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律詩的幾個禁忌? 聶笑民 格律詩創作中,除我們已經知道的平仄、押韻、對仗等基本格律規則要求外,還有一些聲韻、構思及表達等方面的細節問題需要忌諱,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格律詩的幾個禁忌?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聶笑民
格律詩創作中,除我們已經知道的平仄、押韻、對仗等基本格律規則要求外,還有一些聲韻、構思及表達等方面的細節問題需要忌諱。
一、忌孤平與三平尾、三仄尾
其實這個問題也可以說是涵蓋于基本格律規則之中的部分。孤平是個存在較多争議的問題。就當代最具代表性的“王、啟”二家而言,“王力說”的孤平不包括仄腳句,隻針對平腳句五言的“平平仄仄平”和七言的“仄仄平平仄仄平”這兩種句式而言,“除了韻腳之外隻剩一個平聲字”即為孤平。“啟功說”的孤平“實指一平被兩仄所夾處”,這個不分平腳句還是仄腳句,也不管是五言七言,隻要兩仄夾一平就算。隻是不同位置處寬嚴有别:越近韻腳處越嚴格,七言句首第二字處可以不論。當今詩界廣泛認可後者理論。這裡特殊句式“平平仄平仄”除外(不忌),但不宜反複出現。
格律詩形成後準确是何時最早提出來“三平尾”之忌諱也确實無從查考說法不一,早期空海的《文鏡秘府論·調聲》中是可不避的,言三仄尾可救可不救,若救須采用三平尾:“三平向下承者,如王中書詩曰:待君竟不至,秋雁雙雙飛”。在當代啟功的《詩文聲律論稿》中有言“三字腳如果全平或全仄也是非律的”。即格律詩(律句)的尾三字是忌諱三連平或三連仄的。
二、忌撞韻、擠韻、連韻
後人關于聲韻的忌諱基本是由沈約的“四聲八病”部分摒棄後進一步演繹出來的。
撞韻是指不用韻的那一句(亦稱仄腳句)最後一個字用了與韻腳同韻母的仄聲字。
擠韻是指詩句中過多的使用了與韻腳同韻母的字,特别是近韻腳處使用尤為明顯。
連韻是指相鄰的兩句押韻句用了同音字作韻腳。
今人對“撞擠韻”定義是以相同“韻母”的字為該處“韻”的界定。但原則上舊韻就不能說“相同韻母”了,這個“韻”隻能是就“同韻部的字”而言,按韻部劃分,同一韻部的算“同韻”。有的雖屬不同韻部,但今音屬同韻母,筆者以為這類情況也該自行判斷,按“同韻”避之。因畢竟所謂的回避“撞擠連韻”的目的都是為了讀起來聲韻的和諧協調與優美,當以今人讀起來不感覺“撞擠連”方為妥當。
三、忌湊韻、倒韻、複韻
湊韻就是為押韻硬湊一個韻腳字,結果韻腳字與全句意思不相符合弄出笑話。因此寫詩切忌湊韻。
倒韻就是為了押韻,把正常的詞颠倒過來使用。漢語詞彙有的能颠倒,有的不能颠倒。為了押韻,把不能颠倒的詞颠倒過來用就會鬧笑話。
複韻指的是使用同義字做韻腳。如花和葩,香和芳,憂和愁等。如果這些字同時出現在一首詩的韻腳上,就是犯了複韻。舉例一首:凄風苦雨使人憂,心上平添無限愁。待到天晴重見日,高歌一曲慶豐收! 這裡邊的憂和愁就是複韻,也是合掌。屬于同時犯兩詩病。
四、忌随意借韻
近體詩押韻限制很嚴格,即一首詩裡,韻字要用屬于一韻部裡的,否則算出韻,不合格律。偶首句和末句也有用鄰韻的時候,稱孤雁格,“孤雁出群式”(首句借韻)及“孤雁入群式”(尾句借韻)。鄰韻的合并有一定規範,古人把平聲韻分為八組(出處未考證),每一組都屬于鄰韻(1東冬;2支微齊;3魚虞;4佳灰;5真文元寒删先;6蕭肴豪;7庚青蒸;8覃鹽鹹),不可随意,但這裡每一組中今人讀起來差異太大的韻字也當回避之。當然能不借用鄰韻的還是盡量避免借韻為妥。
五、忌首字一律
七律首字依格律都是可平可仄,但并不意味可随意安排。
如果八個首字中全部都用平聲或全部用仄聲,都會影響整首詩的聲韻之美。唐宋詩中極少有這樣安排首字平仄的,最好是八句的首字平仄4、4或3、5分配。空海【文鏡秘府論·調聲 】調聲之術:其例有三:一曰換頭,二曰護腰,三曰相承。換頭者,第一句頭兩字平,次句頭兩字去上入;次句頭兩字去上入,次句頭兩字平;次句頭兩字又平,次句頭兩字去上入;次句頭兩字又去上入,次句頭兩字又平:如此輪轉,自初以終篇,名為雙換頭,是最善也(意即完全按正格之粘對是最好的)。若不可得如此輪轉終篇,唯換第二字,其第一字與下句第一字用平不妨,此亦名為換頭,然不及雙換。又不得句頭第一字是去上入,次句頭用去上入,則聲不調也。可不慎欤!
