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認罪認罰具結書是認罪認罰制度的産物,是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承認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願意接受處罰而簽署的法律文書。
但是,日常刑事案件辦案過程中,經常會發生本來案件沒有犯罪事實證據,但因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不知情的情形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導緻有罪的認定,辯護律師難以做有效辯護。
因此,小編在此介紹一下《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相關要點。
【律師分析】
一、刑事案件審理,分為兩部分即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認罪認罰後,關于犯罪事實一般不會再進行嚴格審理;量刑情節也不一定完全按照檢察院量刑建議走,事實上,法院有可能會判決量刑嚴重的情形。二、一般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由檢察院負責。三、簽署具結書時,必須有辯護人在場(若當事人沒有請律師,司法機構應提供值班律師)。四、關于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中的量刑建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可以根據量刑幅度向檢察機關提出意見。五、《認罪認罰具結書》簽署後,可以撤回,書面申請說明理由;或者開庭過程中對犯罪事實、罪名提出異議的,視為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但是,曾作出的有罪供述,法院審理過程中會進行部分認定。六、即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但違背當事人意願或者沒有其他證據進行佐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鍊,仍應重新審理(日常刑事案件辯護中,此點需要辯護律師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主動提出才可)。七、有幾種情形不适用認罪認罰:1、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3、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比如你認為犯罪事實有異議,或者量刑建議不适當等。
【律師提醒】
一、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是有罪供述,前提是有罪!二、雖然《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撤回,但其曾經做出有罪供述的依據,由法院結合其他的證據對該案有罪事實進行認定。三、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律師在場,一定聽取律師的建議。一方面律師可以分析案件犯罪事實、及時介紹認罪認罰的相關政策;另一方面可以防止辦案人員施加不必要的壓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四、雖未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但因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或者具有自首、坦白等情節的,仍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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