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時期,宗法封建制逐漸開始"瓦解",經過三百餘年的曆史進程,戰國時期中央集權制逐漸成熟。
各國在這一時期各自為了生存與發展,互相征伐、兼并小戰連連,大戰不斷,"求生欲"、"求勝欲"高漲之下,各國開始以"耕戰"為核心,紛紛開始打破傳統制度,進行變法。
何為變法?
簡單來說就是,為了達到“富國”、“強國”的目的,所以“必須”打破落後的舊制度,建立先進的新制度。
此文,借以史料結合各方"言論",承接一文:詳解戰國時期的制度變遷之官制、軍制制度的改革之後,本文就說一說戰國時期地方制度之郡縣制與鄉裡制的改革與變遷,以此為憑,或許可以為我們了解深受其影響我國後世數千年的曆史進程,以及今日近日任受影響的現世一點啟示。
經曆泱泱三百餘年春秋時期各國的"守禮試探"之後,戰國時期一改表象,徹底撕破"僞裝",此時周天子(威懾)已無關緊要,重中之重在于富國強兵,獲得“生存”之後的發展。
以血緣維系的封建宗法分封制已然"徹底"解體,那麼随之而來的一套适合當下的中央集權制應運而生,所以與之"配套"的郡縣制與下轄的鄉裡制也自然而然地誕生。
先還是說說分封制,分封制是以"封建親戚,以藩屏周"為基礎,對各位親戚、功臣"封君",使其建立諸侯國,當然既為分封,治理封地的權利就一并下放。
當然,初始,這種權利是帶着多層的義務的:
一層為"周禮",蓋以血緣維系、"周禮"為道德(精神)約束,在得到封地全部權利之後,要求其必須盡到朝觐天子(朝貢)、制禮作樂、巡守祭祀等絕對義務,此為"天子建國"。
詳細說來,則是規定了一系列各位諸侯及諸侯國們,隔多少時間朝觐天子(朝貢)一次,該用什麼"禮樂",以什麼規制進行"大、小祭祀",以及制定并執行輪流巡守周之疆土的儀程等"規矩"。
一層則為"諸侯立家",這個簡單來說就是簡易版"天子建國",其内容是差不多的,隻不過比之相較而言因地理位置,國之盛寡"規制"而有所縮減,如周天子分封的是"五等爵",而諸侯國往下分約為"三等士",但大緻的框架是差不多的。
而此兩層之下,也可繼續往下分封,即為"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直至算是"有效"最低等級的"士有隸子弟"(《左傳》)的塔形結構,由此"天下(天子)——國(諸侯)——家(卿大夫)"的傳統宗法封建分封制就此形成。
雖然此法看似即為穩固,畢竟自古我們天然就認為親族之間血濃于水,所以以血緣為基礎,權利下放為"利益"聯盟,"禮"為依托(約束)的制度,應該是既體現"尊尊"的威嚴,又有感于"親親"的天然凝聚力的最好政治統治方式。
但此法卻無法意料人性的本源,是為"比較",一家兩兄弟且一碗水端不平,何況是以血緣親密的遠近來衡量被分封的國土貧富?
