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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車緻一人死亡判兩年多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29 09:27:54

駕車緻一人死亡判兩年多嗎(公路上拴繩緻人死亡的行為如何定性)1

  【基本案情】張某、常某與他人合夥做伐木生意。2021年12月20日7時許,張某、常某等人到達山東省陽谷縣某村進行伐樹,在做好伐樹準備工作後,為了施工安全,在無人看管也未設置任何明顯标志的情況下,張某安排常某在伐木地點南200米處,将一根麻繩的兩頭分别拴在公路兩側的樹上将公路橫攔。8時許,袁某駕駛電動三輪車沿該公路由南向北行駛,途經拴繩處被繩子勒住頸部後受傷倒地,當場死亡。經鑒定,袁某系頸部遭受較大力量勒阻後,造成氣管斷裂,緻窒息死亡。對于張某、常某行為的定性,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分歧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對張某、常某應以過失緻人死亡罪定罪起訴。過失緻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緻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張某、常某供述,在拴繩之後,擔心不安全,他們又去找了警示牌準備擺上,但恰恰就是在這個時間段内發生了事故。所以,張某、常某明知在正常通行的道路上設置障礙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後果,而自認為他人會注意到障礙便不會發生危險,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最終造成一人死亡的危害後果,其行為構成過失緻人死亡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張某、常某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起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條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第32條規定,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内施工作業,并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隐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複通行。張某、常某的行為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構成交通肇事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對張某、常某應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起訴。本案中,張某、常某應該能夠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主觀上具有過失。另該罪名是具體的危險犯,即二人的行為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符合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

  【評析意見】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理由如下:第一,從主觀方面看,過失緻人死亡罪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方面均是過失,但是内容卻不相同。過失緻人死亡罪的行為通常有特定的環境和特定的關聯人,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特定關聯人的死亡後果具有預見的可能性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或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為人對其使用危險方法可能發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應當預見嚴重後果可能發生,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緻發生了嚴重後果。張某、常某清晰地認知到,道路系村莊通往省道的開放公路,路上會有不間斷的人與車,正是擔心安全才去拴繩,拴繩之後擔心警示作用不夠,又去取警示牌。所以,二人意識到可能會危及不特定他人的人身安全,但是輕信能夠避免,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

  第二,從侵害法益看,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法益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産的安全。所謂不特定,是指犯罪行為可能危害的對象不是針對某一個人、某幾個人的人身權或者某項财産權,該行為一經實施,其犯罪具有嚴重性和廣泛性。而過失緻人死亡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權。就本案而言,在沒有設置任何警示牌的情況下,在正常通行的道路上拴繩,對過往車輛和行人是有很大危險性的,本案就是在拴繩後的短短幾分鐘内,被害人駕駛電動三輪車經過時被繩子勒住當場死亡。被害人發生事故後,繩子沒有斷掉而且上面沒有任何血迹,如不是常某将繩子解開拿走,類似事故可能會再次發生。所以,該拴繩行為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

  第三,從類似指導意見來看,2020年3月,“兩高一部”發布的《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以及車站、碼頭、公園、廣場、學校、商業中心、廠區、社區、院落等生産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114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司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處罰。過失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2款的規定,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本案中,張某、常某在村民日常過往的公路上攔繩,與上述指導意見中的行為有共通之處,亦可參照此款規定,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來源:檢察日報 賈偉 杜振興 作者單位:山東省陽谷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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