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作業安全組織是指在進行電氣作業時,将與檢修、試驗、運行有關的部門組織起來,加強聯系、密切配合,在統一指揮下,共同保證電氣作業安全的規定或制度。
在電氣設備上工作,保證電氣作業安全的組織措施為:
(1)工作票制度。
(2)工作許可制度。
(3)工作監護制度。
(4)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目前,有的企業在線路施工中,除完成上述國家規定的組織措施外,還增加了現場勘察制度。
一、工作票制度
工作票是指将需要檢修、試驗的設備、工作内容、工作人員、安全措施等填寫在具有固定格式的書面上,作為進行工作的書面聯系。這種印有電氣工作固定格式的書頁稱為工作票。所謂工作票制度,是指在電氣設備上進行任何電氣作業,都必須填寫工作票,并依據工作票布置安全措施和辦理開工、終結手續,這種制度稱為工作票制度。
1. 執行工作票制度的方式
執行工作票有兩種方式:
(1)填寫工作票(第一種工作票或第二種工作票)。
(2)執行口頭或電話命令。
2.工作票的作用
工作票是準許在電氣設備或線路上工作的書面命令,也是明确安全職責,向工作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和工作間斷、轉移、終結手續,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的書面依據。因此,在電氣設備或線路上工作時,應根據工作性質和工作範圍的不同,認真填寫和使用工作票。
3.工作票的種類及适用範圍
(1)工作票的種類。工作票有第一種工作票和第二種工作票兩種。(見圖1、圖2)
圖 1
圖 2
(2)工作票的使用範圍。第一種工作票的使用範圍如下:
1)在高壓電氣設備(包括線路)上工作時,需要全都停電或部分停電。
2)在高壓室内的二次接線和照明回路上工作時,需要将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
第二種工作票的使用範圍如下:
1)帶電作業和在帶電設備外殼(包括線路)上工作。
2)在控制盤、低壓配電盤、低壓配電箱、低壓電源幹線(包括運行中的配電變壓器台上或配電變壓器室内)上工作。
3)在二次接線回路上工作,無需将高壓設備停電。
4)在轉動中的發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回路或高壓電動機轉子電阻回路上工作。
5)非當班、值班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流。
對于無需填用工作票的工作,可以通過口頭或電話命令的形式向有關人員進行布置和聯系。如注油、取油樣、測量接地電阻、懸挂警告牌、電氣值班員按現場規程規定所進行的工作、電氣檢修人員在低壓電動機和照明回路上工作等均可根據口頭或電話命令執行。對于根據口頭或電話命令的工作,若沒有得到有關人員的命令,也沒有向當班、值班人員聯系,擅自進行工作,是違反《國家電網公同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部分》的。
口頭或電話命令 必須清楚正确,值班人員應将發令人、負責人及工作任務詳細記人操作記錄簿中,并向發令人複誦核對一遍;對重要的口頭或電話命令,雙方應進行錄音。
4.工作票的正确填寫與簽發
(1)工作票的正确填寫。工作票由簽發人填寫,也可以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工作票要使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填寫應正确清楚,不得任意塗改,如有個别錯、漏字需要修改時,允許在錯、漏字處将兩份工作票作同樣修改,字迹應清楚,否則,會使工作票内容混亂模糊,失去嚴肅性并可能引起不應有的事故。填寫工作票時,應查閱電氣次系統圖了解系統的運行方式,對照系統圖填寫工作地點及工作内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
一張工作票隻能填寫一個工作任務,但下列情況可以隻填寫一張工作票:
1)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點,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為限的可填寫一張工作票。所謂一個電氣連接部分,是指配電裝置中的一個電氣單元,它通過隔離開關與其他電氣部分截然分開。該都分無論引伸到變電站的其他什麼地方,均為一個電氣連接部分。一個電氣連接部分由連接在同一電氣回路中的多個電氣元件組成,是連接在同一電氣回路中所有設備的總稱。
2)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或一個配電裝置全部停電,則所有不同地點的工作,可以填寫一張工作票,但要詳細填明主要工作内容。幾個班同時進行工作時,在工作内填寫總負責人的名字,在工作班成員欄内隻填寫各班的負責人,不必填名單。