患寡而患不均,沒有比較就沒有傷害,周天子自以為的按照"禮"的原則,"合理"分封各家親屬的封地,是為"合禮"的範本,殊不知,或許正是因為此,才為此後由"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到"禮樂征伐自諸侯出",再到"陪臣執國命"的随着時間的流逝,環境的變遷而使得其權威層層衰落,至于孔子都歎其世道"禮崩樂壞"之蒼涼。
更别提後期周王室居然淪落到以借貸諸侯國們為生的地步,可謂是可憐可歎。
說完前承之分封制,必然是為解析之後經過春秋"溫吞"改革之後,戰國大變革徹底把中央集權制發展到成熟之時,必然出現的郡縣制了。
其實,自平王東遷,春秋伊始之時,分封制已然在崩潰的邊緣來回搖擺,但由于此時各諸侯國重于"禮"(臉面),所以,任就執行者"尊王"的表面立場。
郡縣制示意圖
所以此時,雖有中央集權制的需要,也有萌芽,但任就不顯與世,還是地處"蠻夷"西垂之地的秦國(後有晉國、楚國也先後由此做法),被衆諸侯國"鄙之"太過,于是準備奮發圖強,此時郡縣制的雛形"縣鄙之縣"出現。
此時的"縣"就是征伐、兼并之下各國新得到的"鄙"之地(較為偏僻、荒蕪之地,還帶有邊防功能),許是因為太過"鄙",所以無人想要"封君",或許是因為中央集權的需要,總之此新設的"縣鄙之縣"皆為國君親掌,此為郡縣制的第一個階段。
到了春秋中後期,晉國、楚國出于各種緣由(中央集權的需要),也紛紛設縣,此時的縣開始由"縣鄙之縣"過度到"縣邑之縣",成為國君想要中央集權,對地方直接控制的"最佳"方式,由此,"縣邑"開始正式确立并廣泛流傳,此為郡縣制的第二個階段。
郡縣制的第三個階段,就是由春秋時期的"尾巴"時,由晉國開始實行的"郡縣之縣"的萌芽,在其卿大夫領地内設縣,而不使用卿大夫為"官",改派"職業"官員為一縣之長,隻領食祿而不領國土,隻限期任命而不世襲,雖在一定程度上還是維持卿大夫的領土統治,但實則"金玉其外",光有象征,而無意義,此縣之權相當于收歸國有。
此後,就是戰國時期,郡縣制開始了蓬勃的發展。
郡縣,郡縣,雖說郡為前,縣為後,但實際上真正意義上的縣,設置在前,戰國初期,縣的設置,由秦國于公元前456年設頻陽縣開始,随後以此再設置陜縣、栎縣二縣。
商鞅變法之時,"并諸小鄉邑,集大縣,縣一令。"正式把秦國領土劃分為三十一個縣(另一說,《史記》有載為四十一個縣),由此中央——縣,國君直遣地方官員,這樣的新型行政單位模式,成為當時乃至今天我國普遍中央對地方的行政格局。
區别于"采邑"制,縣實際上和"食邑"所擁有的權利相差無幾(當然,縣令需要負責的多了一個征兵徭役責任以及國家在"特殊"時期的特辦要求等),所謂"鐵打的江山流水的官",區别在于"封君"受封"食邑",可在有生之年并未犯錯時,長久治理(享受)封地的食衣租稅,而縣令受國君玺為一縣之長,卻需要每"期"計劵考核方能繼續"留下來",若政績好會酌情征調,若政績差,輕則遠調偏僻之縣,重則立刻收玺罷官。
延伸一下"縣"的具體構成情況:
首先,"縣"的最高行政長官為縣令,主要職責為總攬全縣大小事務決策大局,再設一名令史,有點像今時的副經理加秘書的混合體,日常掌文書、查案件等,但一旦縣令有失(或出意外,或暫時空缺)則可暫時代理縣令之位。
而一縣中還設有縣丞,主要負責縣内經濟權,如收稅,收糧租等,司法權,如案件初審流程等;設縣尉,主要管縣内軍務,如征調士兵(兵役),安排徭役等事物;設縣司馬,顧名思義專管馬匹(當時馬匹為重要生活、戰争利器),特别是戰時,需要征調良馬優駒;設縣司空,主管縣内所有基礎建設工程,有時還分管主要實施建設的刑徒。
以上為一般縣主要設置的官員,但各國因地制宜,因時制宜,還有各自"特設"的職位,如魏國的縣内,大多還設有一名禦史,大概行使監督之職;韓國的縣内則設有縣司寇一職,主管一縣内刑罰及兵器制造等職責。
郡縣制之“郡”的設置示意圖
說完"縣",就要說"郡",相比于縣,郡的設立其實是一種對國家内偏遠地區管理的一級行政單位,由于地廣人稀或者偏居一隅,例如秦國市場還與蠻夷雜居,所以實際上郡的職能(作用)遠遠低于縣,偶爾還使用"當地人治當地人"的方法,使得設郡在戰國初期有點"雞肋"。
然而,随着時間的推移,各國相互征伐、兼并,使得各自國土有了或大或小新的變化,原來的郡、縣的"地位",開始颠倒,或者由于郡初設時由于廣袤偏遠,劃出的土地十分之大。
到了戰國中後期,郡的地位和土地大多都遠遠超過縣,這樣一來,之前縣比郡的地位"高"就不現實了,于是經過"合理"的重新解構之後,到如今都适用的郡縣制。(現在改為市縣制,其實隻是叫法不同,實際的上下級排列是差不多的。)
