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10大注意事項?俗話說得好:天下沒有不散的宴席,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辭職10大注意事項?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俗話說得好:天下沒有不散的宴席。
員工的離職理由不盡相同,但大體上可以分為兩大類:錢沒給夠&工作不開心。
兩個原因可謂是道盡了打工人的心酸,離職是件常事,也是件麻煩事,但歸根到底是件麻煩事,一旦處理不好,不僅留下諸多隐患,還有可能承受法律風險。
一:冷靜期的緩沖
近日,關于離職到底需不需要冷靜期的話題沖上熱搜,短時間内突破了6.8億次閱讀量,也是戳中了很多人的痛處。
人們在某一工作崗位感覺壓抑的時候,會尋找各種理由離職或是跳槽。對于年輕人來說,生活中的每件事都是為了開心而做的,隻要不開心就可以放棄。靜下心來,給自己半個月的時間緩沖,仔細思考利弊,别讓一時的意氣用事,毀了錦繡的前程。
很多人都把辭職當成了“拆盲盒”,總是期待着下一個會更好,殊不知臨到頭上,卻發現還不如上一個呢,難免後悔莫及。
辭職前問清楚自己:我為什麼要辭職?能不能有更好的機會?我能不能做到更好?
其次,今年因為疫情的原因,“辭職”這兩個字被賦予了更為沉重的壓力。“辭職”即代表“失業”,多去想想裸辭後能否找到合适的工作,三思而後行。
二:提前30天告知公司
如果已經确定了離職意向,就需要提前30天告知公司,一方面可以給公司一段過渡的時期,能夠找到合适的人來替代你的工作,另一方面以書面的形式呈現,可以在之後方便舉證,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若員工突然“不辭而别”,對公司生産經營秩序産生影響,不僅會損失部分工資,對公司造成的損失,還會面臨賠償責任的追讨。
值得一提的是,針對于試用期内的員工,隻需要提前3天告知公司,無論公司是否批準,三日後雙方即解除勞動合同
三:檢查是否與公司存在競業協議
所謂“競業限制協議”,簡單理解,就是公司與特定的勞動者約定其在離職後一定期限内不得在同行的用人單位任職,自己也不得經營同類業務的協議。
員工一旦違反協議,則可能面臨巨額賠償。
小王,一位上海90後青年,2018年入職某app公司,從事智能數據分析工作, 月薪合計2萬元/月。
2019年7月,公司考慮到小王的工作涉及公司的商業機密,和他簽署了一份《競業協議》規定其離職後24個月内,不得從事競争性業務,不得為競争單位提供服務或勞務。
2020年7月,小王向公司提交了辭職信并加入B站,原公司向當地勞動仲裁委申請了勞動仲裁。主張支付違約金200萬。
因為其對競業協議的不重視,沒有做好離職前的善後工作,最終造成了巨額的經濟損失。
四:社保轉移&離職證明
由于一些新的用人單位需要勞動者提供其舊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且離職證明及社保記錄也對工齡計算、領取失業保險等問題有重大影響。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如用人單位未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身在職場,我們要學會步步為營,疏忽了一步,可能就給日後埋下了一個雷。在職場上保持敏銳,做事精明一點,謹慎離職,多留個心眼,且不說多得到些什麼,至少不要讓自己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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