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開展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諸多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規範執行工作。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由于對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的内容學習不夠,理解不一,導緻在評估拍賣程序中頻頻出現問題。加強對評估拍賣工作的規範化管理,掌握評估、拍賣程序的整個過程,确保評估、拍賣這項司法活動的客觀性和公平性,對實現執行工作的公平與正義,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對執行程序中評估、拍賣、變賣過程中常見問題的法律規定進行了梳理,為執行案件提供參考。
一、當事人對網絡詢價報告或評估報告提起執行異議的處理
(一)按照執行異議程序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确定财産處置參考價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财産處置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網絡詢價報告或者評估報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報告後五日内提出書面異議:(一)财産基本信息錯誤;(二)超出财産範圍或者遺漏财産;(三)評估機構或者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評估資質;(四)評估程序嚴重違法。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據前款規定提出的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網絡詢價報告或者評估報告提出的異議符合該條規定情形的,應該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二)由評估機構作出書面說明,交由行業協會組織專業技術評審。
法律依據:《财産處置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收到評估報告後五日内對評估報告的參照标準、計算方法或者評估結果等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内交評估機構予以書面說明。評估機構在五日内未作說明或者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作出的說明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交由相關行業協會在指定期限内組織專業技術評審,并根據專業技術評審出具的結論認定評估結果或者責令原評估機構予以補正。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前款異議,同時涉及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二項情形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同時涉及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四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先對第三、四項情形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通知評估機構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時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順序的評估機構重新進行評估;異議不成立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對評估報告的參照标準、計算方法或者評估結果等提出書面異議的分三種情況處理:
1、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僅對評估報告的參照标準、計算方法或者評估結果等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内交評估機構予以書面說明。評估機構在五日内未作說明或者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作出的說明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交由相關行業協會在指定期限内組織專業技術評審,并根據專業技術評審出具的結論認定評估結果或者責令原評估機構予以補正。
2、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不僅對評估報告的參照标準、計算方法或者評估結果等提出書面異議,同時涉及對财産基本信息錯誤、超出财産範圍或者遺漏财産異議的,按照第1種情形予以處理。
3、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不僅對評估報告的參照标準、計算方法或者評估結果等提出書面異議,同時涉及評估機構或者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評估資質、評估程序嚴重違法的,按照《财産處置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先對涉及評估機構或者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評估資質、評估程序嚴重違法的情形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通知評估機構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時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順序的評估機構重新進行評估;異議不成立的,按照第1種情形予以處理。
(三)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财産處置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未在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内提出異議或者對網絡詢價平台、評估機構、行業協會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所作的補正說明、專業技術評審結論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議價或者定向詢價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網絡詢價報告或者評估報告超出法定期限提出異議、或對網絡詢價平台、評估機構、行業協會按照《财産處置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所作的補正說明、專業技術評審結論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議價或者定向詢價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備注: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中國資産評估協會等部門制定的《關于印發<人民法院委托評估專業技術評審工作規範》的通知>》于2019年11月22日印發執行,目前行業協會專業技術評審還不是很成熟,有部分行業還未成立專業評審委員會,對于沒有成立專業評審委員會的行業,如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由評估機構作出書面說明仍有異議的,建議按照《财産處置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不予受理。
二、在執行過程中采取直接變賣或強制變賣措施的情形