如魏國的上郡下轄十五個縣,而韓國的上黨郡則有十七個縣等等。
總得來說,郡、縣的相對地位可以這麼看,郡相當于如今的市一級行政單位,而縣和今天的縣差不多,但戰國時的縣大多遠比如今的"普通"縣地位要高得多,畢竟各國人口較之如今很少,但有一點,其實戰國時的郡還是相當于如今諸如新疆、西藏、黑龍江等地,除了地域大之外,最重要的職能還屬守土固疆(邊防),一郡之首為郡守,大多由武官受符任職,要說與今相對應的話,可以對比"邊軍區"(軍區)。
當然,這裡也延伸郡的具體設置,相對于縣來說,較為簡單:
郡設郡守為最高行政、軍事長官,統管全郡事物;設郡監(或為禦史),起到一個監督作用;設郡尉,掌管較為"普通"的軍事事物等。
郡縣制的價值就筆者看主要還是針對當時的世襲制,打破一直以來"人生而分三、六、九等"的固有階層的腐朽性,畢竟在就曆史長河的高度看來,雖承認周為鞏固統治初設世襲制的"意味深長"。
但是"出生決定論"的牢固,長此以往,整個社會就會變得呆闆,而下層人民開始"認命",上層貴族則不思進取,就曆史長期發展看來是不符合"規律"的,隻有打破固有的階層,使得上下階層擁有一定的流動性,才能使得社會重新散發"活力",曆史才能向前(進步)發展。
管仲典型的“鄙商”逆襲為卿大夫
郡縣制的影響其實可以從過往數千年以來,曆朝曆代設置中央——地方的行政結構還是使用此框架就能看出其精妙及影響深遠。
且不說其設置比之前代的"科學"之處,就說其成為日後官僚政治的沃土,就可以說明其巨大的影響。
筆者認為要評價一種政治制度的好、壞,主要還是看這種制度存在的時間長度,"存在即合理",隻要是好的制度,一般來說從誕生之初就會一直沿用,經過一代一代不斷改進,從而長長久久地留存于世,就是好的制度。
長期以來,我們隻要關注曆史,關注制度的誕生,總會先看見宗法封建分封制(世襲制),以及後來革新之後的中央—地方的郡縣制,卻時常忽略了還有郡縣制之下極為重要的"基石"——鄉裡制度。
萬丈高樓平地起,隻有把基礎打牢了,才能進一步建造更加牢固、高大的"大樓"。
正是如此,每個國家都是由一個個人組成的,而人生活的最小單位為"家",家與家組成村,小為村,大為鄉,統稱為"鄉",鄉村就是一個國家初"家"(戶)之外最基礎的"基石"。
在春秋戰國時期"鄉"之長為"裡",為"裡君"。同樣早期的"鄉",比較像一個大"宗族",是由相近血緣之人組成的聚落,諸如《左傳》言:"不毀鄉校";《禮記》言:"鄉射禮"等。
《墨子》也言:"是以數千萬裡之外有為善者,其室人未遍知,鄉裡為聞遍,天子得而賞之。"可見在春秋時期"鄉"的地位在民衆眼中是比較"高"的,墨子言中"鄉裡"和"天子"地位相差無幾。
而到了戰國時期,由于征伐、兼并擴大,使得郡縣制得以全面實施,于是體量比較小的"鄉"、"裡"一級,為了便于統一管理,自然而然開始被劃歸于縣下一級的行政單位。
大緻的“中央-郡-縣-鄉-裡”示意圖
但是,最初"鄉"的劃分其實各國各有其"劃分法",至于中央—縣—郡—鄉—裡這種是秦國在商鞅變法之時"集小鄉邑聚為大縣"的劃分法;
如《莊子》中,劃分為"賓于鄉裡,逐于州部"的中央—郡—縣—州—部—鄉—裡的劃分法;
還有《荀子》中"國—鄉—州—裡"的劃分法等,但總之"勝者為王",既然後世此時秦為"大",則沿用及留存下來的就是秦國的郡縣、鄉裡制度了。
同樣,延伸"鄉"的具體設置:
設三老,掌管風俗教化;設鄉夫,管"家長裡短"及收稅;設遊徼,管鄉裡治安;
鄉下轄為裡,設裡正,管全盤(有點像如今的村長);"鄉"還特别設置"亭"(亭長或特設,或輪流),主管兵役與徭役等。
最重要的還是一改"家"為"什伍"制,自商鞅變法而開始正式施行并留存下來,相對于從前以血緣維系聚落的鄉裡,這種"什伍"制度,雖比較"嚴苛",但對于國家的管理和統治就是"最好"的辦法了。
事物總是有兩面的,"什伍"相互執行連坐制度,看似不近人情,但從另一面看來,實行此制度之後,"什伍"之内相互監督,此後就造成了"夜不閉戶"、"鮮有盜匪"的和平鄉裡,到也不失為一種良策。
《尉缭子·伍制令》有載:
"軍中之制,五人為伍,伍相保也;十人為什,什相保也;五十為屬,屬相保也;百人為闾,闾相保也。伍有幹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伍有誅。屬有幹令犯罪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屬有誅..."
