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公司,首先要制定公司章程,99%的人會選擇工商局的範本,殊不知公司法尊重股東自治,對公司章程有很多開放性自治條款,對于這些條款,很少有人去領會,因為很少有人願意花錢請律師起草章程,等到出現公司僵局,或者股權之争發生,或者失去公司控制權,才知道公司章程的重要。
華為、阿裡巴巴、京東,這些快速興起的巨人,在投票權、控制權、股權激勵等方面都進行了很好的設計,甚至是創新,好的公司章程,會讓公司獲得活力,相反,用範本照抄的章程,公司一旦壯大,股權之争、控制權之争、投票權之争都會冒出來,制約公司的發展。
律師中,也很少有人去深入研究公司章程,最多給你法律是怎麼規定的,比如說:
新《公司法》對原《公司法》進行了大刀闊斧的修改,賦予了公司更高的自治能力,增強了公司的靈活性,體現在公司章程的制定上,許多内容都可以由公司自行決定。
例如,公司可以對股東會表決制度、股東分取紅利、公司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公司治理結構、股權轉讓、公司對外投資鹼司擔保等方面進行自主規定。
來源:金融證券圓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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