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跟大家分享過一個真實業務卻被稅務局認定為虛開,并補稅的案例:明明是真實業務,卻被判虛開!稅務局:善意取得,補繳稅款!
有人表示,那真實業務收到虛開發票怎麼辦呢?怎麼處理?稅務上怎麼處理?今天我們就聊一下這些問題。
虛開發票手拿紙張卡片展示文字設計插圖
如果你一不小心收到虛開的發票,或察覺對方有虛開嫌疑,參照稅務局的一些口徑和建議,最好參照下列方法自救:
一、重新獲取符合規定的發票
如果發現您手頭的發票是與實際經營業務不符,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第一時間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
補開、換開後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需要注意的是,當期彙算如果已經結束,企業需在被告知的60日内完成補開、換開事宜。
二、無法重新獲取發票時,留存“善意取得”的證據
“善意取得”虛開發票的,不以偷稅論處,同時無需繳納滞納金。因此,無法重新獲取發票時,一定要留後手,即留存能充分證明“善意取得”的證據。
提醒大家注意,善意取得的關鍵性證據有三點:(1)相關業務真實性的資料;(2)資金未回流;(3)未支付手續費。
三、無法重新獲取發票時,稅務處理方面一定要做到合規
1、增值稅上的處理方式,參考如下: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1)尚未申報抵扣的,暫緩抵扣;已經申報抵扣的,需要一律先作進項稅額轉出。出口退稅處理方式也差不多,暫不辦理,進項轉出或追回稅款。
(2)如果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重新辦理出口退稅。
2、所得稅的處理方式,參考如下: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1)企業補開換開發票的時候,如果遇到對方注銷了、非正常戶了等特殊原因導緻無法補開、換開的,可以通過一些資料來證明支出的真實性,并實現稅前扣除。
這些證明資料包括必備的三項,具體指:對方無法補開、換開的證明資料,諸如企業注銷、列入非正常戶的證明資料,相關的合同、協議,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以及一些其他的證明資料,包括:貨物運輸相關的證明資料,出入庫相關的證明資料,會計核算記錄等。
(2)如果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并且未能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對應的,如果因上述原因無法稅前扣除的話,需要按照相關規定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并進行企業所得稅更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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