒法律合法性原則的價值分析)3

二、法律合法性原則的理論價值

在自然法學派複興和發展的過程中,富勒起到了重要的傳承作用,他的理論創新和發展賦予了傳統自然法學派新的生命和前所未有的實踐價值。甚至自然法學派即将走向衰落的命運。作為一位承前啟後的關鍵人物,富勒的理論對後人産生了極大的影響。如英美法系的法學理論權威、牛津大學教授羅納德·德沃金承認,他的法學研究受到《法律對自身的探求》與《實證主義與忠實于法律———答哈特教授》等著作的影響頗深,他提出的根本不存在能夠确定法律效力的“權威标準”、法律的内容和淵源共同決定法律的效力以及“應然”與“實然”不可分等觀點都是建立在富勒理論的基礎上的。富勒及其《法律的道德性》一書具有豐富的法學、倫理學、社會學思想,不僅是法學領域的重要研究對象,具有法學研究價值。對于倫理學,特别是法倫理學亦有着較高的理論價值。

(一)拓展法學研究範圍

法律的特征之一就是法律由國家基于強制力而制定并保障實施,如果沒有國家強力做其後盾,法律的強制力就會削弱,在道德标尺上,甚至弱化為願望的道德。例如有學者提倡取消死刑制度就是典型的法律強制力弱化的表現。法律強制力的弱化從社會發展的長遠來看,是時代發展的方向,是法制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法律與道德不可分乃至法律道德化的趨勢。

富勒的法倫理思想的出現為自然法學提供了全新的空間和視域,且通過富勒的發展賦予了自然法學更高階段的實踐價值,使得自然法學具有了适應時代發展的新的生命力。富勒繼承了自然法學的價值觀和研究方法,他既重視實體法本身,更重視程序的正當性;對于法律問題的闡述不局限在法學的角度,而是利用了社會學、人文學等學科領域的理論,這種跨學科的研究方法也啟示了哲學家、法學家、社會學家和人文學科,使得法律作為社會價值而存在,實現了學科之間的有機融合。

(二)充實法倫理理論體系

當代社會科學研究越來越明顯地表現為多學科交叉、滲透、整合與轉變的特點,法學與倫理學的交叉可以衍生出法倫理學和倫理法學兩門學科,而它們各自又有側重點。任何學科作為獨立學科存在必須具備的條件就是有該學科自己獨特的理論體系,最主要的表現是該學科研究對象的特有原則。富勒對法律與道德關系存在必然聯系的觀點必然是對法倫理學的充實。“目前我國法倫理學主要是倫理學尤其是應用倫理學的研究對象。倫理學的發展形成許多分支,我們這裡的法倫理學既可以被認為是規範倫理學也可以是應用倫理學,因為它的任務即是探索為了實現美好生活而應遵循的正确的倫理準則,也是将倫理學的基本理論應用于具體生活的倫理學理論。雖然法倫理學思想早在富勒之前就被提出,但是對于現代法倫理學體系而言,理性的道德與法律結合卻是從富勒開始的。”

法律中具有的普遍性原則是法律的内在道德,法律關于法律道德性的闡述實際上是指出了法律的價值正當性。在指出内在道德是法律的程序性要求的同時,富勒也提出了法律的外在道德是法律的實體内容,與宗教、道德等的目的相同,法律也是社會秩序的一種控制手段,但法律運作卻不同于道德和宗教,它必須有非常嚴格的程序,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同等重要,富勒的“程序自然法” 理論具有非常高的理論研究價值。

梁晶協調性(韓承鵬梁晶富勒法律合法性原則的價值分析)4

圖片來源于網絡

三、法律合法性原則的實踐價值

(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實踐價值

所謂和諧,就是指實現社會公平和社會正義,這種公平與正義的實現依靠的是社會中各種規則的良性作用,即“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法律與道德作為社會的規則基礎,都有着構建良好社會秩序的功能,兩者的建設和良性發展對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缺一不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實現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目标,用以保障人民群衆的權益,同時也需要重視道德發揮的對法律的補足和調控作用,用道德作為構建幸福社會和尊嚴公民的保障。通過對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的研究可以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與道德之間的必然聯系和良性互動關系,我國現代法治建設可以提高全民的道德水準和社會的有序程度,而全民道德水準的提高同時又能夠促進法治的建立、發展及完善。法律具有強制力作為保障手段,通過這種強有力的保障能夠促進我國道德共同體的建設,實現社會主義和諧,同時構建法律與道德共同體也是法治建設的意義所在。