3)若檢修設備屬于同一電壓、 位于同一樓層、 同時停送電,且工作人員不會觸及帶電導體時,則允許在幾個電氣連接部分共用一張工作票。開工前應将工作票一次做完。
4)如果一台主變壓器停電檢修,其各側斷路器也一起檢修, 能同時停送電,雖然其不屬于同一電壓,為簡化安全措施,也可共用一張工作票。開工前應将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一次做完。
5)在幾個電氣連接部分上依次進行不停電的同一類型工作 (如對各設備依次進行儀表校驗),可填寫一張第二種工作票。
6)對于電力線路上的工作,一條線路或同杆架設且同時停送電的幾條線路可
寫一張第一種工作票;對同一電壓等級、同類型的工作,可在數條線路上共用張第二種工作票。
當設備在運行中發生故障或嚴重缺陷需要進行緊急事故搶修時,可不使用工作票,但應同樣認真履行許可手續和做好安全措施;設備若轉入正常事故檢修,則仍應按要求填寫工作票。
(2)工作票的簽發。工作票應由工作票簽發人簽發。工作票簽發人應由車間、工區(變電站)中熟悉員工技術水平、熟悉設備情況、熟悉《國家電網公同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部分))的生産領導人或技術人員或經主管生産領導批準的人員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員名單應書面公布。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值班員)應由車間或工區主管生産的領導書面批準。
工作票的簽發應遵守的規定:
1)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所簽發工作票的工作負責人。
2)工作許可人不得簽發工作票。
3)整台機組檢修的工作票必須由車間主任、檢修副主任或專責工程師(技術員)簽發。
4)外單位在本單位生産設備系統上工作的由管理該設備的生産部門簽發。
5.工作票的使用
(1)工作票的收存。經簽發人簽發的一式兩份的工作票,一份必須經常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以作為進行工作的依據;另一份由運行值班人員收執,按班移交。在無人值班變電站的設備上工作時,第二份工作票由工作許可人收執。
第一種工作票應在工作的前一天交給值班員。若變電站距工區較遠或因故更換新工作票。不能在工作的一天将工作票送到,工作票簽發人可根據自己填寫好的工作票用電話全文傳達給變電站值班員,傳達必須清楚,值班員應根據傳達做好記錄,并複誦核對;若電話聯系有困難,也可在進行工作的當天預先将工作票交給值班員;臨時工作可在工作開始前直接交給值班員。第二種工作票應在進行工作的當天預先交給值班員。
(2)兩種工作票的有效時間。兩種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準的檢修期為限。第一種工作票至預定時間,工作尚未完成,應由工作負責人辦理延期手續(延期一次)。 延期手續應由工作負責人向值班負責人申請辦理,主要設備檢修延期要通過值長辦理。第二種工作票不辦理廷期手續,到期尚未完成工作應重新辦理工作票。工作票有破損不能繼續使用時,應按原票補填簽發新的工作票。
(3)工作班中成員變更。需要變更工作班中的成員時,需經工作負責人同意。需要變更工作負責人時,應由工作票簽發人将變動情況記錄在工作票上,若擴大工作任務,必須由工作負責人通過工作許可人,并在工作票上增添工作項目。若需變更或增設安全措施者,必須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工作班的工作負責人在同一時間内隻能接受一項工作任務、接受一張工作票。其目的是工作負責人在同一時間内隻接受一個工作任務,避免造成接受多個工作任務使工作負責人将工作任務、地點、時間弄混亂而引起事故。
幾個工作班同時工作,且共用一張工作票時,則工作票由總負責人收執。
6. 工作票中有關人員安全責任
工作票中的有關人員有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值長、工作班成員。他們在工作票中分别負有相應的安全責任。
(1)工作票簽發人,負責審查該項工作的必要性,工作是否安全,工作票上所填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備,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成員是否适當和足夠及他們精神狀态是否良好。
