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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拆合法房屋賠償标準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19 22:14:32

近些年來随着我國農村建設的大力發展,地方改革不斷深化,征地拆遷項目變得越來越多,一些地方征收單位為了加快項目進度、降低補償。往往會采取非法強拆等措施,由此引發了大量國家賠償案件。對此最高院專門就相關問題進行了講解。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西北政法大學法治學院特聘教授史西甯主任律師為您講解關于“集體土地房屋”違法強拆賠償的相關知識 。

JINGKANG

律師解讀

一、關于《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直接損失”的理解

根據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行政機關基于合法行政行為造成他人損失産生的是補償責任,反之因違法實施行政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産生的是賠償責任。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一種形式。《國家賠償法》上述”直接損失”的範圍,除包括被拆建築物重置成本損失外,還應當包括申請人應享有的農房拆遷安置補償權益以及對動産造成的直接損失等。

強拆合法房屋賠償标準(農村房屋被強拆)1

法條講解:首先“建築物重置成本”指的是重新建造與原有房屋結構、式樣、質量、功能基本相同的房屋所需的費用,通俗地理解,就是被拆房屋重新建設的建築價值(成本價),該成本價屬于直接損失的範疇應當予以賠償,其次農戶本應獲得的拆遷安置權益也屬于賠償範圍,如果沒有違法強拆行為的介入,農戶必定可以通過拆遷安置補償程序獲得相應補償。這意味着這部分利益屬于必然可得利益,應當納入《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直接損失”範圍。

二、賠償标準:

首先,應當秉持的基本原則是,對農戶的行政賠償不應低于其原應得的相關拆遷安置補償權益。其次,要以補償安置方案為基礎,兼顧其他被拆遷人已獲得的補償安置利益,全面考慮法律、行政法規、當地政策規定及其他項目的類似補償方式與标準,統籌考慮房地産價格變化因素,确保當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連續性、一緻性和公平性,确保當事人的基本居住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居住條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再次,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盡可能給予當事人必要、合理的照顧和安排,以體現對違法行政行為的懲戒和對被侵權人的關愛與體恤。

三、賠償方式:

在房屋損失的賠償訴訟中,如果農戶的訴訟請求隻是判令支付賠償金,但從切實保障其生活水平不降低,合法權益有保障的角度看,賠償義務機關仍有提供産權安置房或者支付拆遷安置賠償金的義務,以保障農戶對貨币賠償或房屋調換的選擇權。要盡可能保障農民的産權調換權益,避免因房價上漲、一味的采取貨币賠償,導緻難以有效保障農戶的居住權益。

首次明确了農民在遭遇違法強拆申請賠償時,可以要求房屋賠償,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産權調換,也可以要求貨币補償,選擇權在農民手裡。

史律師提醒

JINGKANG

拆遷是一個長期鬥争,需要全面專業的知識,需要對全局的把控,需要對法條的合理運用。即使一個有着多年訴訟經驗的律師,也在不斷地學習和更新,才能在一個案件中冷靜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斷。而對于非法學的人來說,這是一個龐大的課題,不能僅靠短時間的惡補可以達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遷問題的時候不妨問問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專業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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