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簡單修車,卻無意“偵破”保險維修汽車内幕——前不久,家住天津薊州的吳女士在汽車維修廠修理汽車時發現,其去年因交通事故,車輛定損單寫着“更換前大燈(左)和保險杠”,價格為2205元,而當時修理廠隻對前大燈做了維修處理。
修理廠為何要這樣做?據該廠員工回複,在定損單報上去之前,汽車已經開始維修,不知道保險公司會不會批下定損單,所以隻能按照修理工的經驗先行維修。等定損單批下來後,汽車已經維修好,大燈也能用,所以沒有更換。可是,費用卻到了修理廠的賬上。
像吳女士這樣,在修理汽車時遇到暗坑的人并不少。《法治日報》記者近日調查發現,有的被以舊換新,有的被過度定損和過度維修。
來自山東青島的李先生也是偶然發現自己的車輛被修理廠以舊換新了。今年2月底,李先生駕駛私家車發生剮蹭後去修理廠噴漆,發現其一年前換的前保險杠竟有刮膩子痕迹。他聯系修理廠詢問緣由,被告知“是不是當時更換的保險杠都不清楚,無法證明”。
來自湖南郴州的彭先生則遭遇了車輛被過度維修。今年3月底,彭先生駕駛私家車被後方車輛追尾,導緻尾廂蓋變形,後保險杠防撞梁變形,後方車輛全責。彭先生将車輛開至修理廠進行維修,取車時他傻眼了:其新做的油漆面到處是劃痕和氣泡;尾燈縫隙很大,沒有嚴絲合縫;擋雨闆處的卡扣有些也是斷的。
“我多次詢問是否為全新的原廠全新配件,修理廠給出的結論都是肯定的。可是到手的後骨架居然鏽迹斑斑,且脫漆有劃痕。”彭先生吐槽說。
如果修理廠在維修車輛的過程中存在應換件沒換件隻是維修,或以舊件壞件冒充新件好件更換,造成修理廠的維修單與保險公司的定損單不一緻等情況,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貴州新瑞林陽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旭夢介紹,上述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民法典相關規定。
“修理廠維修情況與定損單不一緻、以舊充新等行為,實際上就相當于缺斤少兩,或者說計量不準确,導緻車主财産受損。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如果消費者有确切證據,最高可以獲得三倍賠償。”吳旭夢說。
吳旭夢還提出,上述行為的受益者除了修理廠外,還可能是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比如工作人員故意誇大車主的保險損失,那麼其與修理廠就可能成為共同侵權人。
中國人民大學财政金融學院副教授張俊岩分析稱,我國保險法對保險欺詐有明确的處罰規定,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評估人、證明人等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進行保險詐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修理廠未按要求維修的,通常可以按照維修合同中的具體約定進行處理。機動車維修書面合同由修理廠與托修方之間依法簽訂。同時,為減少維修過程中以次充好、應換不換等違規現象,《機動車輛保險理賠管理指引》規定,保險公司應積極引導被保險人或肇事司機直接向保險公司報案。對由修理單位等機構或個人代被保險人報案的,公司應要求其提供被保險人真實聯系方式,并向被保險人核實。同時,公司應在後續理賠環節中通過查驗被保險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與被保險人見面方式對案件進行核實。”張俊岩說。
他建議嚴格“直賠”修理廠管理,直賠廠在代客戶索賠時,應提供維修發票、維修清單以及被保險人出具的授權書原件、身份證明等材料。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款後應通過電話回訪或書面方式告知被保險人。對于不能提供被保險人真實聯系方式、授權書的修理單位,公司不應與其簽訂或續簽“直賠”協議。對于直賠廠之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代被保險人或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領取保險賠款的,必須提供被保險人或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授權書原件以及代領賠款人身份證明原件。
“此外,相關監管部門也需要積極作為,可要求保險公司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理賠信息系統數據庫;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也須加快推進車險信息平台建設,建立配件價格、修理工時、工時費率行業标準。通過公開透明等形式,推動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争和優質服務。”張俊岩說。
從車主的角度來說,如果遇到上述問題又該如何維權?
張俊岩建議,車主作為被保險人,要注意及時與保險公司定損員協商,是修理還是更換,确定好維修方式;定損員在定損時确定的維修金額可能與修理廠的維修金額有差異,被保險人也要與定損員保持溝通,由定損員與維修廠協商處理,以減少對維修價格的争議。
“拿到維修清單和定損單後,車主一定要核實更換的是哪個部件,認真檢查拍照記錄。如果修理廠出現欺詐和虛假行為,車主可立即固定證據,以便維權。”吳旭夢說。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韓丹東 實習生 關楚瑜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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