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8月25日,市供電公司對某小區存在安全隐患的表箱進行消缺工作,方法是将10戶人家各自所用的單相電表箱拆除後,将電能表移至新安裝的12表位集中電表箱内。改造工作于當天下午3點50分結束。8月26日1時50分,其中一戶居民趙某家發生火災,居民趙某被燒傷,部分财物燒損。消防大隊現場勘驗發現:連接空調的電源線在主闆位置有一處斷開,斷頭處有銅熔痕;室外配電箱内零線帶有227V電壓。故認定起火部位位于一層東側立式空調主闆處,起火原因不排除零線帶電壓導緻空調電氣故障引燃可燃物所緻。
随後,趙某向法院起訴要求供電公司賠償醫療費和财産損失。法院經審理查明,事故現場确實存在零線與火線接反,從而導緻零線帶電壓的事實,系市供電公司在改造時違反操作規範所緻。但最終卻判決由趙某自行承擔30%的事故責任,市供電公司承擔70%的事故責任。
裁判的理由是,零線和火線對調空調仍然可以正常使用,零線本身不會燃燒,不會因此導緻空調運行故障;單純的零線帶電壓并不足以導緻空調起火,起火原因還應包括空調線路絕緣層老化等其他因素。趙某家的空調已使用七年左右,不能排除因其線路絕緣層老化導緻火災發生。
令人意外的裁判結果,根源首先還是證據因素,原告趙某沒有提交相反證據反駁供電公司空調線路絕緣層老化導緻火災發生的觀點。其次與火災調查結論采用“不排除”的表述有關,不明确具體的結論,難免産生歧義和争執,法官亦難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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