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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處罰名單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17 17:14:17

反壟斷法處罰名單?“每一個國家的反壟斷法都代表了國家對經濟、對市場競争和技術創新的态度和治理理念”不久前,曾任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的王曉晔提出了自己對反壟斷法修正草案的意見2021年10月23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後,反壟斷法修正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公衆意見這是我國反壟斷法實施13年來首次修正《法人》記者了解到,截至11月下旬,全國人大共收到410餘條關于反壟斷法修正草案(下稱“修正草案”)的意見,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反壟斷法處罰名單?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反壟斷法處罰名單(反壟斷法首次修正)1

反壟斷法處罰名單

“每一個國家的反壟斷法都代表了國家對經濟、對市場競争和技術創新的态度和治理理念。”不久前,曾任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的王曉晔提出了自己對反壟斷法修正草案的意見。2021年10月23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後,反壟斷法修正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公衆意見。這是我國反壟斷法實施13年來首次修正。《法人》記者了解到,截至11月下旬,全國人大共收到410餘條關于反壟斷法修正草案(下稱“修正草案”)的意見。

修正草案相較于2008年版的反壟斷法,法條由57條增至70條,其中不乏對數字經濟領域利用數據、算法等方式進行排他性競争的限制内容,同時加大了罰款力度,并增加了“鼓勵創新”的内容。

對刑事追責單獨規定

現行的反壟斷法有兩個法條提到對相關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二條針對阻礙反壟斷調查,拒絕提供信息、材料或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的人員;第五十四條則針對執法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玩忽職守者。

相比之下,修正草案對刑事風險的提示更加鮮明。草案未在具體法條中對追究刑事責任進行特殊規定,而是增加了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研究者指出,現行的刑法并沒有針對反壟斷法進行專門修正,如果率先将反壟斷法與刑法進行關聯,會使得違反反壟斷法的刑事犯罪内容指向不明确。此外,是否所有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都該指向刑法,也有不同意見。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侯利陽認為,能夠入刑的行為包括程序性犯罪和實體性犯罪,程序性犯罪可能适用于阻礙反壟斷調查的行為,即現行反壟斷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但并不适用經營者集中未予申報的行為。

王曉晔表示,反壟斷法的本意應當是樹立行政執法力度,在行政領域對違法者進行強有力的打擊。單獨設立一個法條,将所有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指向刑事責任,意義并不大。“我更希望看到的是針對卡特爾、托拉斯等不同壟斷形式的規制措施。反壟斷法的最大意義在于行政層面,而不是刑事層面。”王曉晔說,就實操性而言,真正夠得上入刑的反壟斷案件微乎其微。

也有人認為,草案第六十七條并不意味着擴大了對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範圍。12月16日,北京郵電大學信息經濟與競争力研究中心主任曾劍秋對記者表示,他理解的第六十七條并不代表着将一切違法行為指向了刑事責任,“單獨制定刑事責任條款,是為這部法律樹立一條底線,也就是說,所有違反本法的行為,構成犯罪的,都要入刑。”

“鼓勵創新”需保護競争

針對數字經濟領域的壟斷行為的規制,成為此次修法的主要内容。

現行反壟斷法施行于2008年,彼時,數字經濟和平台經濟剛剛興起,對“數字化壟斷”并沒有針對性的清晰規定。到了2021年,随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阿裡巴巴和美團兩家平台立案調查,并處以罰款,利用數據、算法和流量進行“數字化壟斷”成為修正草案規制的主要對象。

修正草案第十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濫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台規則等排除、限制競争;第二十二條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台規則等設置障礙,對其他經營者進行不合理限制的,屬于前款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王曉晔則認為,我國一開始對數字經濟按照“新經濟”“新業态”對待,對其采取“包容審慎”的方式,在數字經濟推動我國經濟增長的同時,也為用戶帶來了大量便捷,于是對其涉及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和壟斷問題并沒有很早地介入。“我相信,有關方面看到美國及歐盟對數字企業的壟斷問題嚴格監管并大力處罰之後,也意識到數字經濟背後存在的資本無序擴張等問題,到了需要認真解決的時候。”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草案第一條“鼓勵創新”四個字。有分析者指出,這是因為,獲得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會天然地産生“惰性”,在技術研發方面失去動力,轉而成為金融玩家或投資者。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12月16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鼓勵創新需要通過對競争的保護來實現。一些企業一旦獲得市場支配地位,就不願意在技術創新上下功夫,而是憑借自身的用戶數量和資金實力,以及對平台規則的制定權,使其他技術創新者‘鹬蚌相争’,自己卻‘坐收漁利’。這種現象已屢見不鮮。”朱巍認為,反壟斷的目的是鼓勵競争,保護競争,在第一條中加上“鼓勵創新”四個字,代表立法者希望通過保護競争來保護創新,同時也希望能使大企業與中小企業之間的關系達到一種平衡。

處罰力度和方式的變化

有人算了一筆賬,稱修正草案的罰款力度是現行反壟斷法的6至10倍。

現行反壟斷法中,經營者違反本法實施集中的,将被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修正草案則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實施集中,且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争效果的,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競争效果的,則處以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現行反壟斷法規定,違反本法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處以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尚未實施壟斷協議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修正草案的規定則是,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處以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的,處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三百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修正草案加大對個人的處罰力度,對拒絕提供材料,阻礙反壟斷機構調查的個人,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罰款。而現行反壟斷法的規定是,處以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修正草案第六十三條還單獨規定了懲罰性條款,對情節特别嚴重、影響特别惡劣、造成特别嚴重後果的違法行為,處以上述規定的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對此,朱巍認為,舊法側重于“管”,而不是“罰”,是基于當時我國壟斷行為主要集中在行政壟斷領域,而非市場領域的現實而定的。“而如今,我國的市場自由度更高,市場壟斷者也更加強大。”他告訴記者,在個人信息保護法制定過程中被高度參考的國外法律,如歐盟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也被修正草案所參考。“歐盟法律的罰款金額也參照企業上一年度的全球營業額,在2000萬歐元和營業額4%之間取較大值,相較于舊法規定一個固定的數字,按比例罰款的方式更市場化。截至目前,谷歌和亞馬遜都收到了數額不菲的罰單,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處罰力度要讓企業感到‘疼’,才是合适的。”

也有人認為,提高上限并不意味着将會有那麼多的頂格甚至加倍處罰。王曉晔對記者說:“新法提高了處罰上限,但我相信不會有那麼多企業真的會按照10%的比例被處罰,按照二到五倍的數額被罰款更是少之又少。這一點也可以參考歐盟的做法,企業被罰之後再度發生壟斷問題,處罰額度才會翻倍,一般不會第一次就罰得很重。”

轉自法治日報

來源: 山東省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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