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靠譜公司承接了一處藝術布展:業主委托其設計并制作一個小型“生态藝術秀”,包括冰川、草原、山地等多重模拟場景的牆繪、布置等工作。
顯然這樣的工作内容需要“合作夥伴”共同承擔,一番精心挑選後,靠譜公司選擇了完美藝術公司(以下簡稱完美公司)作為自己的搭檔,雙方簽訂合同,載明由完美公司負責牆繪、藝術場景設計制作及布置,合同價款分期支付,并約定了具體的面積及單價。
本以為雙方的合作皆大歡喜,不料幾個月後驗收通過,尾款的結算卻遇到問題。在合同中,雙方言明布展總價為55萬餘元,在前期27萬元款項到賬後,面對完美公司的一再催促,靠譜公司卻遲遲不肯結清尾款28萬元。“合作夥伴”就此翻臉,來到法院打起了官司。
面對完美公司的指責,靠譜公司顯然也有自己的理由。庭審現場,雙方各執一詞。
靠譜公司聲稱,自己并非拖欠尾款,而是對尾款金額不認可,驗收時,冰川、草原及山地等展區的牆繪背景及造景面積均小于合同約定的面積。根據現在的測量數據,在扣除已支付的價款後自己隻應該繼續支付20萬元,如果按照完美公司的訴請金額,自己不是吃了“啞巴虧”嗎?
而完美公司卻堅持,尾款的給付标準應以合同約定的金額為準,在布展期間的交流過程中,對方就工期和總款項提出要求,給出的應屬“包幹價”,合同并未約定以實際面積測量為計算承攬價款的依據,且雙方在項目驗收過程中一直是認可的态度并按約支付進度款,如今項目結束對方卻以此作為理由拒付尾款,顯然是不合理的。
8萬元的差價讓雙方不歡而散,堅持認為自己的标準依據才合理,要求法院給個公道。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案件的主要争議焦點在于雙方是否應按照藝術牆繪、造景的面積計算合同款項。
首先,從溝通過程來看,靠譜公司在磋商過程中明知平面布景圖的各區域面積,但仍在《合同》中約定了三處造景的規格尺寸(制作面積),因此雙方系在充分知曉項目特點的情況下已就項目整體價格協商一緻;其次,從溝通内容來看,根據《合同》以及雙方公司各工作人員的溝通内容,均未明确以藝術牆繪、造景面積作為結算依據,而應以實際面積作為标準,甚至在雙方的整體驗收過程中,也僅針對造型、肌理、顔色三個要素進行驗收;
再次,從溝通結果來看,《合同》約定靠譜公司在合同簽訂後一周内向完美公司支付20%預付款,在牆繪部分完成并驗收合格後一周内支付30%的進度款,現兩筆款項均已結清。因此雖各展區實際牆繪面積小于合同約定,但靠譜公司支付進度款的行為已确認了完美公司的牆繪制作符合合同要求,也印證了雙方并非按實際面積進行結算。
綜上,完美公司的訴請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一審法院判決後靠譜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來源: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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