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寇紀東談公文寫作164—8:公文格式各要素——主送機關應如何标注
寇紀東
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标志、發文字号、簽發人、主送機關、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從18個方面規範黨政機關公文主送機關各要素。如何具體運用,筆者通過認真研讀《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結合工作實踐,查詢有關資料後認為:
一、主送機關标注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标注位置不正确。如,有的公文主送機關沒有頂格編排;
(二)首頁不顯示主送機關。如,主送機關名稱過多導緻公文首頁不能顯示正文時,沒有将主送機關名稱移至版記;
(三)主送機關标點符号使用不規範。如,同級同類機關之間應使用頓号卻用逗号,同級不同類機關之間應使用逗号卻用分号,主送機關結束之後應使用冒号卻用句号或不用标點符号;
(四)主送機關黨政不分。黨委機關與行政機關分屬于不同的組織系統,自上而下各有各的隸屬關系,各有各的職權範圍;
(五)聯合向下行文的主送機關與發文機關不對應。若幹個同級部門聯合向下行文,其主送機關通常應是與發文部門一一對應的下級部門。
二、主送機關排列的原則和作用
(一)排列原則。一是先外後内。即把同是下一級的各地方政府放在前,本機關的職能部門放在後;二是依照黨政軍群的先後順序;
(二)标點符号使用。同級同類機關之間用頓号,同級不同類的機關之間用逗号,主送機關結束之後用冒号;
(三)作用。一是表明公文的空間效力範圍,明确對公文負責法定辦理或答複責任的機關;二是應按機關性質、職權和其他隸屬關系排列。這是公文發出後能否得到及時處理的一個關鍵問題。
三、主送機關如何标注
根據《2012年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黨政機關公文主送機關》等國家标準規定:
(一)名稱要求。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統稱,主送機關采用何種形式标注,應根據行文方向、主送機關數量、主送機關名稱的長短等選用;
(二)寫作位置。主送機關編排于主送機關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頂格,回行時仍頂格,最後個機關名稱後标全角冒号;
(三)特殊情況。如主送機關名稱過多導緻公文首頁不能顯示正文時,應當将主送機關名稱移至版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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