法律依據: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46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财産進行變價時,應當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财産無法委托拍賣、不适于拍賣或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需要拍賣的,人 民法院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或自行組織變賣。”第48條規定“被執行人申請對人民法院查封的财産自行變賣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但應當監督其按照合理價格在指定的期限内進行,并控制變賣的價款。”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以下簡稱《拍賣變賣規定》)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财産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采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34條規定“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财産,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可以變賣。金銀及其制品、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價格的動産、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決定變賣。”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9條規定“适當增加财産變賣程序适用情形。要在堅持網絡司法拍賣優先原則的基礎上,綜合考慮變價财産實際情況、是否損害執行債權人、第三人或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适當采取直接變賣或強制變賣等措施。
(1)被執行人申請自行變賣查封财産清償債務的,在确保能夠控制相應價款的前提下,可以監督其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價格變賣。變賣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實際情況、市場行情等因素确定,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2)被執行人申請對查封财産不經拍賣直接變賣的,經執行債權人同意或者變賣款足以清償所有執行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經拍賣直接變賣。
(3)被執行人認為網絡詢價或評估價過低,申請以不低于網絡詢價或評估價自行變賣查封财産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存在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低價處置财産情形的,可以監督其在一定期限内進行變賣。
(4)财産經拍賣後流拍且執行債權人不接受抵債,第三人申請以流拍價購買的,可以準許。
(5)網絡司法拍賣第二次流拍後,被執行人提出以流拍價融資的,人民法院應結合拍賣财産基本情況、流拍價與市場價差異程度以及融資期限等因素,酌情予以考慮。準許融資的,暫不啟動以物抵債或強制變賣程序。
被執行人依照9(3)規定申請自行變賣,經人民法院準許後,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确定财産處置參考價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異議的,不予受理;被執行人就網絡詢價或評估價提起異議後,又依照9(3)規定申請自行變賣的,不應準許。”
根據上述規定,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應該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在堅持網絡司法拍賣優先原則的基礎上,綜合考慮變價财産實際情況、是否損害執行債權人、第三人或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适當采取直接變賣或強制變賣等措施,提高财産變價率。
在采取直接變賣或強制變賣等措施過程中應特别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關于拍賣優先原則及其例外。在處理拍賣優先原則及其例外的問題時應該适用《拍賣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9條規定。
《執行規定》第46條第1款對優先拍賣問題作了規定,第2款規定了拍賣優先原則的例外,但這些規定過于原則,實踐中容易造成變賣的濫用。《拍賣規定》第2條進一步明确強調,“人民法院對査封、扣押、凍結的财産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采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除外情形”。
《拍賣規定》第2條規定了隻有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除外情形,才可作為拍賣優先原則的例外。作為拍賣優先原則的例外,《拍賣規定》第34條第1款在《執行規定》第46條的基礎上,補充規定了變賣需經“有關權利人”同意。因此在處理拍賣優先原則及其例外的問題時應該适用《拍賣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9條對采取直接變賣或強制變賣等措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和列舉。對于符合該條規定的情形,可以按照該條規定采取直接變賣或強制變賣等措施進行處置。
2、關于變賣主體的問題。
《執行規定》第48條規定,被執行人申請對人民法院查封的财産自行変賣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但應當監督其按照合理價格在指定的期限内進行,并控制變賣的價款。《民訴法解釋》第490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中要變賣被執行人财産的,可以交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未涉及被執行人自行變賣的問題。從執行便利性以及變價效率考量,應予準許交由被執行人自行變賣财産,《民訴法解釋》施行後,《執行規定》第48條繼續适用。
備注:1、雖然按照上述法律規定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适當的采取直接變賣或強制變賣等措施,提高變價率,但需在堅持網絡司法拍賣優先原則的基礎上進行。
2、雖然《民訴法解釋》第490條未涉及被執行人自行變賣的問題,從執行便利性以及變價效率考量,應予準許交由被執行人自行變賣财産。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為了避免出現被執行人自行變賣導緻法院無法控制變賣價款的情況出現,法院在采取直接變賣或強制變賣等措施過程中仍應該堅持以網絡變賣為原則,需在經過網絡詢價後,通過挂網進行變賣,不能交由被執行人自行變賣。
三、經過拍賣、變賣程序流拍後的處理
(一)堅持網絡司法拍賣優先原則
法律依據: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财産的,應當采取網絡司法拍賣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者不宜采用網絡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學習貫徹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第二部分《網拍規定》适用中應當注意的問題,第二條規定“《網拍規定》施行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開展司法拍賣工作過程中應嚴格堅持網絡司法拍賣優先原則。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不宜采取網絡拍賣方式處置的,報經執行法院院領導審批後可采用委托拍賣方式或其他方式對涉案财産進行變價。”
3、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年全省法院執行工作意見》第十五條規定“以網絡詢價、網絡拍賣為原則,提高财産處置效率。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确定财産處置參考價若幹問題的規定》,必須按照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委托評估的順序,确定資産處置參考價。堅持“以網拍為原則、以傳統拍賣為例外”,凡傳統拍賣案件必須報省法院審批,凡網拍房屋必須騰退。”
根據上述規定,法院在開展司法拍賣工作過程中應嚴格堅持“以網拍為原則、以傳統拍賣為例外”,凡傳統拍賣案件必須報省法院審批。
(二)一拍流拍的處理
法律依據:1、《拍賣、變賣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内再行拍賣。”
2、《網拍規定》第26條第1款規定:“網絡司法拍賣競價期間無人出價的,本次拍賣流拍。流拍後應當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網絡司法拍賣平台再次拍賣,拍賣動産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産或者其他産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賣的起拍價降價幅度不得超過前次起拍價的百分之二十。”
