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誅心,唯論言行”是戰國時期法家的重要思想之一,意思是确定一個人是否犯了罪,要看他的言行是否是法律明文規定禁止的。法律不懲治人的内心想法,隻懲處有現實危害的觸犯法律言論和行為。這一理念在當時具有進步意義,也是當今犯罪構成理論的濫觞。
一、對罪與非罪進行了明确規範。将“法不誅心,唯論言行”應用于司法實踐,有效厘清了人的内心想法與言行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即内心想法無論是什麼樣,無論多麼邪惡,都不能構成犯罪,因而不能以人的想法危險為由追究刑事責任。隻有說的話,或者采取的行動對國家或者他人的安全、利益有危害的時候,才能根據相關法律條文定罪,并予以懲處。
三、有效防止了訴權的濫用。法律可以禁止人的言行,卻無法禁锢人的思想。對于每個人來說,内心的思想總是很活躍,也不乏危險的思想。比方我們和某一個人發生矛盾,或者某件事令我們很氣憤,内心甚至會産生将對方殺死一百次的想法。但事實上,那隻是一時之氣,心情平複之後還會對自己有這樣的想法而羞愧。要是法律誅心,對人的内心思想以犯罪進行懲處的話,恐怕世上沒有人不犯罪的了。“法不誅心,唯論言行”能有效防止别有用心的人以法律之名,行洩憤、報複、迫害他人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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