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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責衆源于法不及衆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18 23:12:30

法不責衆源于法不及衆?“法律效力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法律及其表現形式——法律文件對主體行為所具有的約束力”(公丕祥主編:《法理學》,複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81頁),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法不責衆源于法不及衆?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法不責衆源于法不及衆(法不溯及既往與有利溯及)1

法不責衆源于法不及衆

“法律效力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法律及其表現形式——法律文件對主體行為所具有的約束力。”(公丕祥主編:《法理學》,複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81頁。)

國家制定的法律,比如: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民法典》;“法律的效力等級,也稱法律的效力層次或效力位階,是指一國法律體系中不同淵源形式的法律規範在效力方面的等級差别……法律效力等級首先取決于其制定機關在國家機關體系中的地位,由不同機關指定的法律規定,效力等級也不相同。除特别授權的場合以外,一般來說,制定機關的地位越高,法律規範的效力等級也越高。” (公丕祥主編:《法理學》,複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82頁。)

國家認可的法律,比如: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2005修訂) 第四條,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結婚。保持哈薩克族七代以内不結婚的傳統習慣。

“我國法律、法規認可的習慣的内容比較廣泛,包括民族習慣、地方習慣、物權習慣、商事習慣、婚姻習慣、家庭習慣、繼承習慣、喪葬習慣、生活習慣、宗教習慣、國際慣例等。”(高其才:《當代中國法律對習慣的認可》,載《政法論叢》2014年第1期。)

以法律文件的性質為區分标準,“法律效力可以分為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狹義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範圍或适用範圍,即法律對什麼人、在什麼地方和什麼時間有約束力。”(公丕祥主編:《法理學》,複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81-382頁。)

“法律的時間效力是指法律的有效期間,包括法律何時生效、何時失效和有無溯及力的問題。” (公丕祥主編:《法理學》,複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84頁。)

“法律的溯及力又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律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發生的事件和行為的問題。如果可以适用,則該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能适用,則沒有溯及力。” (公丕祥主編:《法理學》,複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84頁。)

關于法律是否有溯及力,一般有以下幾種原則:一、從舊原則;二、從新原則;三、從輕原則;四、從新兼從輕原則;五、從舊兼從輕原則。

從舊原則是指新法律沒有溯及力。

從新原則是指新法律有溯及力。

從輕原則是指比較新法律和舊法律在某件事情上的規定孰輕孰重,如果适用新法律的處理結果較輕,就按新法律辦理,換言之,新法律有溯及力;如果适用舊法律的處理結果清,就按舊法律辦理,換言之,新法沒有溯及力。

從新兼從輕原則是指新法律原則上有溯及力,但是如果适用舊法律的處理結果較輕時,就按舊法律辦理。

從舊兼從輕原則是指新法律原則上沒有溯及力,但是如果适用新法律的處理結果較輕時,就按新法律辦理。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大意是指“國家不能用現在制定的法律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更不能由于人們過去從事了某種當時是合法而現在看來是違法的行為而依照現在的法律出發他們。” (公丕祥主編:《法理學》,複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85頁。)

在我國,“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實證法依據是《立法法》第九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規定除外)。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并非是一成不變的,作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補充,也可以有條件地把新法律的效力追溯到既往行為中,即“有利追溯”。“在我國民法中,有利追溯原則表現為,如果先前的某種行為或關系在行為時并不符合當時法律的規定,但依現行法律則是合法的,并且相關各方都有利,就應當依新法律承認其合法性并予以保護。” (公丕祥主編:《法理學》,複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85頁。)

關于高空墜物緻害糾紛,《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的免責事由是“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否則就要對他人損害給予補償;而《民法典》第1254條第1款首先列出了禁止性規範,“禁止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其次明确高空墜物緻害糾紛的責任人是侵權人,再次才提到難以确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雖然《民法典》第1254條第1款與《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的免責事由一緻,但是《民法典》第1254條第1款明确了“經調查”,調查的義務主體是“公安等機關”,公安機關的偵查力量比較強,有能力查明具體侵權人,所以這一點規定對查明高空墜物的事實十分重要,有利于可能要承擔補償責任的非侵權人,且《民法典》第1254條第1款最後還明确了“追償權”。兩相比較之下,《民法典》第1254條第1款的規定在同一件事情上的處理結果比《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更加有利,所以适用《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

法律是一種社會規範,它通過告訴人們什麼是合法的,什麼是違法的,什麼是可以做的,什麼是不可以做的,來指引人們的行為,并通過制裁違法行為來督促人們在合法範圍内活動。所以法律這個圈子就必須是公開的、既定的,而不能是隐形的、變化的,否則人們就失去了判斷自身行為是否合法的依據,将會讓人們陷入一種恐慌。如果用明日即将施行的法律用來制裁昨日的行為,這就違背了行為人的心理預期,也不利于市場交易、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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