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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開四停四怎麼處罰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8-23 02:17:43

文/羊城派記者 董柳

廣州市民葉先生住在廣州市白雲區,在廣州市天河區上班,其車牌是中山号牌。去年,他在廣州因違反《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關于非廣州市籍中小客車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俗稱“開四停四”),被罰200元記3分,他認為“罰重了”且不該計3分,後把執法者——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機動大隊列為被告,告上法院。廣州鐵路運輸法院今天(3月25日)開庭審理了該案。

車主:被罰200元記3分,罰重了!

葉先生在起訴狀中稱,2018年11月14日20時17分,其在廣州市白雲區廣州大道北同和街道路段,被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了“機動車違反禁令标志指示的”違法行為,記3分并罰款200元(違法行為代碼1344)。

違規開四停四怎麼處罰(第一次被車主告了)1

此前交警發布的違反“開四停四”的車輛 圖/資料圖(與本案無關)

他認為,被告對其執行處罰時适用違法行為的法律依據錯誤。1344交通違法行為代碼下的行為判定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指的是違反交通信号通行的行為,而“開四停四”沒有交通信号燈作為引導,缺乏該種事實行為的執法基礎,不适用該法第38條處罰,而應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條,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遇有大型群衆性活動、大範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衆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他認為,第39條比第38條更符合自己的行為定性,應被确認為違法行為判定的法律依據。

其次,葉先生稱,被告對其執行處罰時,其罰款及記分标準缺乏合理性。被告對其的罰款金額過高,屬于頂格處罰,缺乏合理性。作為合法性存疑的輕微違法行為,處罰标準過重。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的處罰标準看,罰款200元屬于頂格處罰,而作為輕微違法行為的起罰點為20元。

另外,他認為記3分缺乏法律依據,且被告執法時未在限行分界線的顯著位置樹立限行警示标志,未盡行政告知義務。

他據此起訴請求法院撤消被告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等。

交警:該處罰适應的法律正确處罰适當

被告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機動大隊在答辯中說,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合法。另外,原告交通違法事實清楚,行政處罰決定适用法律正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應當在确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經我大隊民警現場勘查和比對違法照片,結果顯示涉案車輛違法事實清楚,我大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适用的法律正确。”

被告還稱其行政處罰決定的處罰适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中也規定“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十三)違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線指示的。”

被告據此認為,原告的訴訟理由沒有合法依據,其對原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法律依據準确,程序合法,處罰适當,請求法院予以維持。

目前,法院還沒有作出判決。

來源 | 羊城派

責編 | 孫婷婷 實習生 王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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