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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邏輯性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5 07:58:06

憲法思維就是以公平正義為目标,制定并遵循科學的制度,顧及人們的普遍情感,有所作為,是讓社會變得更好的思維習慣和工作方式。

一、憲法思維是既不任性也不認命的思維習慣

憲法之治首先要保證人的自由與權利,這是目的、是價值,秩序是手段。但很明顯,人權的理念并非讓一個人擁有絕對的自由和權利,而是行使自己的自由和權利以不損害他人的自由和權利為限。因此我們說,憲法思維首先要求不能任性,不是想幹啥就幹啥,法無禁止才是自由。

憲法的邏輯性(什麼是憲法思維)1

其次,憲法思維也要求人們不能認命。不是簡單地對社會進行解釋說明,更不是對不合理、不平等、不公正的現象予以簡單認可;絕不會把社會看成僵化不變的,更不會輕易得出“生在此地,命該如此”的結論,而是把現實中遇到的每一個問題都當成社會進步的契機,在肯定人性的基礎上,推動社會向前進步和發展,以可預期的制度的治理方式着力使人權得到保護,使人們生活得更加幸福。中國社會進步應避免“嶽母思維”“務虛思維”“保守思維”“對立思維”四種思維習慣。

二、憲法思維是依靠制度來解決問題的思維習慣

社會糾紛的源頭在于沒有解決“憑啥”的問題:憑啥要排隊?憑啥不能随地吐痰?憑啥要讓座?憑啥不能抽煙?憑啥警察必須要管老百姓的事?有問題“憑啥”不解決?人們的惰性、自利性就很容易占據上風。讓人們普遍遵守規則,除了執法者要有合法性和權威性,還要解決“憑啥”的問題。所以沒有制度幹啥都不行,但不是什麼制度人們都會去遵守。

(一)沒有制度幹啥都不行

大多數糾紛都不是依靠道德或者人們的自行判斷和取舍就能夠避免的,還需要法律作出更明确的利益衡量。“互相照顧”“互相謙讓”這些詞的适用正是因為立法怠于做出有效利益調整。

簡單要求自律通常都是制度漏洞較多時采取的一種策略,在曆史上效果一直不明顯。遵從符合人們普遍利益的可預期的制度而不是人治社會的“靈光一現”,已經成為現代社會治理的主要方式,被認為是人類社會利益最大化的選擇。

憲法的邏輯性(什麼是憲法思維)2

(二)不是什麼制度人們都願意去遵守

生活中我們存在大量制度,但許多制度人們并不願意遵守。這是什麼原因造成的?科學的制度需要哪些條件?

  • 1. 民主立法

所謂科學立法就是每一個利益群體都有機會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并進行博弈。我們知道,所有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斷者,哪種利益在法律制定中缺失了,哪種利益就可能得不到保護。

馬克思說過:“人們奮鬥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毫無疑問,自己才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維護者。隻有老百姓或者其利益的代言人能夠參與到立法決策中來,他們的利益才能有保障。因此,我們說,民主立法是科學立法的前提。

憲法的邏輯性(什麼是憲法思維)3

  • 2. 必要性原則

生活中有大量的“嚴禁”“不得”“禁止”,但這些規定許多是可以用很合理的辦法來解決,是可以用“地上天橋”或“地下通道”這樣的疏導式的辦法的,但一些地方為了避免麻煩,并把自己的責任排除在外,偏偏選擇了“禁止”。法治希望用疏導的辦法便不用禁止性的辦法。

沒有必要,勿增權力,這也是一條法治原則。這個“必要”應作嚴格解釋。制度設計首先應以方便群衆為原則,如果沒有增添利益,卻增加了群衆的負擔,甯肯不要設計。制度設計不當,不僅增加百姓負擔,也會增加管理者的負擔。每一項立法或者每一個措施其設計和實施都應該更有利于保護公民的自由與權利,提供更多的方便,這樣的制度也會得到更多的擁護,更容易得到遵守。

  • 3. 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要求政府使用權力而造成的不利影響應被限制在盡可能小的範圍和限度之内,應符合适當的比例。

  • 4. 制度具有合理的引導性

科學的制度促進社會形成良性預期。法律的制定者必須要勇敢地作出明确的利益衡量,作出對社會更有利的決定,确保做好事有好報,做壞事有懲罰,使人們形成良性預期,以期讓我們生活的世界變得更好。

憲法的邏輯性(什麼是憲法思維)4

  • 5. 不能朝令夕改

法治社會要求制定的規則不能朝令夕改,因為這種做法會極大地影響制度的穩定性和延續性。

  • 6. 公開透明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路燈是最好的警察。面對人的自利本性,我們靠什麼?唯有靠科學的制度和合理的程序設計。

我們今天幾乎方方面面都要求公開,但一些領域一些地區的公開與我們所講的公開還有一定的差别,許多地方的公開是寬泛的公開,由于沒有公開的細節,即便是這個領域的人也很難進行有效的監督。公開不到位的地方可能就有貓膩在,恐怕未來還有進一步細化制度的必要。

  • 7. 不能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不能自己做自己的法官”是憲法思維的另一支撐性原則。憲法思維始終期望制度設計盡量避免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帶來的不公平和後續産生的社會問題。程序設計公平了,人們對于結果就會比較認可。

  • 8. 制度能夠實施并得到有力的保障

制度對人的行為調整不能不痛不癢。如果制度有漏洞人們就很容易去尋求制度上的漏洞。如果立法者都不願或不能做出有效的利益衡量,作出明确的利益選擇,而期待執行者毫無偏私地公正地執行,這在人類曆史中從來沒有普遍實現過。

當然,制度的調整還需要一定的時間,首先要做的是經過深思熟慮和廣泛調研,把制度建立并細化起來。雖然即便當時考慮得很周詳,後期實施中也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再輔之以有效的執法方式,公正的司法途徑不斷糾偏,甚至再次修訂法律,從而實現良法善治。

三、憲法思維是系統化的思維習慣

憲法思維是一種系統化的思維習慣。在日常的制度設計中,我們會發現,制度設計沒有“一招鮮”,制度設計中也幾乎沒有“全壘打”,幾乎沒有制度能夠設計成全是好處、沒有一點問題。因此理性的制度設計隻能說兩害相較取其輕,兩益相較得其重,尋找到一個利益更大化的選擇。

【本文來源于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憲法思維與法治素養》,因篇幅限制,有所删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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