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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個人原因離職後勞動仲裁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17 19:27:40

員工因個人原因離職後勞動仲裁(員工離職原因存争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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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工報訊 (全媒體記者林婷玉 通訊員蔣藝翎)被公司拖欠工資,普工讨薪無果遂離職,提起勞動仲裁,主張公司支付工資和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5萬多元。公司則稱,員工自行離職,無需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近日,記者從廣州市白雲區總工會獲悉,在工會律師的調解下,該起勞動糾紛已成功調解。

2021年4月,羅某入職廣州市白雲區一家服飾公司做普工,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每月工資約8000元,通過銀行轉賬發放工資。2021年9月,因公司拖欠工資,羅某讨薪未果,遂向廣州市白雲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資1萬元、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4.25萬元。

該案由白雲區工會律師團律師陳濤擔任調解員。陳濤律師首先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通過與雙方進行耐心的核對,發現公司确實存在欠發工資情形,但并非如羅某訴求的金額,并且該款項也非基本工資而是業務提成。公司稱,員工自行離職無需支付補償。雙方主要矛盾在于勞動者離職前并不清楚公司業績提成情況,勞動者的訴求是根據以往發放情況估算,這種估算并不能成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因此,陳濤律師要求公司提供相應時段業績數據。公司調取相應數據後,将該數據對勞動者進行充分說明,勞動者最終認可了欠付提成金額為3000餘元。

在工資問題解決後,就剩下經濟補償的問題,經與雙方核實,羅某主張離職原因為拖欠工資,但未提出任何有效證據。公司主張羅某是自行離職,無需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而羅某未向公司明确提出離職而是突然不回來上班。

結合雙方的陳述,陳濤律師向雙方釋明了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羅某自知離職原因不符合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的要求,接受律師建議。最終,該案以公司支付羅某總計4713.9元調解成功。

○律師釋法

勞動者要注意保留被欠薪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陳濤律師表示,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所以,羅某的訴求如果開庭審理是有極大風險的,最終雙方通過調解很好地化解了矛盾。

陳濤律師表示,勞動者在出現拖欠工資、提成、補助、獎金等情況時,要注意保留證據,并及時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在司法實踐當中,僅僅事實符合上述規定并不足以讓勞動者訴求得到支持。而應當在整個環節,尤其是勞動者在行使勞動關系解除權時應當有明确的證據證明勞動者确是以拖欠工資為理由解除勞動關系,如此勞動者的訴求才有可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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