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晉升到事業單位擔任領導幹部,雖然職務級别提升了,卻因崗位性質産生變化,失去了公務員身份。随着公務員提前退休、職級并行等政策的出台,以及和事業人員工資薪酬的差距,許多人都想着能不能調整回來,原在黨政機關任職,恢複原有的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身份待遇。
按照組織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通過職務任命,進行黨政機關工作,屬于“逆向調動”,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必須是實習期滿一年後,才可以調任到公務員崗位任職。也就是說,晉升為副科級兩年後,才能調任。同時還規定年齡不得超過40周歲,兩個條件缺一不可。這種規定,對于事業人員适用,對于因職務變動,由公務員身份提拔、調任到事業單位任職的人員,同樣适用。
由于黨政機關領導職數限制,部分公務員符合提拔晉升條件時,黨政機關沒有适當的崗位,選擇去事業單位任職。或者已經提拔後,因工作需要,調整到事業單位任職。公務員無論是通過晉升或者調任,到事業單位任職的,其公務員身份随崗位變動自行失去,和同崗位的事業人員沒有任何區别。并沒有文件規定,對原來是公務員身份,通過晉升或者調任到事業崗位工作的,有任何優待政策。不可能說你已經調任到事業崗位工作了,你的公務員身份還繼續保留。
如果在事業單位工作兩年後,通過晉升或者調任,重新進入黨政機關領導職位的,按規定可以重新登記公務員。由于以前已經登記過,有過公務員經曆,在二次登記時,程序就相當簡單,不用通過培訓考試,隻需要補充期間的個人資料即可,這可能就是曾經的公務員身份所能享受的唯一便利了。如果調任時年齡超過40歲,一則不能通過組織審查,不可能調任;二則即使勉強調任,也不可能重新登記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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