(二)法律的内在道德理論對中國法治建設的啟示

富勒的内在道德是一種程序自然法,其中的八項原則體現了明顯的程序性。富勒的法律思想是因紐倫堡審判所引發的“惡法亦法”還是“惡法非法”的争論引發的,這個争論使以富勒為代表的自然法學派在二戰後西方法學界居于顯赫的地位。他們支持“惡法非法”,通過對納粹法令的揭露和抨擊,對一實證分析法學派為代表的“惡法亦法”觀點進行了深刻的批判,通過對法律與道德之間是結合還是分離的争論,富勒得出了他的法律的内在道德理論體系,而正是在這樣的争論中,衆多學者對法律與道德關系的深入讨論,也對法治原則的建構起到了一定的啟示作用。

衆所周知,法律與道德究竟是何種關系這一論題一直在相關學術和實踐領域處于争論不休的狀态。富勒對這兩者之間關系的研究和分析雖然是在超越階級和曆史的資産階級世界觀和方法論框架中進行的,但是,他的研究和分析仍然對我國的法治建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法治作為人類社會的文明标志之一,從本質上說,它是一種文明的法律精神。我們今天談論的“法治國家”,簡單說來,“是指主要依靠正義之法來治理國家與管理社會從而使權力和權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會狀态。”富勒把法律的内在道德界定為程序自然法,他認為法律本身就包含着道德性,而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理論在八項合法性原則中,在制定與執行法律中所強調的統一性、可預測性、嚴格遵守程序性以及不可溯及既往性的特點确實使人們在與強大的國家機器打交道過程中獲得了一些安心,這些理論對我國的法治建設具有重要啟示。

01

立法層面

我國法治化進程是由自上而下開始的,也就是由國家推進型的法治發展模式。從我國當下國情出發,從我們的民主化進程狀态出發,再加上反思西方近代曆史上法制化進程中所付出的沉重代價,都決定了我們國家的法治發展最佳道路隻能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進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我國的立法機構,雖然它們在立法工作中已經取得非常巨大的成就,在法治建設中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社會情勢的不斷變化,法律之間還是會存在一些相互矛盾的地方。

為了避免法律中存在的矛盾,立法者必須非常小心謹慎,但是正如富勒說的那樣,“人們很難知道什麼時候會出現這樣的矛盾,或者如何用抽象語言來界定這種矛盾。”富勒的合法性原則與之相對應的是法律的一緻性原則。對于這種問題,可以采用“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來解決矛盾,但是富勒認為,根據新法對舊法做出重新解釋也可能引發溯及既往型立法這一尴尬的問題。我國針對立法中出現的此類問題,也擁有一些自己的方法,比如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新法優于舊法、特别法優于一般法等。同時,還有相關的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對制定法進行解釋、補充和完善。這恰恰印證了富勒提出的法律的一緻性是值得立法機構重視和吸取教訓的重要原則,“立法部門對法規之間相互抵觸現象的不在意會對法制造成很嚴重的傷害,而且這種損害很難通過簡單的規則得到消解。”

富勒把道德分為義務的道德和願望的道德,富勒之後的美國學者博登海默認為,在道德價值這個等級體系中,可以區分出兩類要求和原則,在這兩類道德中隻有第一類适宜于轉化為法律規則,而第二類則不能。這與富勒的觀點有着極大的吻合性。立法必須以一定的道德價值作為導向,無論是實體正義還是程序正義。缺乏道德基礎的法律不能稱之為良法。甚至不能稱之為有效的法律。任何法律都蘊含着立法者的認知和價值判斷,包括對平等的認識,對善惡的辨别,對正義與非正義的評價,對正确性、公開性,可行性等原則的具體理解。世界各國的人權宣言都是法律追尋道德合法性的典型代表。通過立法賦予道德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以強制力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非常重要,通過立法手段對其予以确認,就能将人們最基本的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這種義務的履行就有了道德強制力和法律的強制力雙重保障,缺乏道德基礎的法律僅僅是一種統治的手段,淪為統治者的工具,暴政和獨裁就在所難免。

在這裡,我們還要注意的是,畢竟法律化是有限度的,我們要避免“泛道德化”的出現。法律與道德的調整範圍是有區分的,道德幾乎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但是法律是指調整那些比較重要的社會關系,所以有法律是道德的底線的說法,将道德義務中最基本的最低限度的要求進行法律化,而道德義務中要求較高的部分不宜一律上升為法律義務。否則,法律必然會因為脫離實際而不具有可行性。

02

執法層面

執法即指法律的執行,其概念具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授權的其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貫徹實施法律的活動,既包括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活動,也包括司法機關适用法律的活動。狹義的執法則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權,貫徹實施管家權力機關、即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動。

