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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土地制度實質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5-17 06:57:07

在我國古代,曾誕生過類似于“農村公社”的社會組織形式,這就是“井田制”。這是中國古代社會的土地國有制度,根據一些考古發現,這一制度,最早誕生于商朝,到了西周時期,已經發展的較為成熟。但是到了春秋時期,由于生産力的發展等諸多原因而趨于瓦解。

周朝土地制度實質(周朝的農村公社)1

圖片來源于網絡

“井田”這個名字,最早源于西周時期。其實,即便是現在,在很多平原地帶的農田中,也同樣是道路和渠道縱橫交錯,把土地分隔成一個個方塊,形狀有點像“井”字,因此古時的人們便将其稱作“井田”。 這個詞,最早也是見于《谷梁傳·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為裡,名曰井田。”

西周時代,九州一統,周天子被天下諸侯奉為“天下共主”。 《詩經》有言:“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周王對全部統治區域的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權,也就是說,井田是屬于周王所有,分配給庶民使用的。

《漢書·食貨志》中曾有關于井田制的記載:

理民之道,地為本。故必建步為畝,正其疆界。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方一裡,是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畝,公田十畝是為八百八十畝,餘二十畝以為廬舍。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是以和睦而教化齊同,力役生産可得而平也。

周朝土地制度實質(周朝的農村公社)2

圖片來源于網絡

如果上面的記載看的有點繞,那麼簡單的來說,“井田制”就是把一井分為9個方塊,周圍的8塊田由8戶耕種,我們叫它私田,私田收成歸耕作者所有,也就是誰種的歸誰;中間的則是公田,由8戶耕作者一起耕種,收入全歸封邑的貴族所有。

不過,井田是屬于周王所有,分配給庶民使用的。各級領主是不得買賣和轉讓井田的。而耕作者則是必須首先完成公田的耕作任務,然後才能耕作私田。說的直白點就是,對公田的耕作其實就是耕作者的地租。同時,各級領主也要向上級的領主交納一定的貢賦。

“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這段記載,也說明了“井田制”的另一個特點,就是同一井中的農戶是一個密切協作、患難與共的集體。他們不但要共同耕種公田,還要互相幫助,互相照顧,共同抵禦各種災害。遇到戰時,還有共同承擔作戰任務。正是基于“井田制”的這個特點,我們也稱其為古代的農村公社。

周朝土地制度實質(周朝的農村公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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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下的土地為了便于管理,都是被劃為面積完全相等的條塊。這樣,就可以定期進行重新分配。而重新分配的原因,自然也是因為不同的土地,其肥沃程度也不盡相同。即便是現在的一些農村,一些農民也會因為自家的土地,耕種條件不如其他人,會憤憤不平。“井田制”下就規定了要定期進行輪換。孟子所說“愛土易居,平肥硗也”就是這個意思。

但是,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誰能保證這個制度的實行真的這麼公平呢?西周的各級統治者往往會把最好的土地留給自己,叫“公田”。因為公田的面積往往很大,所以也叫“大田”,驅使奴隸集體耕種。其他的一般土地則是分給普通勞動者耕種。這部分人因為住在“國”(即城市)裡,叫“國人”。又會把距離城市較遠、土質瘠薄的壞田,分給住在野外的庶人。庶人住在野外,所以也叫“野人”。領主階級瞧不起他們,認為他們最愚蠢,所以也管他們叫“氓”。這三種分配了不同土地的人,也在某種形式上,形成了三種階層。

周朝土地制度實質(周朝的農村公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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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随着社會生産力的發展,農具和耕作技術的改造,農民的勞動生産率逐漸提高,除耕種自己的私田和共同耕種公田之外,勞動力有了剩餘。一些人就将目光轉向井外的荒地。再則,由于統治階層的生活日益奢侈,還有兼并戰争的日益頻繁、激烈,擴大賦稅就成了首選,對廣大農民的剝削日益加重。“井田制”也面臨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到了春秋時期,各諸侯國先後實行了根據土地面積和質量征收賦稅的制度,隻有在部分局部地區還存在井田制度。到了戰國時代,各國都開展了聲勢浩大的變法運動,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秦國的“商鞅變法”。這次變法的主要内容就是“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意思就是徹底打破“井田制”的限制,允許開荒、兼并和土地買賣。

周朝土地制度實質(周朝的農村公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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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周天子對土地和子民的統治越來越薄弱,各級諸侯和貴族之間的紛争卻越來越劇烈。最終,“井田制”也在各國變法的不斷沖擊下,徹底的崩塌,随之而來的,就是土地公有制的崩潰。這是曆史發展的必然,也是中國曆史上亘古未有的重大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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