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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是18世紀文藝複興時期法國偉大的思想家——讓。雅克。盧梭的代表作。
18世紀的歐洲,在經曆了漫長、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專制之後,伴随着技術的進步和新的生産方式及新的社會階層的出現,一股新的社會思潮漸漸興起,他們試圖在舊的社會體制上建立一個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權利的社會形态。其中對曆史産生巨大影響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會契約論》。在法國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數革命領袖奉為革命的“聖經”,它成為18世紀法國和美國資産階級革命的理論綱領,其“主權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響到現代社會的各種政治制度。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新華社旗下的新華網讀書頻道也把它列入“兩會代表推薦書目”之一。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有兩個理論前提:人生而自由、社會秩序神聖,其理論的特點是反對暴力——不管是政府的還是個人的,其要解決的問題是:“把權利所允許和私利所期望的結合起來,使得正義和功利不再分割”。在盧梭看來,“放棄自由,就是放棄了人性,抛棄了做人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在盧梭的思想中,人做為個體顯然不是至高無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論會産生極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認為他是他人的主人”,這樣的社會暴力橫生,個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這不是盧梭想要的社會。因此,盧梭認為“社會秩序是一種神聖的權利,它是其他一切權利的根本”。盧梭反對用暴力來改變社會制度,他認為“暴力并不帶來權利,我們隻有義務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會秩序那麼重要,暴力又不能帶來權利,那麼如何産生一個權威來管理社會呢?盧梭認為,“正因為任何人對他人都沒有天然的權力,正因為暴力不能産生權利,所以人類社會任何合理的權威都應建于人民之間的約定”。人類個體通過社會契約形成一個權威——也就是政府,把個體自身必需的部分權利、财産和自由讓度給這個權威以便于其管理社會,而通過社會契約所形成的這個權威的最終目的則是保障契約各方的生存。這是盧梭描繪的最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會模式,而這種社會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為人類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會緊密的紐帶,“統治社會也隻有以這種共同利益作為基礎”。在這裡,盧梭把當時政權兩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從組成政府的基礎中剔除了,當時的歐洲政府在理論上一下子全部變成非法的了。
按照盧梭的觀點,社會契約下的社會必須是一個法治的社會。“社會公約為政體帶來存在和生命;而立法為政體帶來意志和行動的能力”,形成的契約必須有一系列強制執行的社會準則來規範締約各方的行為,以保護契約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約得以執行。盧梭認為人民必須遵守法律,這是一種責任是一種義務。他認為“在本質上,履行這些責任的個體在為他人服務的同時也在為自己服務”。但是法律的約束也不是無限的,“每個個體對那些一般約定留給自己的财産和自由擁有完全的支配”,這也許是現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學闡述。由于法律給了政府管理人民的強制權力,為了防止政府違背人民意願,濫權、越權,盧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權的政體設計。他對憲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對政府濫權的嚴重的擔心和立法、行政、執法分權的思想。盧梭認為憲法起草人“勾畫了國家的機構,而不能在此機構中起任何作用”,“因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則,他的法律就會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維護他的不公,他也就永遠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為其個人目的所沾污”。不光是憲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這樣。盧梭認為,“法律是公民集團的準則,由法律聯系的人民本應該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畫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應有立法的權力”,“立法權力必須也隻能屬于人民”,政府隻是社會公共利益和權力的代理人而已。盧梭對于政府官員的描述,與現代的“公仆論”相當一緻,他說:“行政權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員;人民可以在任何适當的時候對其任命或罷免;他們是被要求服從而不是達成契約。”在盧梭看來,政府官員甚至不是社會契約方,自然也不具備立法的資格和權力。
總的來說,盧梭的政治理念屬于民主政治的範疇。但是盧梭對現實政治的考慮顯然不是民主主義者,由于受到當時的技術水平的限制,盧梭不認為有真正的民主社會存在,他甚至認為大國适合君主制,這到和馬基雅?維利的《君主論》思想一緻。他認為真正的民主政府隻可能在小國寡民中實現,在其他情形下“民主政府或群衆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現内戰和動亂”。困擾盧梭的是兩個方面的問題一個是技術上的,另一個是教育上的。他認為民主政府的立法決策必須通過公民大會才能決定,這在當時的技術條件下是不可能經常實現的。另外盧梭認為,美德是共和國的基礎,但“并不是說人民的所有決定都是成熟的。我們當然都是為了自己的益處,但是我們可不能保證總是看到這種好處。人民是不會腐敗的,但她可會受到蒙蔽,此時的她,好像總是見壞就上”。實際上困擾盧梭兩個問題也是現代社會民主政治的基本問題,一個是要有足夠的技術水平保證人民的意志能夠充分在國家意志中體現,另外一個是人民必須有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水準——這是社會教育的問題。正是擔心人民的道德水準,盧梭才會造出一個“憲法起草人”,并賦予他神一樣的境界。他是這樣描述憲法起草人的:“找到适合一個民族的社會規範需要的是超人的智慧。如此的智慧要能夠觀察到人類的情感而又不卷入其中;它要完全獨立于人類的本性但能完全了解其實質;它的幸福要與我們無涉但要願意為我們着想;最後,它必須到遙遠的未來去尋找它的榮耀,苦苦今世的勞作,以為後世的結果”。“任何人要勇敢地承擔起組織一個民族的使命,他就要有能力,這麼說,改造人性;他要把一個獨立完整的個體,改造成更大的整體的一部分,從中個體在某種意義上獲得他的生命和存在;他要解構人的組成方式以改良增強其力量;他要把天賦的物質上獨立的存在代之以部分道德的存在。”
在現實中盧梭推崇的是貴族民主制或者叫“精英民主制”,他認為,“除了兩權分離的好處,它還有着成員選舉的好處……他們隻能通過選舉獲得職位,從而使正直、開明、經驗及其他受公衆喜愛尊重的品質成為明智政府的保障”;“再者,集會易于舉行,公務得到良好的讨論并處理得井井有條,在國外國家聲望由德高望衆的元老而非無名之輩或被人鄙視的群衆維持”。“一句話,如果能夠确定精英是為了國家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而統治了話,精英來統治群衆是最好最自然的安排方式”。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的最後一冊花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羅馬共和國的興衰成敗,可見他對這種制度的重視程度。
由于本人隻讀了兩遍《社會契約論》,對其精髓和本意還沒有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因而本文隻介紹了此書的基本的政治理念,《社會契約論》是一本博大精深的着作,他從人的本性出發,對個人、社會、政府的權利,對政府的形成、運作和一系列制度,對國家的形成、興盛和衰亡等等問題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們去研究的經典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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