這裡對"什伍"制及"連坐制"有很具體的描述,而秦國承自《尉缭子》的"三晉"制度,所以商鞅變法才會大力推廣嚴苛的什伍連坐制度,以嚴密國家監管地方(人民)。
說到鄉裡制度的價值,如上,我認為一項好的制度,應該是以存在時間為度量标準之一的,所以嚴格來說,鄉裡制度後續發展并不客觀,主要原因還在于其相對過于嚴苛,不近人情,且不太适用于"擡頭不見低頭見"的"小社會"人們之間的相處。
尤其秦國實行之後,甚至要分"一家二戶",雖說為了便于激發全民的戰鬥力,使得以"耕戰"為核心的國家更好地發展,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這種把"熟人社會"硬生生打造成"陌生法治社會"的做法,大大"傷"了人之本性,正如此後商鞅本人也因此落得車裂之悲慘結局,不得不說在"基層","人治"比"法治"還是要适用得多。
但是,要說鄉裡制度的價值,還是體現在因時制宜之上,在戰國那個戰亂紛飛,朝不保夕的時期裡,隻有如此"法治",使全國上下軍民緊密團結起來,或許才是秦國得以強勢逆襲,最終終得大一統的"制勝法寶"。
對後世的影響,其實也十分深遠,起碼時至今日我國任就使用"有限"的鄉裡制度,就可見一斑,再來即使後續秦王朝或許因此敗落,但後繼者漢朝,還是繼承了此套鄉裡制度的統治辦法,與郡縣制結合,成為一套嚴密的中央對地方的行政管理制度。
張家山漢律
由近年來新出土的《張家山漢律·戶律》有載: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為伍,以辨口為信,居處相察,出入相司。有盜賊及亡者,辄偈吏、典。田典更挾裡門鑰,以時開。伏閉門,止行及作田者。其獻酒及乘置乘傳,以節使。救水火,追盜賊,皆得行。不從律,罰金二兩。"
可見漢朝即使滅亡秦朝,但秦朝的鄉裡制度依舊被漢朝繼承并發揚下去,所以一種"好"(适合)的制度,對後世的影響是尤其深遠的。
如果說郡縣制,是中央對地方實施"大地域"管理與控制的最有效手段,那麼不容忽視的鄉裡制才是能實現郡縣制的大前提,畢竟沒有"基層"鄉、裡,如何确保郡、縣制度的順利實行。
對于一個國家來說,當然中央治理地方是需要極為重要的郡縣制的建立,但是鄉裡制也是很重要的"基石",積沙成塔,隻有把一個個人組成的鄉、裡團結,治理好了,才會有郡、縣的長治久安,才會有國家(中央)的安定富強。
此一文,結合上篇一文:詳解戰國時期的制度變遷之官制、軍制制度的改革,共同組成了一個大變革時期的戰國,尤以此篇郡縣制及鄉裡制對後世數千年至今時今日的影響以為深遠。
也許,翻故紙堆看我國多種制度的雛形"源頭",有點"腐朽"之嫌,但是追根溯源,對我們了解自己的國家前世今生,還有有點小小的"意思"。
"以史為鏡",可以正“衣冠”,正因為有了前賢們孜孜不倦的"實驗"改進,才有了如今我國優良而嚴密的行政制度,或許"它"依舊很"稚嫩",遠沒有達到十全十美,但是我們依然可以由史窺探一點啟示,一個人的力量很渺小,但是千千萬萬人共同的力量可是無比強大的,隻要我們得到一絲啟示,或許可為未來與我們息息相關的生活與"美好"。
文:長了鹿角的兔子(打破固有概念,站在對面,理性觀察)
圖:網絡,侵删
參考:《左傳》、《禮記》、《墨子》、《尉缭子》、《張家山漢律》、《大變革時代—戰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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