根據上述規定,在一拍流拍的處理過程中需注意:
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結合執行工作實際,宜賓中院制定了《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規範财産處置執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11條規定“【一二拍持續進行】網絡司法拍賣應當采取一次公告,一、二次拍賣連續進行的方式。即在公告中說明,在第一次保留價狀态下沒有成交的,确定的拍賣時間屆滿,即刻轉為第二次保留價狀态下的拍賣,持續進行。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第一次流拍即接受拍賣标的物抵償債務,經審查符合抵償條件的,不再公告第二次拍賣的内容。”在網絡司法拍賣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該指導意見執行。
(三)二拍流拍的處理
法律依據:1、《民訴法解釋》第492條規定:“被執行人的财産無法拍賣或者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該項财産作價後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申請執行人拒絕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執行人。”
2、《拍賣、變賣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産,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将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該動産退還被執行人。”第二十八條規定“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産或者其他财産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将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内進行第三次拍賣。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産或者其他财産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内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财産,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财産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将該财産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财産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3、《網拍規定》第26條第2款規定:“再次拍賣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網絡司法拍賣平台變賣。”
根據上述規定,在二拍流拍後,應分情形進行處理:
1、關于動産二次流拍後是否進行變賣的問題,《拍賣、變賣規定》第二十七條與《網拍規定》第26條第2款不一緻,《拍賣、變賣規定》對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産,未規定變賣程序,僅規定“依照《拍賣、變賣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将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該動産退還被執行人。”《網拍規定》第26條第2款規定未區分動産和不動産,均規定再次拍賣流拍的可以變賣。《網拍規定》施行後,進行網絡拍賣的,以《網拍規定》為準;進行傳統拍賣的,适用《拍賣、變賣規定》規定。
2、關于是否進行第三次拍賣的問題,《拍賣、變賣規定》第二十八條與《網拍規定》第26條第2款不一緻,《網拍規定》未區分動産和不動産,均規定再次拍賣流拍的可以變賣,未再規定第三次拍賣程序。《網拍規定》施行後,進行網絡拍賣的,以《網拍規定》為準;進行傳統拍賣的,适用《拍賣、變賣規定》規定。
3、關于流拍與變賣的銜接問題,《拍賣、變賣規定》第二十八條與《網絡拍賣變賣銜接通知》第2條規定不一緻。《網絡拍賣變賣銜接通知》第2條規定:“網拍二拍流拍後,人民法院應當于10日内詢問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執行債權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債。不接受以物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于網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發布網絡司法變賣公告。”《拍賣、變賣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對不動産及其他财産權第三次流拍且無抵債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7日内發出變賣公告。《網拍規定》施行後,進行網絡拍賣的,以《網絡拍賣變賣銜接通知》第2條規定為準;進行傳統拍賣的,适用《拍賣、變賣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
4、關于刑事涉案财産的處置問題,《拍賣、變賣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與《刑事财産部分執行規定》第12條相關。《刑事财産部分執行規定》第12條規定:“涉案财物最後一次拍賣未能成交,需要上繳國庫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有關财政機關以該次拍賣保留價予以接收;有關财政機關要求繼續變價的,可以進行無保留價拍賣。需要退賠被害人的,以該次拍賣保留價以物退賠;被害人不同意以物退賠的,可以進行無保留價拍賣。”刑事涉案财産的執行适用《刑事财産部分執行規定》規定。
5、關于以物抵債的問題。根據上述規定,不管是通過傳統拍賣還是網絡司法拍賣,在一拍、二拍、三拍、變賣程序中,不管是哪個程序流拍後,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都可以按照申請以物抵債,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拍賣、變賣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将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
注意:在執行過程中,未經評估拍賣程序,法院不得裁定将被執行人的财産進行以物抵債。
6、關于經拍賣變賣流拍後,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問題。結合《拍賣、變賣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網拍規定》規定第26條的規定,應該以解除查封、扣押,将該财産退還被執行人為原則,不解除查封、扣押為例外。分二種情況進行處理:
原則: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該财産退還被執行人。
(1)通過網絡司法拍賣的,不區分動産和不動産,在經過一拍、二拍、變賣程序均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該财産退還被執行人。
(2)通過傳統拍賣的,需區分動産和不動産。動産在第二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該動産退還被執行人;不動産或者其他财産權在經過第三次拍賣和變賣程序仍然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該财産退還被執行人。
例外:關于經拍賣變賣流拍後,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同意以物抵債不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
《民訴法解釋》第492條規定中的“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屬于《拍賣、變賣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中的“但對該财産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的情形。
