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女子被前男友起訴?來源:潇湘晨報“我在醫院住院時認識她,我們在一起時,我就告訴了她我的婚姻家庭情況”家住長沙的陳先生(文中均為化姓)在自己結婚的第十年,與比他小25歲的張女士發展為情人關系 ,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長沙女子被前男友起訴?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來源:潇湘晨報
“我在醫院住院時認識她,我們在一起時,我就告訴了她我的婚姻家庭情況。”家住長沙的陳先生(文中均為化姓)在自己結婚的第十年,與比他小25歲的張女士發展為情人關系。
陳先生說,自己對這個年輕的情人非常大方,為她買房買車買奢侈品,花了近400萬元。
這段婚外情告破後,陳先生的妻子一紙訴狀遞到了長沙市雨花區法院,要求張女士返還夫妻共同财産。近日,該案的一審判決書公開。
為女友買車買房後
女友被妻子告上法院
陳先生與妻子王女士于2005年5月登記結婚。陳先生稱,2013年,他在醫院住院時,認識了張女士。2年後,兩人發展成情人關系,那時陳先生45歲,張女士20歲。兩人婚外戀多年,陳先生說,兩人一起時就向張女士告知了他的婚姻家庭情況,兩人認識時間确實很長,但未共同生活,隻偶爾共同居住,直到2021年2月3日以後兩人才斷絕往來。
對于這段感情,陳先生稱自己付出很多。“交往期間,張女士斷斷續續上班,上班期間的月收入不超過5000元,她名下的房屋和車輛都是我購買,所居住的房屋裝修款是由我支付,所購奢侈品和日常消費的款項均來源于刷的我的信用卡或我的微信轉賬款項。”陳先生稱,他為張女士前前後後花了将近400萬元。
這段婚外情最終還是被陳先生的妻子王女士發現,于是王女士将張女士訴至雨花區法院,要求對方還錢。
王女士起訴稱,經她查詢得知,2013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間,陳先生為張女士購置了2套房屋、1輛汽車,為此共花費120萬餘元,并通過銀行轉賬、微信紅包、轉賬等方式贈與張女士近80萬元,為張女士購買奢侈品、首飾、黃金等,價值約25.7萬元,以上共計226萬餘元。
王女士訴稱,陳先生一直隐瞞上述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财産的行為,直到2021年2月初,她才知曉此事。她認為,陳先生擅自将巨額夫妻共同财産贈與張女士,侵犯了她的财産權益,給她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而張女士知道陳先生的錢款為夫妻共同财産仍然接受贈與,違反了公序良俗及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情人辯稱過錯在男方
隻返還一半
面對王女士的起訴,以及昔日情人作為陳先生的陳述,張女士認為,陳先生實際贈與給她的應該是137萬餘元,應該要扣除兩人在共同生活5年内的20萬元共同開支。
“本案最大責任方在于陳先生,而非我,是他的行為有違公序良俗。我承擔全部責任,而免除陳先生的責任,有違公平正義原則。”張女士認為,陳先生贈與的财産中,隻有50%屬于王女士,因此她隻需要返還這屬于王女士的50%,陳先生對于屬于自己那一部分财産的贈與,應該被認定為合法有效。
經雨花區法院審理查明,陳先生與張女士保持情人關系期間,為張女士支付了2套房子的購房首付款、1輛車子的購車款,并多次通過銀行、微信等方式向她轉賬,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陳先生通過為張女士購房、購車和銀行轉賬及微信轉賬等方式向張女士支付的金錢财産累計151萬餘元。考慮到二人之間存在長期共同生活、共同消費的情形,一審法院對陳先生通過微信向張女士轉賬及發送微信紅包數額在600元以下的部分3萬餘元,不予計算在内。另張女士向陳先生轉賬的20萬元,應當在張女士實際接受财産金額中予以扣減。王女士主張的陳先生為張女士購買奢侈品、黃金、首飾等共計25萬餘元,缺乏相應的證據,法院不予确認。綜合全案證據,法院最終确認張女士實際接收陳先生贈與财産金額為127萬餘元。
法院判決:全部返還
雨花區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本案陳先生陳先生在與王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張女士保持不正當交往,将夫妻共同财産贈與張女士,張女士明知陳先生有配偶仍與其保持交往并接受其财産贈與,相應财産贈與行為違背公序良俗原則,應當被認定為無效。張女士由此取得陳先生贈與的财産應當予以返還。
張女士抗辯稱其接受贈與财産中一半系陳先生所有,而陳先生的贈與行為有效,張女士隻應向原告返還實際接受贈與财産金額的一半,一審法院認為,在婚姻存續期間,除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分别财産制外,夫妻雙方對共同财産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對共同财産享有平等處理權,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對共同财産享有一半的處分權。隻有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才可以對共同财産進行份額,确定各自份額。
因此本案陳先生向張女士贈與的金錢财産127萬餘元的行為應屬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原告王女士有權基于财産共有權人身份主張要求張女士予以全部返還。故張女士的前述抗辯意見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王女士主張要求張女士賠償資金占用損失,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及當事人的過錯情況,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審判決确認第三人陳先生對被告張女士的贈與行為無效;被告張女士向原告王女士返還款項共計127萬餘元。
來源 | 潇湘晨報
記者 | 周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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