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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如何交接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2-17 07:59:47

離職管理作為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基礎工作,大部分企業都建立了規範的操作流程,但人力資源部門或者用人部門在面對員工離職時,還是會遇到頗為頭痛的問題:

員工按照程序離職後,尚有多項工作未能完整交接,接手的新人也不能盡快熟悉新崗位工作,進而導緻關鍵客戶流失、重要工作遺漏、珍貴資料丢失等一系列問題出現,從而誘發勞動風險。那麼,如何做好員工離職工作交接才能有效降低離職糾紛?

1、正式員工離職手續辦理流程

如果員工勞動合同還未到期,需提前一個月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待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人力資源部。

由人力資源部逐級報請,經總經理、董事長批準後,人力資源部通知員工的部門領導安排工作交接。

需要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内容依次交接,财務部結清借款後,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确認後,交接工作方視為完成。

工資中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同财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

人力資源部統計其本月考勤,報上級領導批示,到工資結算日發放員工工資。

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并給員工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員工到下一個新單位需要的,隻要是正規單位,一般都會要求出具。

或者:

員工自提出離職申請之日起,至離職到期日,應逐項辦理交接手續,填寫《員工離職交接表》。

2、交接工作應盡快準備

一旦員工遞交了辭職報告(申請)後,交接當中的一些工作公司就應着手準備了。

一般情況下,如單位不收辭職信,勞動者可選擇用快遞方式。用人單位不接收或是“不批準”辭職信,實際上是對用人單位自己不利,如果勞動者告知用人單位後離職,之後又回來起訴用人單位,則屬于勞動關系解除不明,用人單位則很可能面臨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利後果。

此外,如果勞動者決定要辭職,也不在乎經濟補償金,在單位“不批”的情況下,選擇直接離開,若單位以其曠工等為名将勞動者“開除”,則用人單位也不能以此為由拒絕支付工資。

所以,公司規定的提前一個月申請,其實重在讓員工有個離職要提前申請的意識,并不能限制員工的辭職。如果真有員工離職了,建議首先和員工積極溝通,完成交接工作:原則上隻要完整的将工作交接完即可,将各項工作明細列清楚,都有交接人。

不要存在一個月後才能讓該員工走人的想法,隻要交接完,剩餘的天數可采取讓其請假的方式解決,到最後一天來正式走單即可。

3、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在與離職員工進行工作交接時,可以采用如下順序:

按照各個需要交接的部門順序,要求員工依次作交接,并且應在按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的規定辦理離職工作交接手續;

列出詳細具體的交接清單,參與交接的人員簽字确認,最好在員工入職時,對員工從企業領取的物件登記造表,并由員工簽字确認;

要求員工簽字确認其交出的資料的完備性與真實性,并對有關數據負責。

4、出具離職證明應注意

勞動者履行了法定義務辦理了工作交接後,用人單位亦應該履行法定義務為員工出具離職證明,以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結束。

離職證明及時出具

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同時該法89條也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其實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領取公積金的條件之一。

因此,用人單位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手續後,應當及時出具離職證明。若用人單位無法定理由或約定理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有權索賠。

員工離職如何交接(HR注意這6點可有效降低離職糾紛)1

離職證明包含内容要明确

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内容要符合規定,應當寫明勞動者工作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勞動者因出現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時,勞動者為了不影響其日後就業,有時會與用人單位協商,出具虛假的解除原因。

離職證明是認定勞動合同解除的依據,同時也是證明解除勞動合同原因的重要證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不同會導緻不同的法律後果。因此在勞動者提出此類請求時,用人單位應當謹慎對待,避免以此産生的不必要的麻煩或者仲裁、訴訟風險。

5、員工拒不配合怎麼辦?

若員工拒不配合辦理工作交接,建議用人單位最好通過與其協商的方式處理,雖然扣留工資或經濟補償金往往是有效督促員工配合辦理工作交接的有效手段,但該方式涉嫌用人單位違法。

因此,用人單位盡量不要通過扣留工資或經濟補償金的辦法來解決。如果有必要,可以提起勞動仲裁、法院訴訟,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6、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應當依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

從該條可以看出,員工離職時辦理工作交接是其法定義務,而且員工辦理工作交接在前,企業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在後。針對離職員工拒絕或消極辦理工作交接的行為,企業最好确認交接的事實,并要求勞動者簽字确認;或者可以在設計《離職交接單》時,把到财務部領取經濟補償金和工資設為離職交接的最後一項。

以上就是員工離職交接需要注意的幾個風險點,HR掌握才能有效規避離職糾紛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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