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年休假有工資發嗎?來源:杭州網不少職工想休年假,許多職場新人不知道年休假的天數應該怎麼計算?遇到年休假糾紛如何處理?杭小微請杭州市司法局為大家整理了關于年休假的相關法律知識,一起了解一下,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休年休假有工資發嗎?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來源:杭州網
不少職工想休年假,許多職場新人不知道年休假的天數應該怎麼計算?遇到年休假糾紛如何處理?杭小微請杭州市司法局為大家整理了關于年休假的相關法律知識,一起了解一下!
用人單位可以主動安排年休假
單位可以主動“安排”職工年休假。比如在春節放假時,把超過國家安排休息的天數,記作年休假;也比如在職工休事假時,安排年休假;還有在工作不忙的時候,可以安排部分職工年休假。不是被動地等職工來休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産、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産、工作特點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職工年休假天數跟自己的“工齡”有關
職工的年休假天數,最長有15天,這個天數,跟職工自己的“累計工作時間”有關。這裡的累計工作時間,既算職工在現單位的工作期間,也包括職工在不同單位的工作期間,還有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視同工作期間,統統計算在一起;隻要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就有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去年畢業大學生年休假天數的計算
去年畢業大學生,或者去年入職的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在今年的某一天,符合了“累計工作已滿一年”或者“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應該怎麼計算?
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确定,這裡的日曆天數是指的公曆,從滿的那一天到當年的12月31日,進行折算,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那一部分,不享受,也就是沒有四舍五入。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确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工作滿10年、20年的那年,年休假天數計算
由于滿1年到10年的,每年年休假是5天;滿10年到20年的,每年年休假是10天,超過20年年限的,是15天的年假。計算時,往往滿10年、滿20年的那一天都不是1月1日,這種情況怎麼算年休假天數?
這種情況,應該分開算,把當年滿10年或滿20年的那天之前的當年應休天數,與滿了之後當年應休天數,分開算,累計相加,滿的整天數,作為當年的應休天數。
比如老王6月1日滿10年,那6月1日之前适用5天的标準,之後适用10天的标準,計算公式為:
6月1日之前的2.068天(151天÷365天×5天) 6月1日之後的5.86天(214天÷365天×10天)=7.93天,隻算7天的當年年假。
當年休不完安排下年休可以嗎
有些單位确實忙,或者由于種種原因沒及時安排年休假,可以征求職工本人意見後,跨1個年度安排年假,或安排補休年假;沒有安排的,應支付應休未休部分年假的300%日工資,即多支付2倍的工資。職工因自己原因并且書面提出不休的,那不安排了,也不多發2倍工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九條用人單位根據生産、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内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隻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除了前面講的,職工自己不願意休年假的以外,也有一些情況下,職工是不享受年休假的,比如非全日制職工,也比如不定時工作制職工,隻不過後者在不同的省份可能操作上是不同的。其他的情形,法規有規定,這裡不贅述了。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離職職工的年休假處理
職工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的,當年度沒有安排休滿應休年假的,不過要說明的是,這裡的應休年假,不是指全年,而是職工從當年1月1日至離職日,所對應的應休年假天數,如果沒休夠,則可以對折算後尚未休滿的整天數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有的省份規定可以順延休滿再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不過要說明的是,如果當年已經多休了,多休的不再扣回。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年休假糾紛的時效
職工與單位發生年假糾紛,往往體現在年假報酬上,如果用人單位确因工作原因沒能及時安排當年休假,而是安排在次年休假的,隻要單位有相應理由并且及時做出安排的,職工應當服從休假,畢竟國務院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維護的是“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職工非要主張未休報酬的,不應支持。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浙江省勞動人事争議仲裁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二)
十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發生争議的,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及起算點應如何确定?
答: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年休假,侵害的是勞動者的休假權利,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是因用人單位未安排年休假而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故适用一般的時效規定。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仲裁時效從次年的1月1日起計算。經勞動者同意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順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計算;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的,從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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