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餘公積金的來源
來源于公司的稅後利潤,而不是利潤總額。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盈餘公積金的用途可以用來彌補虧損、轉增資本、分配股利等。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産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企業可以将盈餘公積轉增資本,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批準。在實際将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要按股東原有持股比例結轉。
案列一某有限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批準,2019年末會計人員把“盈餘公積”200萬元結轉入“實收資本-自然人股東”,賬務處理如下:
借:盈餘公積 200萬元
貸:實收資本-自然人股東 200萬元
提醒:
若盈餘公積金轉增的是自然人股東的資本,屬于視同分紅,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20%個人所得稅。
參考1: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餘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1998]333号),公司将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将盈餘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因此,對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參考2:
國稅發[2010]54:加強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案列二某有限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批準,2019年末會計人員把“盈餘公積”200萬元結轉入“實收資本-法人股東”,賬務處理如下:
借:盈餘公積 200萬元
貸:實收資本-法人股東 200萬元
提醒:
若盈餘公積金轉增的是法人股東的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将盈餘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免征企業所得稅。
參考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參考2: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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