備注: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的财産經拍賣變賣流拍後,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法院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法律後果,包括解封并退還被執行人、失去首封權、保全順位等後果。
(四)不動産抵押物經拍賣變賣流拍後,債權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的處理
1、不動産抵押物經拍賣變賣流拍後,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人民法院必須解除查封措施,将該财産退還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産或者其他财産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内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财産,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财産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将該财産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财産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不動産抵押物一旦進入拍賣執行階段,在抵押物經拍賣變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法院應當依法對抵押物進行解封并将該财産返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财産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在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此也持不同的觀點,具體如下:
觀點一:不動産抵押物經拍賣變賣流拍後,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法院應當解除對抵押物的查封,并将該财産退還被執行人。(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年案例(2018)雲執複247号)
觀點二:不動産抵押物經拍賣變賣流拍後,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如解除查封影響申請執行人債權權益的實現,則應繼續查封抵押物,不予解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9年案例(2019)贛執複108号)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該條中所指的“其他執行措施”,可包括強制管理和重新啟動拍賣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啟動第二輪拍賣,法律、司法解釋并沒有禁止性規定,況且本案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啟動涉案财産的第二輪拍賣程序,故宜春中院啟動第二輪拍賣程序并無不當。在該案中,在涉案房産三次流拍後,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執行法院認為“其他執行措施”,可包括強制管理和重新啟動拍賣程序,故決定繼續查封抵押物,而沒有解除抵押物的查封,并重新啟動拍賣程序。
我們認為,在執行過程中,不動産抵押物經拍賣變賣流拍後,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應該嚴格按照《拍賣、變賣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解除查封退還被執行人為原則,不解除查封為例外。其中的例外情形也隻有《民訴法解釋》第492條規定中的“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
備注:在執行過程中,不動産抵押物經拍賣變賣流拍後,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法院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法律後果,包括解封并退還被執行人、失去首封權、保全順位等後果。
2、法院将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不動産抵押物解除查封并退還被執行人後,債權人仍然享有抵押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7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一)主債權消滅;(二)擔保物權實現;(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抵押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屬于物權,根據物權法定原則,抵押權的設立、變更、内容、消滅等均由法律明确規定。債權人不同意以物抵債,并不意味着放棄抵押權,也不意味着抵押權實現,更不是主債權消滅,那麼既然主債權未消滅,抵押權也未實現,債權人也并未放棄抵押權,抵押權就仍有效存續,債權人仍對該抵押物拍賣、變賣或作價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由此可知,即使法院将債權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不動産抵押物解除查封并退還被執行人,該抵押權仍有效存續,債權人對該抵押物在抵押人擔保範圍内對其拍賣、變賣或作價所得價款仍享有優先受償權。
3、法院對不同意以物抵債的不動産抵押物解除查封後,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複執行,重新申請查封并重新啟動抵押物拍賣程序。
(1)在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後,法院可能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十六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4)被執行人的财産無法拍賣變賣,或者動産經兩次拍賣、不動産或其他财産權經三次拍賣仍然流拍,申請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經人民法院窮盡财産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确無其他财産可供執行的;......”,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對三次流拍,且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被執行人确無其他财産可供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終結本次執行。在實踐中,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申請執行人能提供的财産線索往往隻有抵押物财産,而很難掌握債務人的其他财産線索,那麼,在三次流拍後,申請執行人又不同意以物抵債的,就會導緻被執行人無其他财産可供執行,從而被法院終結本次執行。
(2)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法院終結本次執行後,債權人可以申請恢複執行并申請對抵押物再次進行查封并重新啟動抵押物拍賣程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條:“下列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恢複執行案件予以立案:......(3)執行實施案件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報結後,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财産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恢複執行的;......”,根據上述第三項的規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财産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複的,人民法院應予立案。也即,在法院将抵押物退還被執行人後,隻要有财産可供執行,隻要退還的抵押物仍在,就說明有财産可供執行,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複執行。同時,人民法院也應予以立案,并對該抵押物再次進行查封并重新啟動拍賣程序。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