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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義初中生被欺淩退學九年後

教育 更新时间:2025-07-28 09:37:56

來源:南國都市報

孩子辍學

家長不作為

或者作為力度不夠

怎麼辦

聽之任之?

适齡未成年人

沒有接受義務教育是違法的

“我一定會把我的孩子送到學校去的。”6月22日下午,在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民族思源實驗學校舉行的控辍保學審查聽證會後,被申請人李某麗做出了保證。

遵義初中生被欺淩退學九年後(瓊中一學生厭學辍學)1

在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民族思源實驗學校舉行的控辍保學審查聽證會現場

李某麗系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上安鄉羅眉村人,其小孩蔣某慧已上七年級,因厭學而辍學,經上安鄉政府、縣教育局、學校老師多次家訪未果後,鄉政府把學生監護人起訴到屯昌法院,這是因小孩厭學辍學其監護人被“送上法庭”的全省第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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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民族思源實驗學校舉行的控辍保學審查聽證會現場

據了解,2019年,已上七年級的蔣某慧産生了厭學傾向,2019年9月,蔣某慧離開學校未繼續接受義務教育。得知情況後,2019年11月24日,上安鄉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送達《責令送被監護人接受義務教育通知書》,責令蔣某慧的父母蔣某忠、李某麗于2019年11月26日前,将蔣某慧送回學校,繼續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但蔣某忠、李某麗未履行

遵義初中生被欺淩退學九年後(瓊中一學生厭學辍學)3

在華中師範大學瓊中附屬中學舉行的審查聽證會

2020年6月9日,上安鄉政府再次責令蔣某忠、李某麗于2020年6月13日前送小慧到校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後者依舊未能如期履行監護人義務。

期間,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教育局、學校老師等亦多次家訪,收效甚微

多次勸返無果後,上安鄉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三條以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之規定,向蔣某忠、李某麗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處以罰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同時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送被監護人蔣某慧到校繼續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然而蔣某忠、李某麗仍未履行處罰決定,上安鄉政府遂向屯昌縣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聽證會現場,由申請執行人及被執行人雙方現場舉證、質證、陳述,但未現場作出裁決。

6月23日下午,同樣的一場聽證會在華中師範大學瓊中附屬中學如期舉行,不同的是換了一批旁聽者,被申請人變換了主角——來自瓊中縣營根鎮的王某某,其小孩也是因為厭學而辍學,更已離家出走。

遵義初中生被欺淩退學九年後(瓊中一學生厭學辍學)4

在華中師範大學瓊中附屬中學舉行的審查聽證會

“為實現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子女全入學的工作目标,高質量打赢脫貧攻堅戰,我們将繼續加強控辍保學工作。”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教育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希望通過這兩場聽證會,能讓家長們認識到,适齡未成年人沒有接受義務教育是違法的,能夠教育一批、震懾一片、感化一群家長。

這兩起案件均未現場宣讀裁定,案件結果将由屯昌法院合議庭評議後再作出裁決。

敲 黑 闆 !劃 重 點 !

不送适齡兒童讀書是違法行為!

不履行監護義務必将受到法律懲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适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适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标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适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适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學。

扶貧先扶智,讓每一位适齡兒童接受良好的教育,是阻斷貧困代際傳遞的重要途徑,是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偉大事業,讓每個辍學适齡兒童重返校園,使更多家庭改變現狀,創造未來的幸福,成就辍學兒童人生的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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