(2)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根據工作任務,正确、安全地組織工作,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部分)》,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備,負責檢查值班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注意事項,檢查工作班人員有無變動和變動是否合适。
(3)工作許可人,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負責檢查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仔細檢在工作票所列的内容,如有疑問,必須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作詳細補充。
(4)值長,負責審在工作的必要性和檢修工期是否與批準期限相符,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備。
(5)工作班成員。認真執行《國家電網公同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部分))和現場安全措施,互相關心施工安全,監督《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部分)》規定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二、工作許可制度
工作許可制度是指凡在電氣設備上進行停電或不停電的工作,事先都必須得到工作許可人的許可,并履行許可手續後方可工作的制度。未經許可人許可,一律不準擅自進行工作。
1. 變電站的工作許可制度
工作許可應完成的工作:
(1)審查工作票。工作許可人對工作負責人送來的工作票應進行認真、細緻的全面審查,審查所列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若對工作票中所列的内容即使哪怕發生細小疑問,也必須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作詳細補充或重新填寫。
(2)布置安全措施。工作許可人審查工作票并确認合格,然後由工作許可人根據票面所列的安全措施到現場逐一布置,并确認安全措施布置無誤。
(3)檢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布置完畢,工作許可人應會同工作負責人到工作現場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備、可靠,工作許可人應以手觸拭,證明檢修設備确實無電壓,然後,工作許可人向工作負責人指明帶電設備的位置和注意事項。
(4)簽發許可工作。工作許可人會同工作負責人檢查工作現場安全措施,确認無問題後,雙方分别在工作票上簽名,至此,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應該指出的是,工作許可手續是逐級許可的,即工作負責人從工作許可人那裡得到工作許可後,工作班成員隻有得到工作負責人許可工作的命令後方可開始工作。
2.電力線路工作許可制度
電力線路填用第一種工作票進行工作, 工作負責人必須在得到值班調度員或工區值班員的許可後,方可開始工作。
對于線路停電檢修,值班調度員必須在發電廠、變電站将線路可能受電的各方面都拉閘停電,并裝好接地線後,将工作班、組數目,工作負責人的姓名,工作地點和工作任務,線路裝設接地線的位置及編号記入記錄簿内,才能發出許可工作的命令。許可工作的命令必須當面通知、電話傳達或派人傳達到工作負責人。
嚴禁約時停、送電。約時停電是指不履行工作許可手續,由值班人員或其他人員按預先約定電時間而進行工作;約時送電是指不履行工作終結制度的計劃送電時間合閘送電。
由于電網運行方式的改變,往往發生遲停電或不停電;工作班檢修工作也有因路途和其他原因提前完成或不能按時完成的情況。所以,約時停送電有可能造成觸電傷亡事故。因此,電力線路工作人員和有關值班人員必須明确:工作票上所列的計劃停電時間不能作為開始工作的依據,計劃送電時間也不能作為恢複送電的依據,而應嚴格遵守工作許可、工作終結和恢複送電制度,嚴禁約時停、送電。
3. 執行工作許可制度注意事項
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員不得變更有關檢修設備的運行接線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事先取得對方的同意。
三、工作監護制度
工作監護制度是指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及時糾正違反安全的行為和動作的制度。
