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圖文

 > 國際貿易術語怎麼變化的

國際貿易術語怎麼變化的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0-01 19:00:51

國際貿易術語(Trade Terms of International trade),又稱價格術語。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把與價格密切相關的貿易條件和價格聯系,形成了多種報價的模式。這種模式能明确雙方在貨物交接方面各自應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

避免了對合同條款理解不一緻和履約中可能産生的争議。

01、國際貿易有多少種

1936年國際商會起草了第一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此後經過多次重大修改和修訂。2010年之前共有13種國際貿易,分别是EXW、FAS、FOB、FCA、CFR、CIF、CPT、CIP、DAF、DES、DEQ、DDU、DDP。《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版本的發布将13個貿易術語減至11個。國際商會考慮到免稅區的增加、電子通訊的普遍使用以及貨物運輸安全性創設DAT和DAP兩個新術語來取代DAF、DES、DEQ和DDU。

國際貿易術語怎麼變化的(國際貿易術語的變遷史)1

2010版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國際貿易術語怎麼變化的(國際貿易術語的變遷史)2

2010版通則被取代的術語

02、賣方義務、買方義務風險轉移

E組 賣方僅在自己的地點為買方備妥貨物。買方負擔自賣方工廠交付後至最終目的地的一切費用和風險。EXW是買方責任最大的貿易術語。

F組 賣方需将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主要運費未付)。

FCA 賣方負擔貨物交由承運人監管前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此外,賣方還應辦理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FAS 買方承擔自裝運港船邊(或駁船)起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FOB 賣方負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

C組 賣方須訂立運輸合同,但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裝船和啟運後發生意外所産生的額外費用,賣方不承擔責任(主要運費已付)。

CFR 賣方負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并負責租船訂艙,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

CIF 賣方負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并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以及負責租船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正常運費。

CPT 賣方在貨物被交由承運人保管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于在貨物交給承運人後發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額外費用,即從賣方轉移至買方。

CIP 賣方對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的買方風險取得貨物保險,訂立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費用。貨物被交由承運人保管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于在貨物交給承運人後發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額外費用,即從賣方轉移至買方。

D組 賣方須承擔把貨物交至目的地國所需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DAT 賣方在便于買房處置的終點港或終點地将貨物從運輸工具中卸下,完成交貨。

DAP 賣方承擔貨物到指定地點的一切風險。

DDP 賣方負責辦理進口報關手續,交付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應繳納的任何進口“稅費”。DDP是賣方責任最大的貿易術語。

國際貿易術語怎麼變化的(國際貿易術語的變遷史)3

2010版賣方義務、買方義務風險轉移圖

03、2020版《通則》變化

(一)在FCA下将DAT修改為DPU

國際貿易術語怎麼變化的(國際貿易術語的變遷史)4

DAT(Deliveredat Terminal)

即“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

DPU(Deliveredat Place Unloaded)

即“在目的地或目的港的卸貨地點交貨”

國際商會重命名DAT的原因是,在實踐中,越來越多的買方和賣方希望貨物的交付發生在碼頭以外的其他地方,例如目的地的工廠、倉庫等等。盡管在實踐中DAT已經被延展為更廣義的“運輸終端交貨”,可以滿足時下需求,但DPU的字面意思更加貼切

這一術語通常用于内容物屬于多個收貨人的統一集裝箱,也是唯一使賣方承擔卸貨任務的術語

(二)在FCA下适用裝船海運提單

國際貿易術語怎麼變化的(國際貿易術語的變遷史)5

在适用舊版《通則》的FCA術語下,國際承運人不會向沒有直接提交貨物給他們的賣方簽發裝船海運提單,這就導緻後續辦理信用證等事宜受到影響,因為銀行通常要求賣方在得到付款之前出示一份附有裝船批注的提單。

2020版FCA允許買賣雙方在銷售合同中約定,買方應指示其承運人向賣方簽發帶有裝船批注的提單,然後再由賣方向買方交單。這一修改對于賣方有利

(三)保險購買責任的承擔

國際貿易術語怎麼變化的(國際貿易術語的變遷史)6

CIF和CIP是唯一兩個明确地規定當事人一方有承擔至少一部分運輸路程保險的費用責任的術語。而在這兩種情況下,責任都落在賣方的身上。

(四)認可買賣雙方自運輸

所有舊版《通則》的條文中國際商會對于國際貿易做出了一個預先假定,即假定在買方與賣方之間一定存在一個第三人,即承運人,而承運人受控于哪一方則取決于買賣雙方使用哪一條外貿術語。在貨物買賣合同之外,買方或賣方需與承運人訂立一個運輸合同,與買賣合同共同構成該宗國際貿易。

新版的《通則》不再受限于這一假定,而是認可自行安排運輸的買/賣方的存在。它明确規定了買/賣方可以訂立一個以自己為承運人的運輸合同,或者簡單地安排必要的運輸。在适用2020版本的FCA、DAP、DPU、DDP術語時,賣方或買方都可以選擇安排自己的運輸工具

(五)安全要求的特别強調

在過去十年中,各國對于進出口安全的要求顯著提高,且日益标準化。而《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20》規則在讨論每一貿易條款下的買方和賣方責任時都特别提出了這些要求。

國際貿易術語的使用可以簡化交易手續,縮短交易過程,節省磋商的時間和費用,并便于達成交易、便于履約。你get到這些幹貨了嗎?

國際貿易術語怎麼變化的(國際貿易術語的變遷史)7

制 作 | 一冰工作室(編輯 橘丁 / 責編 小花)

來 源 | 百度、頭條、知乎等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圖文资讯推荐

热门圖文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