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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接受捐贈收入的賬務處理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31 01:35:42

企業接受捐贈收入的賬務處理(關于企業接受固定資産捐贈的财稅處理)1

案例:甲公司2012年1月接受其自然人股東丁某捐贈的一輛新汽車,該車發票價格30萬元。甲公司将該車作為辦公用車。假設該車的殘值率為3%,折舊年限為5年。甲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對該筆業務如何進行财稅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的規定,營業外收入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産處置利得、非貨币性資産交換利得、債務重組利得、政府補助、盤盈利得、捐贈利得等。由此可知,實施新會計準則之後,企業接受資産捐贈的會計處理和原來《企業會計制度》相比區别是通過“營業外收入”反映接受捐贈資産的價值數額和企業期間的收入總額,企業接受資産捐贈不再直接作為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的增加,而是作為企業的正常生産經營之外的利得收入處理。

為确認接受捐贈的利得(單位:“萬元”):借:固定資産30 貸:營業外收入30計提2012年2-12月的累計折舊借:管理費用5.335貸:累計折舊5.335[30×(1-3%)÷5÷12×11]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币形式和非貨币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确定收入額。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确定的價值。

《關于企業取得财産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條規定,企業取得财産(包括各類資産、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币形式、還是非貨币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确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産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計稅基礎: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币性資産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産,以該資産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根據上述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層面,甲公司應以公允價值(一般為發票價格或資産評估價值)确認收入30萬元。此處财稅處理的口徑是一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了接受捐贈取得固定資産的計稅基礎為該資産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此處财稅處理的口徑是一緻的。以後受贈資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固定資産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綜上,若執行原來《企業會計制度》的會計核算政策,因為會計上将接受捐贈資産計入資本公積,從而造成财稅差異,會計核算上需要确認遞延稅款;而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以後,隻要企業接受捐贈固定資産的最低折舊年限方面财稅保持一緻,則一般企業無需對接受捐贈資産進行納稅調整,會計上也通常無需考慮财稅差異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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