發電廠、變電站及電力線路上的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監護制度,這是由其工作性質和工作條件決定的。在發電廠和變電站的電氣設備上進行作業時,除檢修設備無電外,其周圍都是帶電或運用中的設備,稍有大意,就會錯走帶電間隔、接近帶電設備或誤碰、誤操作;而電力線路的工作,工作人員經常處于高空作業或在運行中的電氣設備上工作,工作中一旦疏忽,會發生高空摔跌、誤登帶電杆塔或觸及鄰近帶電部位的事故。因此,執行工作監護制度可使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受到監護人的監督和指導,及時糾正不安全的動作和其他錯誤做法,避免事故的發生。特别是工作人員在靠近有電部位及工作轉移時,工作監護就更為重要。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在辦完工作許可手續之後,在工作班開工之前應向工作班成員交待現場安全措施,指明帶電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項。工作開始以後,工作負責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
1.監護工作要點
根據工作現場的具體情況和工作性質(如設備防護裝置和标志是否齊全,是室内還是室外工作,是停電工作還是帶電工作,是在設備上工作還是在設備附近工作,是進行電氣工作還是非電氣工作,參加工作的人員是熟練電工還是非熟練電工或是一般的工作人員等)進行工作監護。監護工作的要點如下:
(1)監護人應有高度的責任感,并履行監護職責。從工作一開始,工作監護人就要對全休工作人員的安全進行認真監護,發現危及安全的動作立即提出警告和制止,必要時可暫停工作。
(2)監護人因故離開工作現場,應指定一名技術水平高且能勝任監護工作的人作為代替監護人。監護人離開前,應将工作現場向代替監護人交待清楚,并告知全體工作人員。原監原人返回工作地點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代手續。若工作監護人長時間離開工作現場,應由原工作票簽發人變更新的工作監護人,新老工作監護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
(3)為了使監護人能集中往意力監護工作人員的一切行動,一般要求監護人隻擔任監護工作,不兼做其他工作。在全部停電時,工作監護人可以參加工作;在部分停電時,隻有安全措施可靠,工作人員集中在一個工作地點,不緻誤碰導電部分,則工作監護人可一邊工作,一邊進行監護。
(4)專人監護和被監護人數。對有觸電危險、施工複雜、容易發生事故的工作,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根據現場的安全條件、施工範圍、工作需要等具體情況,增設專人監護并批準被監護的人數。專人監護隻對專一的地點、專一的工作和專門的人員進行特殊的監護,因此,專責監護人員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例如,建築工、油漆工、通信工和雜工等在高壓室或變電站工作時,應指派專人負責監護。其所需要的材料、工具、儀器等應在開工前,在施工負責人的監督下運到工作地點。對于這些工種的工作,一般在部分停電的情況下,一個專責監護人可監護三人。在室外變電站同地點的配電裝置上工作時,一個專責監護人可監護六人。如設備全部停電,一個專責監護人能監護的人數根據具體情況可增多。若在室内工作,且所有帶電設備或隔離室全部未裝設可靠的遮欄,一個專責監護人監護人數不超過兩人。當工作人員接近設備帶電部分工作,有觸電危險的可能時,一個專責監護人隻能監護一人。在線路高杆塔上工作,地面監護有困難的,應增設杆塔上監護人。
(5)允許單人在高壓室内工作時監護人的職責。為了防止獨自行動引起觸電事故,一般不允許工作人員(包括工作負責人)單獨留在高壓室内和室外變電站高壓設備區内。若工作需要(如測量極性、回路導通試驗等),且現場設備具體情況允許時,可以準許工作班中有實際經驗的一人或幾人同時在室内進行工作,但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在事前将有關安全注意事項予以詳盡地指示。
2.監護工作的内容
(1)部分停電時,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活動範圍,使其與帶電部分之間保持不小于規定的安全距離。
(2)帶電作業時,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活動範圍,使其與接地部分保持安全距離。
(3)監護所有工作人員工具使用是否正确,工作位置是否安全,操作方法是否得當。
四、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是指工作間斷、工作轉移和工作全部完成後應遵守的制度。
