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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贍養義務的标準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3-10 23:24:31

繼子女贍養義務的标準(法官講堂贍養糾紛)1

繼子女贍養義務的标準(法官講堂贍養糾紛)2

贍養糾紛——繼子女是否對繼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繼子女贍養義務的标準(法官講堂贍養糾紛)3

01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與四位被告的母親于1993年登記結婚,四位被告随母親與原告李某共同生活,原告李某與四被告母親于2000年離婚,後原告李某因年事已高,訴至法院要求四位被告履行贍養義務。

02 處理結果

本院受理該案後,按照原告李某提供的四位被告地址進行送達,發現當事人已經不在原址居住,在原告李某不能準确提供四位被告聯系方式與地址的情況下,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經辦案人員聯系社區工作人員多方查找終于找到了其中三位被告。

三位被告認為母親已經與原告李某離婚多年,且不存在血緣關系,不應承擔贍養義務。為了修複雙方當事人的親情關系,法官耐心釋法明理,并向三位被告講述了原告現在身體及生活現狀,在得知老人腿傷無人照料,生活困難後,三位被告主動與原告李某就贍養問題達成調解協議,并支付了贍養費。該案得到妥善解決後,使得親情得以延續,雙方當事人都比較滿意,原告李某更是對法官連連稱謝。

03 特别提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之間的權利義務與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一緻,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如果繼父母對未成年繼子女進行撫養教育而成立拟制血親(拟制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拟制血親關系原則上不能自然解除。受繼父母撫養長大的繼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繼父母仍有贍養的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母與生父離婚後仍有權要求已與其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批複》規定,盡管繼母與其生父或繼父與其生母離婚,但繼子女與繼父母形成的撫養關系不能消除。因此,繼子女對已離婚的繼父或繼母,仍應盡贍養義務這樣的規定有利于實現法律效果上的公平合理,有利于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

繼子女贍養義務的标準(法官講堂贍養糾紛)4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适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來源:宣化法院

編輯:孫繼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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