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每個月審核、計算工資,經常會被同事問及他們的工資是如何計算的,比如請假、新入職不足一個月,缺勤扣款是如何計算的。
當然我給的簡單解釋是每月按21.75工作日算,缺勤扣款金額=缺勤天數/21.75*工資金額,這樣算最為簡單。那麼21.75天是如何算出來的呢?
根據【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号,全體公民節假日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别如下:
一、按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從上述折算天數可知,法定節假日是帶薪的,那麼月計薪天數是以21.75天來進行核算的。
實務中,大部分公司如果要扣缺勤工資,或要計算加班費,都會以【月工資收入/21.75】作為日工資的标準金額。
但是實際計算工資時,扣款的天數的多少,會顯示不夠公平。
假設按出勤天數計算工資,叫順算法;按照缺勤天數計算工資,叫反算法,兩種算法就會出現差異,那麼現在就實務中經常存在的情況進行舉例。
舉例一、
某公司有員工A、B、C,A入職時間為2020年9月30日,B 入職時間為2020年10月8日,工資都每月都為6000元,C 入職時間為2020年9月10日,C 試用期工資為5000元,試用期為一個月,C 試用期滿後工資調為6000元。那麼A、B、C在10月份的工資各為多少呢?現在就通過月出勤天數計算工資收入,如下表計算得出:
顯然A與B雖然在10月上班天數一樣,但工資總額卻不一樣。C 的工資按月工資加權平均計算出。
接上例,假設員工A、B、C,A 在11月請假2天,B 在11月隻上班1天,C 在11月上班10.5天,通過表格順算與反算計算得出如下:
顯然順算與反算得出的結果都不一樣。
那怎麼樣計算最合适呢,我計算了十幾年的工資,我想出了懶人的辦法,隻要哪種方法扣錢少拿錢多,就選擇哪種方法,就是隻要有利于員工,當然老闆們也不會在乎這樣的差異,畢竟也是合理範圍之内,而我也可以省去與同事解釋不完的計算方法。
VivianLin 編輯于2021年1月14日,歡迎留言與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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