六、忌詞義結構不合音律節奏
格律詩句式結構,通常習慣用法是詞意結構音節(意義單位)盡量統一于音律節奏(聲律單位)。當代教育家、文獻學家啟功《詩文聲律論稿》言“五、七言倒數第三字與第四字不能相連為一詞,否則就不是正常的五、七言規格”。像五言的3/2、1/2/2(詞義結構音節),七言的3/4(2/2)(折腰句)、2/1/4(2/2)、2/3/2、1/3/3、3/3/1、3/1/3等句式都是詞意結構音節與音律節奏不一緻的句式,是不符合格律詩常用句式結構的。當代美學家、教育家朱光潛《詩論》亦言“語言節奏與音樂節奏的沖突太顯然,顧到音就顧不到義,顧到義就顧不到音”。創作中當盡量回避。
七、忌平頭、上尾
平頭一說,最先是沈約的“八病”說中的一忌,指聲律,如空海《文鏡秘府論》所舉的“芳時淑氣清,提壺台上傾”:“芳時”與“提壺”同是平聲字,屬一、六字同調,二、七字也同調,犯了“平頭”病。這在格律詩講粘對中已不存在。而清人指的“平頭”則不是這個意思。清人沈德潛在《唐詩别裁集》指出:“連用四地名,究非律詩所宜”。是指格律詩中(亦有說專指律詩中對仗二聯)四句皆用一類詞語起頭,也稱“四言一法”或“四平頭”。清人指的“平頭”顯然不是聲律的有沒有變化,而是一種句式的合掌。
上尾有語法結構上的上尾,也有聲韻上的上尾。原本上尾也是指“八病”之一,原意是指如五言詩第五字不得與第十字同聲,到了格律詩成型的時代,這一規則實際已經被格律規則包涵。後來一些評論家根據上尾的意義,進一步嚴格化為要求格律詩的相鄰兩聯(亦有說專指律詩中對仗二聯)出句尾字不得同屬一個聲調(比如同上聲、去聲或同入聲)。語法結構上的上尾也是後人演繹出來的,指相鄰兩聯的結尾語法結構相同。
八、忌結構合掌與摞眼
結構合掌,這裡結構合掌不是指一聯中上下句的合掌,而是指律詩的相鄰兩聯尤其是颔聯、頸聯這兩個對仗聯之間的句式結構及語法成分的完全相同。前者亦稱“相重”。唐代詩評家元兢在《詩髓腦》中雲“撷腰、撷镫均不為病,不間則為病”。所謂“間”即間隔,指句式上的變化。王昌齡《詩中密旨》謂“長撷腰病、長解镫病”。空海大師在《文鏡秘府論》中也有關于長撷腰病(結構皆為2/1/2式)與長撷镫病(結構皆為2/2/1式)之記載。在創作構思時,應該注意這個問題,盡量予以避免。同時,詩中各聯句的倒數第三字常是“詩眼”的位置,如果相鄰二聯(多指中二聯)四句語法結構完全一緻,那麼詩眼處就出現摞疊,表現呆闆,缺乏變化,也就是犯了所謂“摞眼”之病。
九、忌缺偶與骈拇、寓意合掌
缺偶,唐王昌齡《詩中密旨》中述為“六犯”( 一犯支離,二犯缺偶,三犯相濫,四犯落節,五犯雜亂,六犯文贅)之一。是指律詩中對仗二聯,一聯内兩句用事不一,修辭方式不一。例如:“蘇秦時刺股,勤學我便耽。”出句用蘇秦刺股的故事,對句卻不用典,這就是兩句不合,犯了用事不一的毛病。
“骈拇”又叫骈句。骈拇病,是指兩句同叙一事,同表一意,句意近同,語意重複,好像拇指上長出一個無用的骈指一樣,故名骈拇。骈拇與合掌的區别是,合掌兩句同意,其中又有兩個同義詞互對;骈拇兩句同意,句中沒有同義詞對舉,有時還會出現反義詞對舉的情況。
十、忌章法無度、意象堆積贅複
一般來說,格律詩的各句(聯)分别承擔“起承轉合”的不同功用,得安排好。寫景要分出層次來。或一聯大景一聯小景,一聯近景一聯遠景,一聯動景一聯靜景等。還得注意結構的變化,給人一種揖讓錯落之美。不可以過多地堆積和反複贅述各種意象,特别是使用同一門類的詞語反複疊砌。一個七言句中,一般最多安排兩個意象,句中多用修飾語、動詞、虛詞、連詞等,不可“相濫”(前述“六犯”之一),《文鏡秘府論》亦有言:“相濫,謂一首詩中再度用事,一對之内反複重論。文繁意疊,故名相濫”。
十一、忌悖理及時序錯亂
悖理(又叫相反、落節),前述“六犯”之一,即對仗兩句不是語意相承相關,而是情理相違相悖,相互矛盾。例一:菊黃堪泛酒,梅紅可插頭。例二:晴雲開極野,積霧掩長洲。
