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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訴訟保全費用的規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7 02: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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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全申請費能否申請退還?(注:本文隻針對訴訟保全進行讨論,不讨論訴前保全)

關于這個問題,有三種意見:

一種意見是認為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保全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隻要法院作出了保全措施,就不應退還該費用。

第二種意見是認為保全申請費亦屬于訴訟費用範疇,應該是根據勝負比例負擔保全申請費,因此可以退還。

第三種意見是不能一概而論,如果原告将保全申請費列為訴訟請求,法院最後亦支持保全申請費由被告負擔,則可以申請退還保全申請費。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理由如下:

相關規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

(二)申請保全措施。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第三款 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将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如果單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前半句“保全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的規定,确實,保全申請費與案件受理費不同,不是預交,而是明确規定由保全申請人負擔。所以,單從這條規定看,訴訟保全裁定後實行了保全措施的,保全申請人不能向法院申請退還。

但是,這條規定的後半句是“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将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即,如果訴訟保全申請人在起訴狀中請求法院判決訴訟保全申請費由被告負擔,最後法院亦支持了該項訴訟請求,決定由被告負擔全部或部分訴訟保全申請費的,這種情況就屬于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責”的情形。

因為訴訟保全申請費是訴訟費用的一種,同樣也适用這一條的規定。因此,這種情況下,訴訟保全申請人可以依判決書向法院申請退還相應的保全申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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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當事人的建議:

1.最好在提起訴訟時,在起訴狀的訴訟請求中即寫明請求訴訟保全申請費由被告負擔;

2.如起訴時沒時提出,立案後确實申請了訴訟保全的,最晚應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該請求并告知具體的訴訟保全申請費數額,否則,法院有可能不會在裁判文書中确定訴訟保全申請費的負擔,最終該費用應按訴訟保全裁定書上所寫的由保全申請人負擔。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二條 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在法庭辯論結束後、案件結案前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的,因為此時已不能再增加訴訟請求,訴訟保全申請費隻能由申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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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官的建議:

1.在開庭前閱卷,看訴訟請求中是否有關于保全申請費的請求,如有,在庭審中要原告明确目前已産生的訴訟保全費的具體數額。

2.更正當事人的不當表述,有的原告會這樣寫:“請求被告負擔案件受理費

、保全費、保全保險費”,此時,應詢問其中的“保全費”是否為“訴訟保全申請費”。

3.在判決書說理部分,最好有關于訴訟保全申請費裁判理由的說理,尤其是對方對該請求提出抗辯的時候。

如:

關于訴訟保全費用的規定(訴訟保全申請費)1

——(2021)桂民終558号判決[注: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截圖為該二審判決書中一審判決說理部分,一審案号:(2020)桂01民初1821号]

又如:

關于訴訟保全費用的規定(訴訟保全申請費)2

——(2020)桂民終938号判決[注: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截圖為該二審判決書中一審判決說理部分,一審案号:(2018)桂01民初1195号]

一般情況下,法官對訴訟保全申請費的負擔不會專門說理,但對方提出抗辯的時候最好有回應,應予說理。

4.在判決書中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書寫,有兩個問題需要注意。

一是與上述第2點同理,要注意正确的表述,如下圖中的“财産保全費”、“保全費”,嚴格來說均不準确,準确的表述應為“訴訟保全申請費”。

關于訴訟保全費用的規定(訴訟保全申請費)3

關于訴訟保全費用的規定(訴訟保全申請費)4

關于“保全”的表述,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部分(見下圖截圖)中全部用“财産保全”的表述,分為“訴前财産保全”“訴訟财産保全”。

關于訴訟保全費用的規定(訴訟保全申請費)5

到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出台後,原來民訴意見的第六部分“财産保全”改成“保全”,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兩種表述(見下圖截圖)。

關于訴訟保全費用的規定(訴訟保全申請費)6

上述第二款規定中仍保留有“訴前财産保全”的表述,該規定是強調如對财産進行訴前保全,應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誠然,訴訟保全也會存在對财産、行為、證據三類對象進行保全,但在2015年《民訴法解釋》出台之後,确實沒有“訴訟财産保全”的表述了。

2011年民事案由中還有“申請訴中财産保全”、“申請訴中證據保全”的案由,但2021年新案由中這兩個案由都删除了(見下表)。可見,從立法本意上看,訴訟中的保全,不論是針對财産、行為還是證據進行保全,均統一歸類為訴訟保全。

實際上,如今的訴訟保全裁定,不再單獨立案号,而是用已經立案的訴訟案件“民初”案号,隻不過要另外錄入保全系統。

關于訴訟保全費用的規定(訴訟保全申請費)7

另外再請大家仔細看一下2021年新案由,還新增了“申請執行前财産保全”的新案由,這個案由适用于訴訟案件結案後(此時已經不屬于訴訟保全了)、申請執行前向法院申請保全的情形。

二是要注意如果在判決中保全申請費按勝負比例決定由原、被告各負擔一部分的,應分項結算。舉例說明:

錯誤表述:

案件受理費1000元(原告張三已預交),訴訟保全申請費600元(原告張三已交納),共計1600元,由原告張三負擔480元,被告李四負擔1120元(假設原告有30%比例的請求數額得不到支持)。

可能有的人會說,這樣寫也不影響張三最終可以申請退還1120元啊。但是,具體案件受理費各自負擔多少,訴訟保全申請費各自負擔多少不明确。有的法院案件受理費與保全申請費不是存在同一個賬戶,退費的時候就會比較麻煩。

除了以上現實的原因,至今仍有效的《人民法院訴訟費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明文規定了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的負擔應分别結算。

《人民法院訴訟費管理辦法》(2003)

第十五條 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按照裁判文書确定的訴訟費負擔數額同當事人進行結算。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的負擔與其他訴訟費的負擔應分别結算,其他訴訟費的結算應有詳細支出清單并報同級财政部門審核。

(【補記】經财務人員提醒,特此更正:《人民法院訴訟費管理辦法》(财行[2003]275号)已被于2020.1.1實施的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訴訟費退付管理暫行辦法》(财行[2019]283号)廢止,但是我的觀點還是分别結算更明确些。2003《人民法院訴訟費管理辦法》我是在法信是搜索的,目前還是顯示“現行有效”)

所以,上述舉例正确的寫法應為:

案件受理費1000元(原告張三已預交),由原告張三負擔300元,被告李四負擔700元;訴訟保全申請費600元(原告張三已交納),由張三負擔180元,被告李四負擔420元。

如此,如果張三申請退費,就很明确案件受理費應退700元、訴訟保全申請費應退420元。

小結

訴訟保全申請費能否申請退還,取決于其是否将訴訟保全申請費列為訴訟請求。因此,原告最好在起訴時即将訴訟保全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中,如在訴訟中确實申請了訴訟保全,最晚應在法庭辯論結束前向主辦法官告知具體訴訟保全申請費數額(有的法院訴訟保全裁定、實施與訴訟案件主辦法官并不是同一人,現實中存在各種流程問題主辦法官不一定清楚)。

另外,法官閱卷時要注意原告是否有申請訴訟保全,庭審時注意詢問該問題,如有,具體申請費為多少;如被告對此提出抗辯,應在判決書中有所回應。最後要注意正确的表述與分别結算。

來源:簡痕

轉自:東方法律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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