富勒指出,法律要向民衆公布,讓民衆能夠了解法律的内容;法律要描述清晰,便于理解;法律之間要具有一緻性不能相互矛盾;官方行動要與公布的法律規定相一緻。而執法活動中卻存在許多問題嚴重違反了這些規則,如行政執法規範不統一、政府信息公開程度不夠甚至于行政主體不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行政執法,從而做出侵害個人、集體利益的事情。如果要保障社會主義法治的良性發展和人民利益的不受侵害,我們需要從富勒的合法性原則那裡尋求幫助。

03

司法層面

這裡的司法指的是被賦予司法權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的方式把法律規範應用于具體案件的活動。司法具有強制性、裁決的權威性等特征,都體現了它對人民權利影響的巨大性。但是在實踐中,往往存在司法機關不能獨立行使司法權,或者司法腐敗等現象,這就違背了合法性原則中 “官方行為與法律的一緻性原則”。正如富勒所說的,這種一緻性可能遭到多種多樣的破壞。我國司法中也存在着一些問題,導緻人們法律信仰的缺失,更會使法律的權威大打折扣,甚至影響法律至上的地位。

在司法實踐過程中,由于法律條文存在一些不确定性,法官在适用法律時,需要對法律的具體條文進行解釋,這就對法官的個人素質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我國,存在适用于具體案件的司法解釋,這些司法解釋對具體案件的決定性,說明了這個解釋的重要性,而這個解釋的作用需要達到規定的标準才能使用。正如富勒所說的,“解釋問題在法律的内在道德中占據着一個敏感的核心位置。它比任何其他問題都更能體現出維持合法性這一認為的合作性”。

司法是法治的最後保障,司法的生命力也應該體現在它的程序價值中,在我國,由于受到傳統農耕文明的影響,缺乏民主和法治氛圍,程序立法也相對滞後,以及存在行政幹預司法等現象導緻重實體輕程序的氛圍濃厚。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建立起“程序的正當統治”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在程序公正追求方面,富勒給我們提供了有力的理論支持。富勒彌補了古典自然法學的缺陷,提出了被傳統自然法學忽略的一種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富勒将其包含的八項原則稱為程序性原則。富勒将法治事業的追求訴諸于對法律自身的道德性的完善,或許這才是真正對法律的重視。培根說:“一次不公正的判決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審判則破壞了水源。”由此可見,程序正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價值。程序正義中所包含的獨立、民主、平等、中立、正當、救濟等價值對于促進法治事業的實現都是極其重要的。隻有建立起程序正義,司法才能獲得真正的合法性和正當性,才能實現民衆對法律的期待和情感依托,才能實現法律信仰和法律至上,才能真正通向法治。

梁晶協調性(韓承鵬梁晶富勒法律合法性原則的價值分析)5

微博抽獎

接下來我們将贈書6本,快來試試手氣:《上海法院類案辦案要件指南(第一冊)》

梁晶協調性(韓承鵬梁晶富勒法律合法性原則的價值分析)6

為推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完善統一法律适用機制,提升辦案效能,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專門制訂了《類案辦案要件指南編撰三年規劃2019—2021》,該套叢書具有三個鮮明特色:一是傳承性強;二是時代性強;三是實用性強。力争通過三年時間,形成一批實用性強、可操作的類案辦案要件指南,實現常見類案問題全覆蓋。該書即為上海法院類案辦案要件指南第一批成果。

該書聚焦法律适用難點,包括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股權轉讓、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政府信息公開、受賄等六個類案辦案要件指南,圍繞436個法律适用問題,按照“總體情況概述—立案審查—原告訴請的審查—被告抗辯的審查—要件事實審查和裁判規則”展開,梳理、歸納案件審查要點和注意事項。該書還緊扣《民法典》等最新立法精神,充分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最新規定,并根據上海法院審判情況,梳理出符合時代背景的新觀點,提煉出富有規律性的新認識,及時回應了社會發展的新需求。

該套叢書的編撰出版,為推進法律适用統一提供了可複制、可推廣的上海經驗和上海智慧,為廣大一線法官提供了一套實用、管用、好用的業務工具書,對全國各級法院同類案件的标準化、規範化辦理具有重要的參考借鑒價值,對法律工作者和法學院校師生積累實務經驗具有重要的學習參考意義。

請各位讀者朋友關注上海市法學會官方微博,參與本次微博抽獎贈書活動,#微博學法律#,#分享有好運#!

打開微博

掃描右側

二維碼

參與抽獎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圖文资讯推荐

热门圖文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