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算出年度員工平均工資?每個人都關注着到手的工資,身為HR更要注意,因為事關員工的切身利益,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怎麼算出年度員工平均工資?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每個人都關注着到手的工資,身為HR更要注意,因為事關員工的切身利益。
在很多勞動争議案件中,我們經常會見到一個名詞--月平均工資,字面意思上理解就是每月的平均工資,那麼這個平均工資應該怎麼計算?是應發還是實發呢?
有些HR在計算員工月平均工資的時候也是方法不一、錯漏百出。希望本文能夠幫助讀者正确計算“月平均工資”這一重要基數。
基礎法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員工月平均工資按照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應得工資計算平均值,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除此之外,并無其他法條直接關聯到月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
其實,從法律規定來看,月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很簡單,就是每個月應得工資的平均數,但為什麼還會存在計算錯誤的情況呢?究其原因,還是在于沒能正确理解何謂“應得工資”。
應發與實發
在解決何謂“應得工資”之前,我們先來普及“工資”的法律定義。
根據法律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關系雙方的約定,以貨币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
具體而言,工資由以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其中包括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獎金(如年終獎、季度獎);津貼(如崗位津貼)和補貼(如餐補、交通補貼等);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産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标準或計時工資标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然後,再來看法律意義上的“應得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根據上述所有工資組成部分計算應支付給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情況下的工資即為法律意義上的“應得工資”,但由于存在以下工資扣減的情形導緻員工實際到手工資(以下稱“實發工資”)一般會少于應得工資:
用人單位可依法從員工工資中代扣或者代繳下列費用:
(一) 員工本人工資的個人所得稅;
(二) 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三) 協助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由員工負擔的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
(四)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從員工工資中代扣或者代繳的其他費用;
用人單位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減下列費用:
(一) 員工賠償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費用;
(二) 用人單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的違紀經濟處罰;
(三) 經員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費用。
用人單位每月扣減前款第(一)、(二)項費用後的員工工資餘額不得低于最低工資。
工資的“限高限低”
最後,需要強調的是為平衡員工與用人單位雙方權益,《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也為“月平均工資”設定了最低和最高的限額。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标準計算。
勞動者月平均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馬上就要給員工算薪了,希望以上這些關于平均工資相關的知識點能夠給各位HR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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