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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法院網訊 君子愛财取之有道。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審結張某盜竊案,被告人張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11月6日淩晨3時45分許,被告人張某從瑞昌市洪嶺下某空房子樓頂翻入被害人柯某家的四樓樓頂,然後進入柯某家中進行盜竊,在一樓一桌子内盜得1.5元硬币,然後又返回樓頂,從空房子出去時,被柯某等人當場抓住。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非法進入他人住宅,實施盜竊行為,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結合被告人張某具有前科、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遂作出如上判決。宣判後,被告人張某表示服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條鍊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來源: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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