忌時序錯亂指描述之物象與客觀實際相悖,尤其在山水田園作品中,分明寫夏天,卻出現冬天的景物。或是安排錯開季節的兩景同時出現,如桃花與菊花弄到一起開等錯亂時序違背自然規律,這些均屬忌諱之列。
十二、忌重字
所謂“避重”是指修辭方法上的有意複疊以外的用字重複,包括不同解義和不同讀音、發聲的重複用字。因最早是劉勰在《文心雕龍.練字》練字一章中提出來,重在講究“字”上,不因聲律與解義不同而視為不同。他的原話是:“是以綴字屬篇,必須揀擇∶一避詭異,二省聯邊,**重出,四調單複”。“重出者,同字相犯者也。《詩》、《騷》适會,而近世忌同。若兩字俱要,則甯在相犯”。重字在古體詩中似乎尋常可見,初期近體詩也有見,後期特别是唐以後這一講究被逐步發揮到了極緻。隻是這個避也不是絕對的,竊以為如同字不同音義時重複亦可寬之,但能避則力避。
十三、忌直陳與晦澀
直陳是直說心意。律句首先要有詩意,在表達上要注意“顯、隐”有别。王國維在《人間詞話》裡說隔如“霧裡看花”,不隔為“語語都在目前”。所謂“隔霧看花”迷離恍惚即為“隐”,“語語都在目前”即為“顯”。“顯”則易粗淺,“隐”則易晦澀,關鍵是如何運用和度的把握。朱光潛《詩論》所言:顯則輪廓分明,隐則含蓄深永,功用原來不同。說概括一點,寫景宜于顯,而所寓之情則宜于隐。梅聖俞說詩須“狀難寫之景,如在目前;含不盡之意,見于言外”,也就是寫景宜顯,寫情宜隐的道理。但這個隐隻是委婉與含蓄而絕不能是晦澀難懂。
十四、忌随意造詞或拆換成語
作者或為了平仄的需要或語句的優美自造除了他自己誰都不懂的詞。中國的文字、語言都有約定俗成的表達方式,不可胡亂拼造,自行組詞必須合理易解。有的作者為了平仄需要,任意将成語結構調整,如“老當益壯”改為“益當老壯”,“緣木求魚”改為“緣求木魚”,“黔驢技窮”摘為“黔窮”等等都是錯誤的做法,許多成語颠倒結構順序或摘取部分字詞是不能保持原意的。
十五、忌口語俗語與冷典僻詞
格律詩是雅肅文學,語言特點是高古典雅,忌諱使用方言俗語、調侃甚至謾罵等詞彙。古有作詩“五戒”之說(一戒譏讪,二戒谄谀,三戒鄙俗,四戒纖亵,五戒剽竊),其中就有這方面的禁忌。一些時興的網絡及遊戲用語也當盡量避免引入。也就是要用所謂“詩家語”,避免用其它文體特色的語言來表達,否則即使合格合律也不能稱為格律詩。同時也不可為追求高雅深奧,使用絕大多數讀者都不懂的典故,讓人望典興歎,就算再好的作品也使讀者興味索然了。這裡我們也反對過多用典,且使用典語重在化典,“偷勢、偷意”而不可“偷句”,不可蹈襲照搬。有的為表達詩意高深使用過于生僻古奧的字詞,這種現象也應當避免,否則不為大多數讀者共識理解,會影響整首作品的欣賞效果。
十六、忌硬套格律、為寫而寫
寫格律詩要遵循一定的格式與規則,即格律。但有些作品為合格合律而湊韻湊詞湊句,不顧章法寓意硬套格律,這樣出來的東西隻有詩的外形,隻是一堆合格合律的辭藻,很難說是詩。同時,一個優秀的作者是應該具有責任心的,孔子論《詩經》時也說到“詩可以興,可以觀,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遠之事君”。即詩的功能遠不僅僅是寫内心真情,更有其他社會、思想、文化及政治作用,該有文學的使命感和當擔。無論是那種題材都應有感、有意而發。為寫而寫、生拉硬拽、無病呻吟是不會産生好作品的。還有今人很多将寫詩看作打發無聊時間的玩物與消遣,這其實是對詩的誤解。即使小情調也需蘊含生活的大意理,這樣才能走的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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