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法治思想,學好用活全國檢察機關“十大業務”系列教材,不斷增強幹警政治素養、專業知識和履職能力,我院現推出“我來說檢察”專欄,讓人民群衆和社會各界更好的知曉檢察院,明晰檢察職能,了解檢察工作。非常感謝來自社會各界的監督和支持,讓我們在守護人民美好生活的道路上,為新時代檢察事業發展貢獻力量。
大多數人與檢察院接觸較少,在許多人眼裡檢察院比較高大神秘。今天我們來看看關于檢察院你必須知道的那些事。
審查逮捕職能
審查逮捕是指檢察機關依據法律規定,對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批準逮捕決定的訴訟活動。
在警匪片中經常可以看到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場景,那逮捕職能跟檢察院有什麼關系?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決定。不管作出哪種決定,均由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執行。
是不是檢察院想逮捕誰就逮捕誰啊?
當然不是啦!檢察機關需要進行嚴格審查,依照事實和法律作出決定。符合逮捕條件的,批準逮捕;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則不批準逮捕。具體來說:
1.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2.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3.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不批準逮捕是不是意味着就沒事了?
不批準逮捕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結束,之後還有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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