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早以前,就想聊聊法官和律師。但就是不知道該聊點什麼。量思許久,亦不能整理思路,文緒亂飛,姑且就随便胡侃了之。
在中國,同為法律共同體,律師和法官卻有着不一樣的地位。這個不一樣,大概法官真的是"官",而律師卻不能稱之為"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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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共同體律師和法官唯一的共通點是他們都屬于法律共同體。
律師和法官都是法治的建設者和參與者。他們都曾宣誓,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維護法律的正确實施,為社會主義法治事業努力奮鬥。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法官和律師都是為共同守護法律這張網,既有相互制約,又有相互協作。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開首,就以上帝般的口吻說"人生來自由,可是無往不在枷鎖之中"。無論這句話包含了多少我們所不贊成的悲天憫人的救世情懷,但也表達了法律這個共同體最初的初心,就是為自由而戰鬥,盡管這個所謂的初心,宏大而空洞。
由法官和律師參與的這個共同體,大概是這樣一群人:他們刻闆而冷峻,如同工科男一樣,他們亦在孜孜不倦的研究和發明一種标準化的工具,這種工具被用來輔助弱者,保護好人。盡管有時候也被壞人利用,但他們依然坦然接受,他們将此稱之為程序正義(——強世功《法律共同體宣言》)。你會發現:這個時候,法官和律師還是患難與共的戰友,同事。都是人們口中死闆的"書呆子",都是執着的守護者。
律師和法官師者從一,都是從法學院畢業,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現在叫法考)這個法律行業的敲門磚進入各自的行業。自始至終學的都是同一套法律,看的,背的都是同本法條。大概這個時候,律師和法官還是同學,朋友,校友。相互見面還能噓寒問暖,互道師兄、師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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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官"那麼,從什麼時候開始,法官和律師這對"患難與共"的好兄弟,好姐妹開始"絕交"和分手的呢?
大概是從法官當上"官"開始吧。司法資格考試通過後,有一部分兄弟姐妹開始考上公務員,開啟了他們為官的生活,另一部分兄弟姐妹就開始了他們"苦逼"的律師實習生活。畢業一周年同學聚會上,高談闊論的是為官的他們,躲在牆角自斟自飲的是為律的他們(其實就是我們)。
大概三年後,律師也熬出了頭,走上了獨立執業的道路,這個時候應該有點自信了。可法庭上侃侃而談的律師終被法官打斷,如果運氣不好,遇到一個脾氣暴躁的法官,還會遭遇法官的呵斥:"原告律師,你可以閉嘴了..."、"這種案子你還請律師?(言外之意是當事人錢白花了)"雲雲。你會發現,這個時候律師成了法官眼裡的法庭秩序的擾亂者,案件順利審理的"攪屎棍",當事人鬧事的"始作俑者",什麼法律共同體,什麼同門師兄弟,大概已經抛之腦後。
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法官脾氣越來越暴躁,律師越來越卑微。律師見了法官永遠是"老師長,老師短"。反觀法官依然怼天怼地,怼律師(不想以偏概全,但這樣的法官實在太多)。
然,好的法官,必然尊重律師的工作,尊重律師的意見;好的法官,可以不同意律師的意見,但誓死捍衛律師說話的權利;好的法官,定當無愧于心,無愧于人民,無愧于法律。
律師不是"師"
在我國,律師不是從來就有的,是一個正兒八經的舶來品。"舶來的律師,與中國而言,無啻為異物,難免讓老大帝國時有不舒服的感覺"。政府不信任律師,為官者看律師亦為難纏的另類。老百姓看律師:當他們彰顯正義于公堂,有關這個職業的"崇高"的評價會接踵而來,當他們逐利于個案,有關這個職業"庸俗"的唾罵也會滾滾而來(孫渝《律師想要的東西》)。這叫為"師"的情何以堪?自诩為"師",而終日忐忑不安?在政府和老百姓面前,大概也沒有為師的勇氣吧。
再回到法官和律師的話題。一個案子的審理,法官依然是那個說一不二的人,作為最終的裁判者,哪個當事人的律師在法官面前敢自诩為師?這顯然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務。被法官一頓數落後,案結終了,律師的内心還得感謝法官的仁慈,雖飽受委屈,但終可以體面的交差。這個時候法官是"官",亦為師。
偶有死磕派,也曾看不慣法官的"為所欲為",姑且就不再講師出同源了,将案件訴褚于公義,挑撥輿論壓制法官。法官和律師這對冤家,誰都不服誰,自有不撞南牆不回頭的勁頭。這時候的律師哪有什麼為師之尊?(當然法官強蠻,緻法與理不顧,則另當别論)
竊以為,好的律師不能自诩為師,尤其不能以師者說教,更不能自诩為"大律師",習慣自誇,是一種低級的自戀。我們這個時代沒有大律師,别人這樣稱呼你,那是在恭維你,自己不能當真;好的律師,也須苟且,苟且之意,不在不作為,而在有所為也有所不為,既不能憤世嫉俗,也不能碌碌無為,尺度把握很重要;好的律師,應當敬畏法律。這種敬畏不是信仰,是無條件遵從。信仰可以改變,無非落個不虔誠的指責。而缺乏對法律的敬畏,則是對初心的背叛。好的律師,在法庭據理力争,但不需要與法官锱铢必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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