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
企業補交之前年度的稅款産生的稅收滞納金,計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還是“營業外支出”?
答複:
因補繳稅款應支付的罰金和滞納金,應計入當期損益,賬務處理是:
借:營業外支出 1000元
貸:銀行存款 1000元
問題二
企業補交之前年度的稅款産生的稅收滞納金,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複:
稅收滞納金不得稅前扣除,彙繳應做納稅調增。
參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号)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滞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财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問題三
企業補交之前年度的稅款産生的稅收滞納金,能否超過本金?
答複:
對于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産生的滞納金沒有上限規定,故存在超過本金的情形。
稅收滞納金的加收,按照征管法執行,不适用行政強制法,不存在是否能超出稅款本金的問題。如滞納金加收數據超過本金,按征管法的規定進行加收。
問題四
企業補交之前年度的稅款産生的稅收滞納金,如何計算滞納金?
答複:
應納滞納金=滞納稅款×滞納天數×0.5‰
參考: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滞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滞納金。
問題五
企業補交之前年度的稅款産生的稅收滞納金,欠稅與滞納金必須同時繳納嗎?
答複:
2020年3月1日起欠稅及滞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可以先行繳納欠稅,再依法繳納滞納金。對于納稅人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可以先行償還欠稅,減少欠稅加收滞納金的基數。
參考:
《關于稅收征管若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一條規定:對于欠稅滞納金的加收問題。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應繳納的欠稅及滞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可以先行繳納欠稅,再依法繳納滞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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