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休假工資規定?單休日工資的計算方法勞動保障部于2008年1月10日公布了《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在這個通知中提出了“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計薪日”兩個概念,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勞動法中休假工資規定?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單休日工資的計算方法
勞動保障部于2008年1月10日公布了《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在這個通知中提出了“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計薪日”兩個概念。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加班時間的計算,一些機構無法實行“标準工時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但他們的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标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超過“制度工作日”規定的工作小時數即為加班。因此,“制度工作日”這一概念是判斷加班的一個重要依據。
制度工作日的計算扣除了國家的法定節假日,具體計算方法為: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為一年52周的雙休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月、年的工作日×每日的8小時
“制度計薪日”即用于日工資的計算的月計薪天數,在工資發放的時候與許多考勤項目相關,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資,加班費計算,工作不足一個月時的工資計算等等,都與“制度計薪日”及日工資數相關。
月計薪天數、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方法為: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節假日) 。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公司實行單休是否違反勞動法
我國的法定工作時間是每周44小時,每天8小時,用人單位可以加班,但是每周最少保證一天的休息時間。就是說,公司單休不違反法律規定,但是超出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支付加班費。每天8小時以外的加班時間,每小時工資是正常小時工資的1.5倍,周六日加班,每天的工資是正常日工資的2倍。
加班日工資計算方法
人社部的這位負責同志介紹說,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标準确定。在具體折算時,勞動者還需要了解相應的規則。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工資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資。目前,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别為20.83天和166.64小時,而全年月平均計薪日和計薪時數分别為21.75天和1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計薪時間進行折算。
計算方法為: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分類計算
确定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後,還必須區分不同情況,才能準确計算出加班費,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标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标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标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标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标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标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複函》規定,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内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标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
一般情況下,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标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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