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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岸公司注冊登記所需資料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17 03:11:26

香港離岸公司注冊登記所需資料?在《公司條例》(第 622 章)下的公司登記冊新查冊安排的第二階段将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開始實施,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香港離岸公司注冊登記所需資料?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香港離岸公司注冊登記所需資料(香港注冊處新查冊安排第二階段給公司的重要提示)1

香港離岸公司注冊登記所需資料

在《公司條例》(第 622 章)下的公司登記冊新查冊安排的第二階段将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開始實施。

詳情

将自然人董事的通訊地址記入

本地公司備存的董事登記冊内本地公司的董事登記冊須在第二階段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實施當日或之後的首個周年申報表日期前,載有所有自然人董事(包括備任董事)的通訊地址。

如在緊接 2022 年 10 月 24 日前,公司的董事登記冊載有某自然人董事的通訊地址,而該地址不是該公司的注冊辦事處地址,則該公司須在第二階段開始實施後 15 日内将表格 ND2B 交付本處登記

根據《公司條例》(第 622 章)附表11 第 115A(8)條,如在緊接 2022 年 10 月24 日前,公司的董事登記冊載有某自然人董事的通訊地址;及該地址不是該公司的注冊辦事處地址,則該公司須為遵守《公司條例》第 645(4)條而在第二階段開始實施(即 2022 年 10 月 24 日)後 15 日内,就該董事的通訊地址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下稱「處長」)交付表格 ND2B。

如欲使用本地公司的注冊辦事處地址以外的地址╱注冊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的地址以外的地址,作為自然人董事的通訊地址,便須将表格 ND2B╱表格NN7 交付本處登記

如本地公司的自然人董事(包括備任董事)欲使用該公司的注冊辦事處地址以外的地址作為其通訊地址,則該公司須将該地址記入其董事登記冊作為該董事的通訊地址,并須向處長交付表格 ND2B,藉以就該通訊地址作出申報。

如注冊非香港公司的自然人董事欲使用該公司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的地址以外的地址作為其通訊地址,則該公司須向處長交付表格 NN7,藉以就該通訊地址作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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