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患重病
兒子不願贍養
傷心無奈的她找到前夫協商扶養事宜
并協議約定将百萬房産贈送給對方
沒成想老人死後
其子卻又出來阻攔扶養人獲得房産
稱該房産是遺産
老人贈與行為無效
兒子不管不顧
患病老人與前夫簽扶養協議
戴女士生前曾有過兩段婚姻。1986年與龐大某結婚,二人共同生育一子龐小某,後龐大某逝世;2014年與蔡某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或收養子女,後二人因感情不合于2017年離婚。
2013年因自建房拆除,戴女士獲得一套90平方米安置房,外加補償款20多萬元。
2019年,戴女士因病長期卧床,需要人陪護照顧,于是求助兒子龐小某,龐小某不但不顧不理,而且還表示不願意負擔母親日後的治療費用。
傷心無奈之下,戴女士找到前夫蔡某,雙方在律師的見證下簽訂了協議書,詳細約定了醫療、飲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及扶養遺贈等事項的權利義務。協議中明确約定,前夫蔡某如能按該協議書約定事宜盡職盡責履行義務,待戴某過世之後,其名下安置房的房屋權益則贈與蔡某。
協議簽訂後,蔡某依約履行義務,2020年3月,戴女士因病離世。
前夫欲獲得受贈房産
兒子卻稱應按法定繼承
處理完戴女士的身後事,蔡某拿出《協議書》主張自己的權利時,遭到小龐的拒絕。經多次協商無果,2021年12月,蔡某将小龐訴至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
小龐稱,該《協議書》并非戴女士的真實意思,當年戴女士因看病急需用錢,在特殊的情況下,被迫與蔡某簽訂了協議。
《協議書》中約定的權利與義務也不對等,蔡某扶養照顧、安葬戴女士僅花費數萬元,卻約定其在履責後獲贈價值百萬元的房産。
小龐認為,該房産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對于蔡某扶養、喪葬支出的開銷,可以從戴女士的遺産中扣除。
扶養協議有效
法院判決房産歸前夫所有
2022年2月,柳北區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該案。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繼承人戴女士與蔡某簽訂的《協議書》,性質上屬于遺贈扶養協議,協議簽訂過程是在見證人的見證下簽訂完成的,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認。龐小某作為戴某的兒子,在戴某患病情況下未履行其本該承擔的主要贍養、照顧義務,在戴某去世後主張法定繼承分配案涉房屋,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戴某與蔡某簽訂《協議書》,并不排斥其他親屬、朋友基于親情、友情對戴某進行照顧。
綜合全案情況,柳北區人民法院根據現有證據所查明的事實,蔡某對戴某生前盡了照顧義務,在戴某死後也為其處理了殡葬等事宜,依法判決原告蔡某受遺贈取得戴某名下房屋的所有權利。
龐小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普法時刻
我國的民法典有明确規定,繼承方式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等。遺贈扶養協議系扶養人與被扶養人之間簽訂的,由扶養人承擔被扶養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扶養人的财産在其死後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作為一項獨立的繼承制度,在我國的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中已有相當成熟的經驗,它常常能在老人自主、自願的情況下,為老人晚年提供更好的物質供養、精神支持或陪伴,同時能夠為社會大衆提供明确、清晰、規範的行為準則和價值引導,有效保障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遺贈扶養可以讓扶養人通過協議獲得遺贈的财産,與“母死子繼”的傳統觀念不一緻,從而常常引發法定繼承人與扶養人之間的糾紛。本案中,扶養人抱着友善的态度,依約誠信履行責任和義務,對被扶養人善始善終;被扶養人的兒子則是希望能通過法定繼承獲得遺産,卻怠于履行贍養義務,令人唏噓。
網友熱評:
贍養父母是
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
作為子女
本應要盡到對父母贍養扶助的法定義務
如果選擇了“應贍養老人卻不盡孝”
那也要承擔“遺産無份莫懊惱”的後果
上海新聞廣播綜合自最高人民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網友評論
來源: 上海新聞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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