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的性質表現形式為組織或機構的法人實體。
公安,法院,檢察院屬于行政單位,不屬于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國有資産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事業單位一般是國家設置的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的機構,但不屬于政府機構,與公務員是不同的。根據國家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精神,事業單位不再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而分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的明顯特征為中心、會、所、站、隊、院、社、台、宮、館等字詞結尾,例如會計核算中心、衛生監督所、司法所、銀監會、保監會、質監站、安全生産監察大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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