發電廠、變電站及電力線路的電氣工作,根據工作任務、 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在工作過程中,一般都要經曆工作間斷、工作轉移和辦理工作終結幾個環節。因此,所有的電氣工作都必須嚴格遵守“工作向斷、轉移和終結制度”的有關規定。
1.工作間斷制度
變電站和發電廠的電氣工作在當日内工作間斷時,工作班人員應從工作現場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動,工作票仍由工作負責人執存;間斷後繼續工作,無需通過工作許可人許可。隔日工作間斷時,當日收工,應清掃工作現場,開放已封閉的通路,并将工作票交回值班員;次日複工時,應得到值班員許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負責人必須事前重新認真檢查安全措施,合乎要求後,方可工作。若無工作負責人或監護人帶領,工作人員不得進人工作地點。
電力線路上的電氣工作當日内工作問斷時,工作地點的全部接地線仍保留不動;如果工作班需要暫時離開工作地點,則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和派人看守,不讓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或接近未豎立穩固的杆塔以及負荷的起重機和牽引機械裝置等。恢複工作前,應檢查接地線等各項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在工作中若遇雷、雨、大風或其他任何情況威脅到各種人員的安全時,工作負責人或監護人可根據情況,臨時停止工作。填用數日内有效的第一種工作票,次日重新驗電裝設接地線恢複各種,均需得到工作許可人許可後方可進行;如果經調度允許的連續停電,夜間不送電的線路,工作地點的接地線可以不拆除,但次日恢複工作前應派人檢查。
2.工作轉移制度
在同一電氣連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幾個工作地點轉移工作時,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員在開工前一次做完,轉移工作時,不需要再辦理轉移手續,但工作負責人在轉移工作地點時,應向工作人員交持帶電範圍、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尤其應該提醒新的工作條件的特殊注意事項。
3. 工作終結制度
發電廠、變電站的電氣作業全部結束後,工作班應清掃、整理現場,消除工作中各種遺留物件。工作負責人經過周密檢查,待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現場後,再向值班人員講清檢修項目、發現的問題、試驗結果和存在的問題等,并在值班處檢修記錄簿上記載檢修情況和結果,然後與值班人員一道,共同檢查檢修設備狀況,有無遺留物件,是否清潔等,必要時做無電壓下的操作試驗,然後,在工作票(一式兩份)上填明工作終結時間,經雙方簽名後,即認為工作終結。工作終結并不是工作票終結,隻有工作地點的全部接地線由值班人員全部拆除并經值班負責人在工作票上簽字後,工作票方告終結。
電力線路工作完工後,工作負責人(包括小組負責人)必須檢在線路檢修地段的狀況及在杆塔上、導線上、絕緣子上有無遺留的工具、材料等,通知并查明全部工作人員确由杆塔上撤下後,再命令拆除接地線(線路上工作地點的接地線由工作班組裝拆)。接地線拆除後,應即認為線路帶電,不準任何人員登杆進行任何工作。
由于停電線路随時都有突然來電的可能,所以,接地線一經拆除,即應認為線路已帶電,此時,對工作人員來說已無任何安全保障,任何人不得再登杆作業。
當接地線已經拆除,而尚未向工作許可人進行工作終結報告前,又發現新的缺陷或有遺留問題,必須登杆處理時,可以重新驗電裝設接地線,做好安全措施,由工作負責人指定人員處理,其他人員均不能再登杆,工作完畢後,要立即拆除接地線。
當工作全部結束,工作負責人已向工作許可人報告了工作終結,工作許可人在工作票上記錄了終結報告的時間,則認為該工作負責人辦理了工作終結手續,之後若需再在杆處理缺陷,則應向工作許可人重新辦理許可手續。
檢修後的線路必須履行下述手續才能恢複送電:
(1)線路工作結束後,工作負責人應向工作許可人報告,報告的方式為當面親自報告或用電話報告且經複誦無誤。
(2)報告的内容為:工作負責人性名。某線路上某處(說明起止杆号、分支線名稱等)工作已經完工,設備改動情況,工作地點所裝設的接地線已全部拆除,線路上已無本班組工作人員,可以送電。
(3)工作許可人在接到工作負責人(包括用戶)的完工報告後,并确知工作已經完畢,所有工作人員已由線路上撤離,接地線已經拆除,并與記錄簿核對無誤後,拆除發電廠、變電站線路側的安全措施。
經上述手續後、方可向線路恢複送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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